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汕头市公安局 |
释义 | 机构设置1、法制科 指导公安法制建设,开展法律研究工作;规私起草、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指导公安执法监替检查;负责治安案件申诉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刑事强制措弗、劳教案件、收容教育案件的审核把关。 2、装备财务科 管理全市公安业务经费、特费,指导监停全市公安机关财务工作;统一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各项经费、费用;计划、购置发放全市警服、装备。 3、出入境管理科 负责办理本市公民因私出国、出境申请的审批工作;承办和管理口岸签证工作;负责来汕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入境居留、过境、出境签证管理;负责对涉外案件、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办理伪造、变造、出售出人境证件、骗取出境证件等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和出入境违法犯罪案件。 4、治安科 负责全市社会面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查处公安部指定的95种刑事案件工作,指导、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工作;负责对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保安行业的管理;负责指导基层派出所、治保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的建设、管理;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指导、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和大型群体事件的处置;指导市首脑机关、市级金融、财税部门、供水供电等重点要害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全市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民警队伍。 5、信息通信科 负责我市公安无线、有线、电传通信专网的建设、技术管理和值机;负责我市公安科技管理工作、公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局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值机、维护、管理。 6、刑事警察支队(副处级) 负责全市刑事侦察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况;组织、指挥或直接侦办重大、特大跨区域刑事案件;指导、协调基层开展侦察破案工作;负责协调相邻市、县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等的建设、管理、使用;负责刑事技术建设、使用。内设3个科(正科级)、5个大队(正科级)。 7、 交通警察支队(副处级) 指导、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对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指导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实施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的前期处置;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考核及机动车牌证、驾驶员牌证的核发和管理,机动车考核员、教练员的考核和发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内设6个科(正科级)、9个大队(正科级)。 8、巡逻警察支队 (副处级) 负责汕头市区的治安巡逻工作;指导县(市)公安局的巡警工作;负责、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和大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内设4个科室(正科级)、5个大队(正科级)。 9、特警支队 负责全市反恐、防暴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特殊任务;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发挥特殊工作队的作用;负责对危险物品和爆炸物品的检查处置工作。 10、禁毒支队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缉毒工作,组织、指挥对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调查、研究和侦查工作;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禁吸、禁种毒品工作。 11、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负责78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缉捕重大经济犯罪案犯案件犯罪嫌疑人。 12、网络警察支队 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安全保护工作;监控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动态,提供犯罪案件证据;防范计算机信息泄密、计算机病毒及其他计算机灾害事故的发生。 13、看守所 负责关押管教市辖区未决犯以及部分低刑期留所改造人犯。 14、收容教育所 负责收容管教暗娼嫖客等违法人员;收管治安拘留对象。 15、强制隔离戒毒所 负责收管教育吸毒人员,对初吸人员实行强制戒毒。 16、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负责我市在职公安干警的岗位培训、警衔晋升培训、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工作。 职能介绍教育培训科职能 负责组织本地公安民警训练、民警学历教育和公安警察院校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公安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纪律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有关专题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负责开展民警心理健康工作;负责本地公安机关的表彰奖励,协助宣传部门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审核、指导各业务系统开展的阶段性表彰活动;负责因工伤亡民警的抚恤、慰问工作;负责本地公安系统的体育工作和前卫体协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警察体育交流;承办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科职能 负责厅机关干部职务考察、任免、安排干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厅机关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政审等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公安机关机构编制,承办厅机关人员调配、抚恤、接收军转干部和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全市统一招警及部属院校毕业生分配协调,审核审批全市首授和晋升人民警察警衔,全市人民警察证监制、管理和警号分配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双重管理干部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市公安机关选派优秀大学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绩效考核、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五、负责厅机关工作人员慰问抚恤、全市公安人事训练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汕头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 主要职责是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安全保护工作。 科技科职责 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安科技工作的规划以及组织公安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价、交流和推广。 禁毒处职能 掌握全市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情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研究制定毒品犯罪预防、管理和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警种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开展禁毒情报工作,侦查特大毒品犯罪案件,指导开展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的管制工作,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指导开展禁毒民警业务培训工作和禁毒宣传工作,推动全市禁毒队伍正规化建设。 法制科职责 主要职责是规范、起草、修订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并组织、指导公安执法监督检查。 宣传科职责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外宣传工作以及组织开展全市公安队伍内部文化活动。 警种职责治安部门的职责 第一节各级治安部门的设置及基本职责 汕头市公安局治安科是市级公安机关主管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科级,下设秘书股、治安管理股、特种行业管理股、枪械危险物品管理股、派出所保安管理股、案件侦查指导股、技防管理股、内部保卫管理股8个股级单位。