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省交通运输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陕西省交通运输协会成立于1982年,经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批准和领导,受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指导,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陕西省交通运输协会是从事运输科学研究,探索和传播现代交通运输管理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社会团体,是向交通运输、邮电企业和管理机关提供咨询、信息、研究成果及进行人才开发的服务机构。协会办公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许士庙街四号。 协会宗旨陕西省交通运输协会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及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的宗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及专业咨询作用;努力促进运输、邮电事业的发展和改革,推动运输、邮电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运输、邮电事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法维护运输、邮电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协会成员陕西省、各市县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企事业单位;地市交通运输协会;有关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在交通运输管理实践与理论研究方面有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热心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个人;在交通运输管理实践或理论上具有声望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关心协会工作并积极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和海外侨胞。 现拥有团体会员近??个。其中,全专业协会和地方交通运输协会??个。在团体会员中,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占到??以上。 业务范围(一) 探索和传播现代交通运输管理理论和实践方向; (二) 进行综合运输科学的课题研究; (三) 推进交通运输管理现代化,向交通运输企业和管理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四) 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五) 组织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六) 进行人才培训,推动交通运输企业素质的不断提高。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省交通运输协会 第二条 陕西省交通运输协会是从事综合运输科学研究探索和传播现代交通运输管理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社会团体,是向交通运输、邮电企业和管理机关提供咨询、信息、研究成果及进行人才开发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坚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为宗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业务活动原则。 第四条 协会是在省经贸委领导下,受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指导,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许士庙街四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探索和传播现代交通运输管理理论和实践方向; (二) 进行综合运输科学的课题研究; (三) 推进交通运输管理现代化,向交通运输企业和管理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四) 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五) 组织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六) 进行人才培训,推动交通运输企业素质的不断提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三部分组成。 一、团体会员。承认协会章程的下列团体可以申请为团体会员: 1、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企事业单位; 2、地市交通运输协会; 3、有关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 4、有关交通、邮电专业协会。 二、个人会员。承认协会章程,在交通运输管理实践与理论研究方面有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热心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同志,可以申请为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名誉会员是一种荣誉称号,主要授予在交通运输管理实践或理论上具有声望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关心协会工作并积极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和海外侨胞。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秘书处批准; (三) 名誉会员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接纳;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即优先取得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优先接受协会的咨询;优先参加协会或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 维持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六) 撰写学术论著和经验总结,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可以提出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经协会秘书处正式登记注销后,即可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晴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增补理事等事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领导本团体务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1年3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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