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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陕西省声学学会
释义

陕西省声学学会(Acoustical Society of Shaanxi Province,简称ASSP)是于2000年7月成立的省级学会,2001年2月正式批准挂牌。ASSP会员包含我省从事物理声学、超声学、水声学、建筑声学、电声学、生物声学以及噪声控制、功率超声、地声、声信号处理等学科领域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目前已注册会员200多人。 学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会员为本,民主办会,自主、自立、自律,把学会办成声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一、历史沿革

在陕西师范大学声学研究所所长、全国知名超声专家赵恒元教授的带领下,于1985年4月成立了全国为数不多的“西安声学学会”。学会团结广大会员,以学术交流,培养人才为宗旨,活跃在国内声学界。1995年7月西安声学会换届改选,由西北工业大学航海学院院长、全国知名水声专家马远良教授担任第二届理事长。为了拓宽学会工作,加强与兄弟省市学会交流,从1995年底开始,在原西安声学会基础上筹建省级学会。由于遇到全国性的学会调整工作,直至2000年5月,经陕西省科协和陕西省民政厅正式批准筹建陕西省声学学会。经过两个月的准备工作,于2000年7月21日,在西北工业大学召开了“陕西省声学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声学会一届一次理事会会议,组建了学会机构。在完成法人单位各项工作程序后,省民政厅于2001年2月8日,正式发文批准成立我省声学界的民办机构《陕西省声学学会》。

二、学术交流

学术交流、信息互通、培养人才,是学会的主要工作重点。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学术交流活动,并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项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进步与发展。

2001年10月,学会与中国声学学会水声学会联合承办“2001年全国声学学术会议”。参加单位22个,发表论文69篇,由全国统计期刊《声学技术》出版增刊,本会发表论文11篇。马远良理事长等10名会员参加了会议。

2002年5月16日至18日,由学会主办,在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召开了“陕西省2002年声学学术会议”。会议收到论文80篇(含兄弟省市学会5篇),内容含水声、噪声、超声、电声、生物声学、建筑声学、声学物理以及声信号处理等,由《声学技术》杂志以增刊形式出版。参加会议代表57人。组织会员观看了《纳米科技的现状与未来》的录相报告。组织会员参观了我国五大高科技示范区之一的“国家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这是学会自2000年7月成立,2001年2月正式批准挂牌以来组织的第一次盛会,取得了圆满成功,受到会员的一致好评。

学会还组织会员参加了中国科协在吉林举办的2001年学术交流年会、中国科协第四届青年学术年会卫星会议即中国声学会2001年青年学术会议(上海)。学会发表论文共14篇。

学会2003年在宝鸡召开一届三次理事会,研究改革发展规划以及酝酿换届改选工作。2004年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

学会2003年与四川声学会联合在云南召开全国性学术交流会,2004年主办全省学术交流会。

三、学会章程

陕西省声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陕西省声学学会

英文译名:Acoustical Society of Shaanxi Province

英文缩写:ASSP

第二条 陕西省声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在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陕西省声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联系广大声学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我省声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树立优良学风和科学道德,努力团结和组织广大声学科技工作者,面向陕西,面向全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发展和繁荣我国、我省的声学技术事业,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各市声学学会在学术和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西北工业大学航海学院,通讯地址: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19号信箱,邮政编码:71007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科技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活动;

(二) 普及声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经验;

(三) 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协助有关单位搞好声学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四)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声学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 举办各种讲习班和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注意发现和大力培养声学专业人才,对有一定成果的个人和单位给予支持和鼓励;

(六) 举办各种有关为声学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 依法编辑出版学术、科普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八)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声学科技政策、法则制定;

(九)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声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从事声学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及与之相当的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2)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于本款(1)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

(4)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五) 凡从事声学工作的企事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愿意以团体名义加入本会者,可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六) 侨居国外和港澳地区从事声学工作的专家和学者,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和对我国友好的外籍学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或理事一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通讯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会员二人或理事一人及所在单位推荐;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团体会员可参加理事扩大会议;

(七) 通讯会员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七) 团体会员协助学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八) 通讯会员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7月21日第一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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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