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全市治安、基层基础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治安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督促各地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组织、部署全市性的整治行动,指导、协调各区、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重特大治安案件及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各区、县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股(大队)是各区、县公安机关主管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时传达并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上级的工作部署,全面掌握、上报本地区的情况信息,受理、查办治安案件及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节治安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治安秩序管理 指导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治安整治;打击取缔影响社会治安的热难点问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危爆物品管理 研究、贯彻执行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查处涉爆、涉毒和涉及放射性物品的案件、事故(件);组织、协调开展区域性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管理的清理整顿统一行动。 三、枪械管理 研究、贯彻执行《枪支管理法》;审核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做好警械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组织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开展我市枪支弹药的销毁工作。 四、大型活动治安管理 组织协调各类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治安突发事故应急安全保卫工作;做好旅游区、公园、体育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五、特种行业管理 指导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按摩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查处发生在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内的治安案件,开展对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的集中整治行动。 六、查处“黄赌毒”案件和“扫黄打非”工作 负责群众举报涉黄涉赌、非法光盘生产线等案件的受理、批转工作;对领导交办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黄赌”窝点、非法光盘生产线线索开展明查暗访,直接或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扫黄打非”工作;指导全市或有关地方对“黄赌”等社会丑恶现场进行专项整治打击行动;指导侦办或直接办理涉黄涉赌和非法光盘生产线刑事案件;协同禁毒部门查处发生在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的涉毒案件。 七、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指导、督促或直接侦办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八、保安管理 研究、贯彻执行保安服务业法律、法规;指导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经济民警队伍做好队伍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经济民警装备、服装的发放工作;指导查处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违法违纪案件。 九、技防管理 指导和管理技防工程和技防生产产品,负责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年检、换证等工作。 网络警察职责 根据1995年八届人大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12项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职责。 国务院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具体职责: (一)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三)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四)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活动; (五)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消防部队职能职责 消防部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一个警种,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它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的双重职能,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它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消防监督管理,防止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的损失,积极参加社会抢险救援,保卫国家经济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消防部队的具体任务有两大方面:“防”和“消”, “防”主要由各级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主要由基层中队负责,其主要职能是: 1、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业务,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是消防监督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会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以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 2、督促部门、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 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同时,对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标准进行审查把关,对贯彻执行办法、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安全操作,安全生产。 3、 督促检查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设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消防监督机构有监督权,即:在制定城市规划方案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把消防设施的内容考虑进去,并按计划付诸实施。 5、进行火灾统计。 消防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准确、及时地进行火灾统计。 6、教育训练部队,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抓好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全面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同时,对群众义务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7、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消防监督机构是火灾调查和火灾责任者追查处理的权威机关,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查处。 8、迅速接警出动,及时有效的扑灭各种火灾,努力减少火灾损失,全力参加灭火以外的各种抢险救灾。公安消防部队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实行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市、县(区)出入境管理部门职能 地级市出入境管理部门主要职能 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处)是本地区公安机关主管出入境管理、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 (二)受理、审批本地区公民因私出国申请,报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作护照后发放护照; (三)受理、审批本地区公民因私赴港澳台申请并签发相应的出入境证件; (四)受理、审批本地区公民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换发、补发、延期、加注和更换出境卡; (五)受理、审批外国人入境、过境、出境、居留、旅行等签证、证件,并实施相应管理; (六)受理、审批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遗失出入境证件、证件过期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出境申请,并签发相应的出境证件、签注; (七)受理、审核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台湾居民来本地定居的申请; (八)受理加入、恢复和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和国籍确认工作; (九)处理或指导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涉外案(事)件和内地公民违反有关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事)件; (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机构、单位和外国人聚居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本地区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区、县级市)出入境管理部门主要职能 