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省政府批准于1988年成立的由经国家和陕西省各级政府批准在陕西省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 、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和企业驻陕代表机构,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和研究工作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现有会员企业300多家,省商务厅巡视员王平安同志任会长。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陕西省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陕西投资环境的改善;增强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促进陕西经济的发展。 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国家和陕西省的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协助举办投资贸易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来陕投资经营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企业的商务纠纷进行调解。 5、根据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9、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理论与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0、编发协会刊物和吸收外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1、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事项。 协会章程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2011年3月1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Shaanx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bbreviated as SAEFI. 第二条本会是由经国家和陕西省各级政府批准在陕西省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 、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各类服务外包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和企业驻陕代表机构,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和研究工作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陕西省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陕西投资环境的改善;增强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促进陕西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受陕西省商务厅和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陕西省西安市省政务大厅二楼东侧。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利用外资、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国家和陕西省的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协助举办投资贸易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为境外客商来陕投资经营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企业的商务纠纷进行调解; 5、根据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服务外包业务提供中介服务; 9、开展吸收外商投资、服务外包理论与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0、编发协会刊物和吸收外资工和服务外包的宣传资料; 11、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各类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及服务外包商、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和投资促进等相关工作的机构,本省各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服务外包企业协会。 个人会员系指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5、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 1、填写、提交协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表; 2、提交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 3、因股权变更转为内资的企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 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通讯》上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18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受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会长职权,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工作,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情况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5、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资产的处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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