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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陕西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释义

概述

国民政府成立后,取消道一级行政公署,开始实行省、县两级制。1931年以后,有些省陆续采用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省、县间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于是,内政部为划一各省此类机关之组织,在不破坏省、县二级制的原则下,拟定《各省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并于1932年8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同月,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亦颁布“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行政督察专员之制度遂确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几乎成为省、县间之一级政府。陕西省划设行政督察区始于1935年7月。

简介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派驻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督导机关,辅助省政府推行法令,并监督、指导和统筹辖区内各县行政。陕西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机构设置,根据国民政府与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等文件规定,其设置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

1935年7月至1936年10月为第一时期。此时期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有两个特点:一是专员公署组织机构属暂时性质。正如行政院内政部第一次条例之规定:“省政府在离省会过远地方,因有特种事件发生(如剿匪清乡等),得指定某某等县为特定区域,临时设置督察专员。”“行政督察专员于某项特种事件办理完竣后,即撤废之。”“剿匪”总司令部所颁条例虽未明确规定督察专员为临时性质,但规定设置督察专员之目的是为“整饬吏治,增进行政效率,以便彻底清乡及办理善后”,而“剿匪”清乡与“匪区”善后事宜均为临时性质。二是当时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与区保安司令部合署办公。

从1935年7月起,蒋介石把陕西视为全国重点“剿匪”地区之一,并派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主任张学良由武汉行营来西安,并于11月1日在西安成立“西北剿共总司令部”,蒋介石任总司令,张学良为副总司令。因此,陕西省划分行政督察区、设置督察专员公署,履行鄂豫皖“剿匪”总司令部颁布之条例。据此条例,行政督察专员由总司令部委派,简任待遇,并由所在省省政府加委兼任驻在县之县长,任用资格以经内政部与**部审核合格转呈国民政府正式任命者为限。行政督察专员兼任该区保安司令部司令,承省保安处处长之命,管辖指挥各县之保安队、保卫团、水陆公安警察及一切武装之自卫民众组织。

第二时期

1936年10月至1941年10月为第二时期。1936年10月,行政院颁布《修正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根据此条例,专员公署有如下几个特点:

(1)专员公署由临时组织变为实际上的常设机构。条例规定,设置专员公署之目的为“整饬吏治,绥靖地方,增进行政效率”,并定为“省政府辅助机关”。

(2)条例规定专员公署与区保安司令部分署办公。但据同时公布之《修正区保安司令部组织暂行条例》,由专员兼任区保安司令者,专署与司令部仍合署办公。

(3)专员公署开始有等级划分。专员公署共分甲乙丙三等。除不兼任驻在地县长之专署为丙等外,其余由省政府斟酌实际情况而定。此外,专员公署之机构与职掌也有变化。

第三时期

1941年10月22日,行政院颁布《战时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合并组织暂行办法》之后为第三时期。此时期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之特点为:

(1)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与区保安司令部合并为一个单位,称“某省某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

(2)专员不再兼任所在县县长。行政专员公署设专员兼司令1人,承省政府主席兼省保安司令之命,督察指导辖区内行政及指挥保安团队绥靖地方事宜;设副司令1人,襄理绥靖地方军事事项。公署内设秘书1人,荐任,综核文稿,指导各科办理行政事务;科长2—3人,办理辖区内行政事务。

行政督察区

1947年10月,陕西省政府重新调整全省行政区,共设11个行政督察区。其辖县为:

第一行政督察区:辖榆林县、府谷县、神木县、葭(佳)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行政公署驻榆林县。

第二行政督察区:辖延安县、甘泉县、鄜(富)县、延长县、安塞县、保安县。行政公署驻延安县。

第三行政督察区:辖洛川县、宜川县、黄陵县、宜君县、铜川县、黄龙设治局。行政公署驻洛川县。

第四行政督察区:辖商县、雒南县、商南县、山阳县、柞水县、镇安县。行政公署驻商县。

第五行政督察区:辖安康县、汉阴县、洵(旬)阳县、白河县、平利县、紫阳县、石泉县、镇坪县、岚皋县、宁陕县。行政公署驻安康县。

第六行政督察区:辖南郑县、城固县、西乡县、洋县、沔县、褒城县、宁强县、略阳县、凤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行政公署驻南郑县。

第七行政督察区:辖邠(彬)县、乾县、礼泉县、长武县、永寿县、栒(旬)邑县、淳化县。行政公署驻邠(彬)县。

第八行政督察区:辖渭南县、蒲城县、大荔县、华县、郃(合)阳县,韩城县、华阴县、朝邑县、澄城县、白水县、潼关县、平民县。行政公署驻大荔。

第九行政督察区:辖宝鸡县、凤翔县、盩厔(周至)县、扶风县、陇县、岐山县、武功县、郿(眉)县、汧(千)阳县、麟游县。行政公署驻凤翔县,1941年2月4日,行政公署由凤翔迁到宝鸡县城(即今宝鸡市区)。

第十行政督察区:辖长安县、咸阳县、临潼县、泾阳县、富平县、鄠(户)县、兴平县、三原县、高陵县、耀县。行政公署驻咸阳县。

第十一行政督察区:辖绥德县、清涧县、延川县、米脂县、吴堡县、安定县。行政公署驻绥德县。

1948年9月,设龙驹寨设治局。1949年5月,西安解放,国民党陕西省政府迁至南郑。9月,又设第十二区,所辖4县为南郑县、城固县、西乡县、镇巴县。几经调整,至1949年9月,全省共设12个行政督察区、92个县、2个设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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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6: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