各县(区、县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是公安机关主管出入境管理、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的基层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落实出入境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实施; (二)受理、审核本县(区、县级市)公民因私出国、赴港澳台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 (三)在上级公安机关授权下,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出境、居留、旅行等签证、证件并实施相应管理; (四)受理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居民来本县(区、县级市)定居的申请;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涉外案(事)件和内地公民违反有关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事)件; (六)在上级公安机关授权下,受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在内地遗失证件或证件过期的出境申请; (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边防支队职责 (1)按照边境管理法规,负责边境管理区的治安工作。发动与组织群众,贯彻边防政策,落实警民联防、群众联防、包防责任制。负责对进入边境前沿、界江(河、湖)以及争议地区人员的政治审查、管理教育以及船只管理。审查处理各种违反边防政策的问题。对边境地区可疑物品、足迹和其它犯罪现场进行勘验。 (2)在敌特潜入潜出和易于外逃重点地段和敌情复杂地区武装巡逻或设伏,搞好控制和堵截等边防勤务,加强反内潜外逃斗争,防范和打击小股武装特务的袭扰和破坏活动。并协同边防部队歼灭入侵之敌。 (3)签发和管理边境通行证,按照边境管理法规,对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一切人员、交通工具实施检查验证,对可疑人中进行审查。 (4)开展情报调研工作,及时掌握境内外的敌情和社情。 (5)依法审查处理特务间谍分子、越境外逃分子、偷越国境人员、非法越入我境的外籍人员和俄方公开移交和捕获的俄秘放人员。对遣返回归的外逃、外流人员,做好审查工作。 (6)加强专门工作,深挖潜伏特务,搞好架网工作,侦破边境地区的预谋偷渡案件,打击走私、贩毒、贩枪;协同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侦破政治、刑事案件。 (7)完成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交办的任务。 巡警职能 一、依据 1、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2、《广东省人民警察巡逻工作细则(试行)》 二、公开内容 (一)巡警职责 1、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 2、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 3、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4、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5、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治安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6、维护交通秩序; 7、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8、接受公民报警; 9、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份; 10、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11、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12、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13、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14、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15、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二)巡警权力 1、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2、查验居民身份证; 3、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6、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7、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服务承诺 1、要随时接受“110”报警台指令,快速反应,及时处警;城市巡警在接处警令后五分钟内赶到现场;县(县级市)巡警在接处警令后十分钟内赶到现场。 2、要认真受理群众报案,对接警事项必须依法办理,不得推诿。对不属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也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转给有关单位。 3、要处理好巡逻与办案之间的关系,在“巡”字上下功夫,把尽可能多的警力摆上路面,保证上路巡逻警力占80%以上,扩大巡逻覆盖面,加大巡逻密度,增强群众安全感。 4、要实行“定人、定时、定任务、定路段”四定警区责任制和上岗巡逻签到制,做到每隔四十分钟警区巡逻要一遍以上。巡逻时做到“四勤”(勤走动、勤观察、勤检查、勤询问)和“三不”(不讲伤群众的话、不做损群众的事、不拿群众一针一线)。 5、巡逻工作要突出重点,即在重点时间和部位进行重点巡逻,特别在每天上、下班高峰期,在市区重要交通路口值勤,维护治安和疏导交通秩序。 6、巡警执勤时做到有问必答,有难必帮,有险必救,属于自己任务范围内的事,要立即办理;不属于自己任务范围内的事,给予具体指导,提供方便。每名巡警每月为群众做好事不少于十五起。 7、要拓宽警民联系渠道,密切警民关系,以大队为单位,每季度至少要安排一次群众接待日,接受群众咨询,宣传法律,解答疑问,沟通感情。 8、要加强巡警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巡警队伍内部要设督察队,专司巡警执勤监督;要实行两级以上查勤制度,即支队、大队、中队长和督察队轮流查勤,每天要有一定的查勤次数。要聘请社会监督员,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中队不少于五人,大队不少于十人,支队不少于二十人。 9、城市巡警要在中小学生上学、放学的时间,加强校门附近路段巡察、管理,保证良好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为中小学生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10、各市、县巡警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认真对待群众投诉,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一般七天答复,属特殊情况的也要在一个月内答复。 省、市、县公安巡警部门对本节内容都要予以公开。 经侦部门受理案件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款)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七十四、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单位职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二)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负责刑事案件的侦察破案工作,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四)负责治安秩序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负责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机动车、驾驶员,查处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 (六)负责保安行业管理。 (七)负责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八)负责出入境签证工作和来汕的外国人管理工作。 (九)负责刑事案件的预审工作和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 (十)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消防、边防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港口、森林、民航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三)规划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和刑事技术建设,为基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十四)负责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的安全监管和社会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五)负责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六)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协助领导和管理本市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支队、边防支队、消防支队)。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公安局地址地址:广东省汕头市跃进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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