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全省院校中专专业设置的通知 |
释义 | 教职[2010]9号 有关院校、各普通中专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10]4号)精神,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举办中专学历教育的有关院校和各普通中专学校的中专专业进行了评审,评审结果现予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全省中专专业的调整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10]4号) 为依据,各有关院校原开设专业全部保留,审定新申报专业时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1)根据学校的行业特点和专业优势设置新专业,尽可能减少跨类别设置专业,鼓励学校形成各自的骨干专业、特色专业;(2)根据社会需求,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设置新专业,虽然有社会需求,但专业实训条件不具备的不允许开设新专业;(3)统筹调整区域内院校之间专业的合理分布,尽可能避免同一专业在同一城市同一区域各院校之间过多的重复设置;(4)努力满足学校设置新专业的要求,教育部《目录》上没有、但我省确需设置的专业,以省设专业批准设置。 二、新公布的全省中专专业是我省举办中专学历教育的有关院校和各普通中专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从2010年开始,全省中专学历教育管理、统计以及招生等工作均使用新公布专业名称和学制,未列入的专业不准招生。现中专学历教育在校生可继续沿用原专业名称至毕业。全省护理专业停止举办三年学制以下(不含三年)中专学历教育。 三、中医类专业开设执行我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教职[2007] 14号)精神,停止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招生,如有学校不以培养执业(助理)医师为目标,根据社会需求继续举办此类专业,要向考生及家长说明政策,引导学生取得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不颁发此类专业的毕业证书,毕业后从事相关的服务工作。 四、我省的中专专业代码共8位,其中第1-2位代表专业类;第3-4位代表专业;第5-6位代表我省的行政区域代码的前两位,为14;第7-8位代表专业(技能)方向,序号同《目录》所列顺序,省设专业的专业(技能)方向序号顺延。 五、为保证全省专业调整和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进度,今后各有关职业院校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专业调整的申请报告,过时不再受理。 附件:全省院校中专专业设置汇总表(请从山西省教育厅官方网站职教处专栏下载,网址: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列表: 1、2010全省院校中专专业设置汇总表.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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