词条 | 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置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洋灾害预警测报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增加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组织海洋基础及综合调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海洋战略研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海洋事务综合协调、海洋法制建设、生态渔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海洋战略研究,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渔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海岸带开发利用的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的责任,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国家、省授权的海域使用,承担实施海域使用权属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责任。承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和管理、指导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组织海洋基础及综合调查,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的责任。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六)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组织海洋资源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配合有关部门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监督管理海洋、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负责保护修复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和相关的滨海湿地保护。 (七)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八)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渔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生态渔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九)负责渔业许可和渔港、渔船、渔机、渔具渔法和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数字海洋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责任。负责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管理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设6个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海洋战略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海域与海岛管理科(资源环境管理科、海洋综合开发协调科) 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技术规范及开发利用规划;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实施海域使用权属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审核海域使用项目;承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管理工作;审核并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指导海域使用权流转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指导、组织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监测、监视、评价并负责信息发布;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配合有关部门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与渔业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承办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国家索赔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安全;指导监测、评估海洋灾情和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及拟订应急预案;承担海岸带开发利用的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报国家和省审批重大用海项目的协调工作。 (三)渔业与远洋捕捞科(科技与交流合作科) 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承担水产养殖、捕捞渔业管理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作业布局调整和渔业健康养殖;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捕捞许可制度、养殖证制度和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参与涉外渔业事件处理;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渔区合作经济组织、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引进、转化和成果管理;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海洋与渔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承担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指导水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标准,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渔业机械化、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实施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溯源制度;组织实施水产品名牌产品战略和渔业龙头企业评审。 (五)计划财务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渔港规划和建设;承办海洋与渔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业务管理系统等项目的有关工作;承担海洋与渔业统计、产业信息工作。 (六)人事科(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监察、纪检、党群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四、直属行政机构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头支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汕头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渔港监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汕头分局)为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另文印发。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6名,副科长(副主任)5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六、直属单位直属行政单位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头支队 (加挂”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汕头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渔港监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汕头分局”牌子)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省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我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代表国家履行海洋监察和渔政管理职能,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持海洋和渔业生产秩序; (三)统一领导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区(县)执法机构的组织建设;审核县级执法机构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及执法人员的录用资格; (四)组织实施全市海域和国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渔业水域的巡航监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防污及渔船海事调查处理。监管渔业无线电台; (六)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和四等以下(含四等)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审证、换证; (七)检查监督渔业准入、持证养殖、育苗、捕捞、运输,检查处理禁用的渔具、渔法和非法渔获物; (八)负责海域使用、海洋工程、海底电缆管道、海洋倾废执法检查; (九)负责海洋与水产类型自然保护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十)依法检验渔业船舶及其产品,对渔业船舶修造厂及设计单位进行资格认可和监督;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事业单位1.广东省水产养殖技术推广总站汕头市中心站 为我市水产养殖生产服务,引进新品种,推广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总结交流群众生产先进经验,革新养殖技术,培训养殖专业队伍,普及养殖科学技术知识,推动水产养殖生产的发展。为海洋渔业及后勤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引进先进技术、推广先进渔具、助渔导航仪器、渔业机械等。 2.汕头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 (一)负责汕头市海洋生物资源的监测任务,系统整理所属海区各作业鱼类资源变化情况,对海区的鱼类资源可捕量进行评估,对作业布局提出合理建议,对开发新渔场和海滩涂养殖业提供可行性分析资料。 (二)负责所辖海淡水域的环境水质监测,配合、协助做好鱼虾病防治工作。定期作出监测点水质情况及评价报告,分析整个海洋生态环境相关指标,为加工业、养殖业、育苗室提供科学分析依据。 3.汕头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 负责本市海域监视监测工作方案的编制;承担国家和省要求的年度监视监测任务;开展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监视监测产品制作与信息服务;负责市级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4.市水产研究所(独立建制) 以推动我市海洋与渔业科技进步为宗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科技任务,建设区域性水产试验中心,从事渔业重大项目相关的区域性试验、示范和表征;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和技术等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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