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 |
释义 | 简介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2004年4月由时任浙江省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和时任山西省省长张宝顺同志在浙江省“山西浙江经贸洽谈会”上,为促进两地经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组建的,是两地政府顺应新的发展形势,连接晋浙两地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平台,是吸引和凝聚两地更多的企业开展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联合会是浙江在晋企业家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是自我管理与发展,自我约束与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联合会于2005年5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主管单位是山西省商务厅,并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山西省投资促进局的工作指导。联合会以“交流、团结、自律、维权、发展、奉献”为宗旨,坚持“连接两地政府,共享资源信息,服务会员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办事方针,并把以“建设最有价值的魅力联合会”作为自己工作的奋斗目标。 联合会现有会员和会员单位400余家,团体会员2000余家。据统计,目前在晋的浙江人超过30万人,创办的企业近5000多家。涉及能源化工、地产开发、服装鞋业、建筑装饰、通讯电子、五金机电、珠宝首饰、包装印刷、园林绿化、文化教育、综合投资、医药、百货、旅游、餐饮、汽配、钢铁、矿产等各个行业和领域。在晋的浙江商人遍布三晋大地。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近千家,在晋投资总额已达2000亿元左右,有上千家浙江企业在晋设立了常驻机构,吸纳200余万人就业,向国税、地税缴纳税金逾20多亿元,为山西的发展和中部的崛起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联合会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党支部、秘书处等组成。会长会议是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决策机构,秘书处是联合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联合会遵循浙江省委省政府“立足全局,发展浙江,跳出浙江,发展浙江”的战略部署,将浙商的精髓与晋商文化有机的融合,树立社会认同的价值观,把打造品牌浙商、诚信浙商作为使命和责任。致力于创建最有价值的、充满魅力的联合会;致力于打造充满温馨的,富有浓浓乡情的“山西浙商”的娘家。 机构设置及职责一、秘书长工作职责 ⑴ 在会长会议集体领导下,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全面 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并对本会负责; ⑵ 对本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决定,负责组织实施,并 将实施情况定期向会长会议汇报,接受监督; ⑶ 负责组织策划本会的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本会的社 会形象,扩大社会影响; ⑷ 负责研究制定和提出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方案,确 保本会工作规范和功能全面发挥; ⑸ 负责对本会内外上下的联系协调,保持与各级政府 特别是主管部门间的紧密联系,保持工作渠道畅通,使本会 切实做到服务晋浙经贸合作、服务在晋浙商企业; ⑹ 负责做好对浙江企业和当地社会经济动态的调查研 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运作方案,促进两地的经济合作和发展; ⑺ 负责制订本会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使 每年计划有新内容、新目标、不断开创本会工作新局面; ⑻ 负责提出本会全年资金收支预算建议方案; ⑼ 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和人员管理,指导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的工作; ⑽ 承办本会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办公室 1.主任工作职责: ⑴ 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⑵ 协调督促各部工作,完成当前及年度工作; ⑶ 接待安排到访客人和代表团; ⑷ 做好联合会的各项后勤保障保卫工作; ⑸ 负责本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开展; ⑹ 做好联合会按规定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准备工作; ⑺ 负责安排好各种会议的实况记录,并整理打印、归档保存; ⑻ 负责办理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 ⑼ 负责秘书处档案的管理; ⑽ 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党建工作,搞好组织生活等党务 活动; ⑾ 做好联合会年度重大事件、活动的记载工作; ⑿ 完成会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2. 会计工作职责: ⑴ 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年收支的预决算; ⑵ 负责会员会费的收取; ⑶ 负责联合会各项活动的预决算及结算工作; ⑷ 负责工资发放和日常单据报销工作; ⑸ 负责本会年度财务审计及年检工作; ⑹ 负责本会各项费用的交纳; ⑺ 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做好本会财产管理工作; ⑻ 完成会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会员服务部 主管工作职责: ⑴ 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受理会员和在晋浙商的投诉及维权工作; ⑵ 负责举办各种知识讲座和培训,为会员单位服务; ⑶ 负责与会员联系,每年定期走访会员单位,倾听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并将情况书面汇总上报,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困难; ⑷ 积极发展新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帮助和支持省内 各地市成立浙商行业分会; ⑸ 负责与各兄弟商(协)会及分会的联系; ⑹ 负责收集整理浙江在晋企业基本资料; ⑺ 负责提出建议,组织策划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活动, 协助筹集解决各项活动的经费; ⑻ 负责宣传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及时通报会员 单位,促进会员单位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⑼ 完成会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事业开发部 主管工作职责: ⑴ 在秘书长领导下,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省内外各 种经贸洽谈会和产品展销会; ⑵ 牵线搭桥,与省内外、国内外客商洽谈经济技术合作; ⑶ 集中会员单位的各种资源,策划、开办经济、社会效 益俱佳的大项目; ⑷ 积极发展与周边省份浙商联合会的交流与合作,实现 区域合作的更大平台; ⑸ 负责搜集整理山西各地及在晋浙江企业投资项目动 态,建立滚动的项目库,为山西、浙江两地及企业间的双向选择提供及时、详尽的咨询服务; ⑹ 负责实地考察和收集整理山西各地及外省市招商引 资政策及投资环境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 ⑺ 完成会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宣传部: 主管工作职责: ⑴ 在秘书长领导下,办好“山西浙商”期刊; ⑵ 办好“山西浙商信息”期刊,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 提供平台和服务; ⑶ 做好与兄弟省市浙商联合会(商会)和晋、浙两省业 务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⑷ 做好联合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策划工作; ⑸ 负责本会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网站,搞好本会的对外宣传; ⑹ 负责本会局域网及所有计算机设备的管理、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⑺ 完成会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 第二条 性质: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晋浙两省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下,由在山西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浙商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浙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浙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浙商企业形象;组织浙商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为浙晋两省的社会主义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山西发展,并成为浙晋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依照“双重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其业务主管部门为山西省商务厅,业务指导单位为山西省投资促进局,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的办公地址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浙江企业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浙江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浙商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浙商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商企业来山西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浙晋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山西的浙江企业; (四)自愿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联合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合会秘书处查实情况,书面提出处理意见,经会长、监事会长参加的常务副会长会议审议表决,视违规行为对本会造成的不良后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本人公开认错、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须事先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长、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候选人;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名誉会长、名誉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须事先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视情况临时决定召开,但会前十五日要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视情况临时决定召开,但会前十五日要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长一职。其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相同。监事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不作为的主要领导成员,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10个以上(包括10个)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联名提出的提案,经监事会长同意可列入理事会议程审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完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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