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建立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机制和保障制度。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监测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省人口学会、省人口文化促进会的业务工作。 (九)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办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重大决策、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档案、信访和接待等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拟订全省奖励扶助制度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承担干部提拔中省管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鉴定;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承担相关规划、计划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与计划生育人口统计工作,分析研究全省人口发展动态;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协调解决省内跨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承担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六)科学技术服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承担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使用的规章制度;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拟订全省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及规范。 (七)财务处。 编制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奖励扶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八)人事处。 承担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及人才开发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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