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摄影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山西省摄影家协会(简称省摄协)原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山西分会,成立于1963,是中国摄影家协会和山西省文学艺术界的团体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省有国家级会员105人,省级会员1050余人,全省11个地、市级协会为省摄协团体会员。数千人的摄影队伍。 山西省摄影家协会从1963年成立至今,历经六界主席团。1963年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陈铿当选为主席,吴坚为秘书长;1980年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周树铭当选为主席,赵贵宝为秘书长;1987年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王步贵当选为主席,狄森为秘书长;1995年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任国维当选为主席,狄森为秘书长;2002年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王悦当选为主席,郭宗敏为秘书长;2008年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王悦当选为主席,武勇为秘书长。 山西省摄影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省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人民团体,是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党联系全省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山西摄影界是一支具有光荣传统的队伍,中国革命的摄影事业诞生在山西,抗日战争期间,摄影家们用相机记录了八路军应用抗敌的场面,涌现出大批摄影家和名作,成为革命摄影的代表。 山西摄影家协会成立40多年来,在省文联党组及各届主席团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全省摄影工作者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在繁荣创作、培养人才、理论研究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山西省摄影家协会切实贯彻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推动我省摄影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中做出了显著的成绩,尤其是近年来,省摄协积极举办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型展览,纪念“5 23”延安文艺座谈会大型展览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的大型展览“寻找英雄”等,都在全省引起了巨大反响,尤其是2007年我省在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中荣获金奖1个,银奖1个,铜奖2个,入选20幅,取得了协会成立以来最好的成绩。 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山西摄影家协会在山西摄影事业、服务摄影家、满足人民大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协会章程总则第一条 山西省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省各民族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山西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引导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解放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摄影文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艺术规律,推动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任务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我国摄影事业;积极推进摄影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和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 第七条 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本会重视专业摄影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山西省摄影奖评选活动,山西省摄影艺术展览和其他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和出版活动;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摄影艺术的精神需求,为社会培养摄影人才。 第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发展摄影产业,努力增强本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摄影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贡献。 会员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市、县摄影家协会,各专业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省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后,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本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视同于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省直属系统的申请者和因特殊原因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申请者,如果符合入会条件,经两名本会理事介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第十七条 对为我省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名衔、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组 织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产生领导机构;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相关单位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全省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其权力。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为行使其权力。协会的秘书长人选应是符合参照公务员管理条列规定的现职干部,由省文联党组提名,主席团通过,由省文联党组任命。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提名为本会常务副主席,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附则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摄影家协会简称“山西摄协”。山西省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SHANXI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省会太原。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西省摄影家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组织机构名誉主席: 郑社奎、薛延忠、王雅安、周然、任谷威 主席: 王悦 秘书长: 武 勇 副主席: 武 勇、王东风、王俊辰、司苏实、任灵杰、杜东明、李福龙、李文风、李京蜀、张华斌、张栋兰、岳 峰、赵绍波、郭宗敏、高 伐、温晓晗、遆哲锋 新闻纪实摄影委员会主任: 任灵杰、岳 峰、温晓晗 艺术摄影委员会主任: 李福龙、高 伐、遆哲锋 商业摄影委员会主任: 李文风、张华斌、张栋兰 教育委员会主任: 王俊辰、杜东明、赵绍波 理论委员会主任: 司苏实、李京蜀、郭宗敏 组联部主任: 杨海梅 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山西分院常务副院长: 徐劲松 山西摄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常务副所长: 毛致跃 会员入会细则个人申请加入山西省摄影家协会的基本条件 1.从事摄影组织工作三年以上,有突出成绩,同时从事一定的创作或研究活动。 2.从事摄影创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两幅以上作品入选山西省摄协主办的全省摄影展; (2)两幅以上作品在山西省摄影家协会参与主办的其他全省摄影展(赛)中获铜奖以上奖项,或者有四幅入选作品;两幅以上作品在市级摄协主办的全市摄影界别展中获铜奖以上奖项; (3)在省摄协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摄影作品二幅以上;由山西省摄影家协会举办过个人作品展;受省内外文化摄影组织邀请在省内外举办个展;在山西省摄影家协会网站举办过个人作品展。 3.从事摄影理论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过涉及摄影理论的学术专著; (2)在省级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总数3000字的摄影学术论文; (3)参加中国摄协和山西摄协举办的摄影教育培训,获得毕业证书者; (4)经山西省摄影技能鉴定所鉴定取得高级摄影师以上者。 上述只是从事摄影组织、创作、理论、教育等不同工作的个人申请加入山西省摄影家协会的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具备上述条件者即可成为会员。入会尚须经过协会有关部门评审,并经协会秘书处批准。 申请程序与需报送材料 (1)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并自愿加入山西省摄影家协会的个人,可向本人所在地区或行业、产业系统的山西摄协团体会员单位索取入会申请表,认真填写后由团体会员单位汇总交山西摄协。亦可直接向山西摄协索取入会申请表。 (2)要有两名山西摄协会员担任介绍人,介绍人必须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名。 (3)从事摄影创作的申请人,在上报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本人摄影作品4幅(7英寸)及作品获奖、入选、发表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从事摄影理论研究、评论、教学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的出版物或出版物复印件以备评审,其专著、论文曾获奖者,须提供获奖证书的影印件或照片。 (5)摄影组织工作者应由所在团体会员摄协对其工作成绩做出评价并形成文字附在申请表中,另提交个人代表作品4幅(7英寸)。 (6)随申请表上报的图片和文字均应有姓名、标题,展览、发表、出版获奖等情况的说明文字,并附本人二寸标准照2张。 (7)解放军、武警部队申请入会的个人,应征得团以上政治部门的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8)省直单位的申请者由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按规定将个人资料与申请表送交山西省摄影家协会。 (9)因特殊原因无法经由团体会员单位申请入会者,经省摄协两名理事介绍,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名,可直接向山西省摄协提出入会申请。 会费 (1)自2009年起,会费标准定为每年60元、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300元。个人会员的会费可由团体会员单位代为收取,会员亦可将会费直接汇往山西省摄影家协会。连续五年未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2)新会员收到入会通知后,应缴纳会员证工本费、艺术档案电子版制作及入网费、相关的各种手续费共200元,会员可由团体会员单位代收或将此款直接汇往山西省摄影家协会。山西省摄影家协会在收到款项后,办理相关手续,发放会员证。 2008年6月山西省摄影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山西省摄影家协会章程》中规定:山西省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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