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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西旅游职业学校
释义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公办高等院校,也是山西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旅游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属省政府直接领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管部门,省教育厅为教学业务指导部门,省旅游局为旅游业务指导部门。

基本简介

学院位于省城太原高校云集的学府区,有着浓厚的文化氛围。学院占地约200亩,校舍建筑面积72000平方米,校园景色优美,环境宜人,是读书治学、修身养性的理想之地,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为园林化学校。学院现有容纳1300人的大礼堂;有建筑面积1287平方米的体育馆;以及科教馆、图书馆、报告厅、体育场等教学、文化设施。为适应科学发展理念和人才强国战略,学院增设和配备了大批先进的教学、实训设备,现已拥有旅游景区景点示教馆、旅行社、形体训练室、大型现代化演艺中心、珠宝检测中心、实习饭店,以及多个计算机室、21世纪远程教室、多功能电教室、计算机组成原理实习室、视听教室、电子阅览室、电子电工实习室、模拟法庭、汽车驾驶模拟室和训练场等实习场所。国家和省政府确立的山西七大高校“日元贷款”项目之一就在该院实施。目前,总投资4000多万元、建筑面积14000多平方米的旅游模拟实习、实训大楼即将开工建设,这也是山西省规模最大、设施最全的旅游模拟实习实训基地。学院还与50余家优秀的对口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师资力量

学院现有教职工260人,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59人,讲师47人,双师型教师75人,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20%以上,居同类院校之首。教师队伍以合理的职称结构、较高的学历层次在省内院校中享有良好的声誉。学院在强化教师队伍管理的同时还聘请了40余位国内外著名旅游教育专家作为我院的客座教授。学院现有在校生5200余人,学院对每一位在校生都提供包括“专升本”在内的多种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和足够数量的可供选择的就业岗位。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西安、深圳、广州、大连、太原等地选择了部分五星级酒店作为我院学生实习基地。现在学院已与全国多家旅游及相关单位签订订单培养协议,学院负责100%推荐毕业生就业。连续几年,学院毕业生专升本考试录取率超过45%。

专业设置

学院专业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充分发挥经、管、法、文、理、工、艺相互支撑的专业群体优势,以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为基础,以旅游英语、涉外旅游(日语、法语、西班牙语、韩语、俄语)、旅游电子商务、旅游营销与策划、文物鉴定与修复、航空服务、表演艺术专业为建设重点,以具有良好声誉的计算机、经济管理、会计、法律等传统品牌专业作为有力支持,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学院专业框架体系。导游、酒店管理专业还被列为山西省紧缺人才培养专业。截至2006年共开设三年及二年制大专专业:艺术设计(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方向、珠宝首饰工艺与鉴定方向、广告设计与制作方向)、表演艺术(歌舞表演方向、音乐表演方向、戏曲表演方向)、旅游管理(景区开发与管理方向、旅游管理方向、旅游环境保护与管理方向)、导游、酒店管理(酒店管理方向、烹饪工艺与营养方向)、商务管理、物业管理、统计实务(旅游规划与统计方向)、营销与策划(旅游方向)、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方向、饭店工程维修与管理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旅游信息技术方向、计算机网络技术方向、信息与多媒体技术方向)、旅游英语、涉外旅游(日语、法语、西班牙语、韩语、俄语)、会计电算化、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旅游方向)、文物鉴定与修复、航空服务、法律事务(法律服务方向、司法助理方向、法律文秘方向)共18个专业,25个专业方向;其中,珠宝首饰工艺与鉴定方向为我省高职高专院校中唯一开设并招生的珠宝类专业,小语种专业开设数量居全省第一。中专专业主要开设:旅游服务与管理、饭店服务与管理、导游、烹饪、旅游艺术、工艺美术(装潢设计方向、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方向)、航空服务、宝玉石鉴定与加工、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及外设维修、会计、审计事务、金融事务、国际商务、商务英语、电子商务、统计、统计调查与信息服务、市场营销、法律共21个专业,2个专业方向。学院立足山西,面向全国招生。

就业方向

为进一步适应迅猛发展的旅游业对人才的需求,加强国际合作,为广大考生提供广阔的出国留学、深造学习的机会,学院已与新加坡、法国、韩国等国外大学进行了广泛的交流。现已与法国马恩河谷高等商业语言学院和法国马恩河谷大学签订了双方合作意向,进行旅游专业本科和研究生层次的合作办学。

学院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过硬的实践技能,能满足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学院形成了以全日制专科教育、函授本科与技能培养相结合的成人教育和产业化基地教育“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形成了“坚持一条主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能满足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一线工作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把握两大关键(“双师型”高职教师队伍建设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突出三个环节(招生、培养、就业),做到四个对准(对准市场设专业、对准岗位设课程、对准实践抓教学、对准未来育人才),实现两个目标(旅游人才集散地、旅游科研制高点)和一专多能(专业过硬、能讲外语、能操作计算机、能做导游、能驾汽车)”的具有学院自身特色的办学思路。

学院毕业生较高的综合素质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和欢迎。据山西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学院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92%,在全省同类院校中位居前茅。许多优秀毕业生先后被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钓鱼台国宾馆、晋祠宾馆、山东净雅餐饮集团、珠海港中旅海洋温泉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山西中国国际旅行社、山西三晋国际饭店、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海世界大酒店、江南餐饮集团等多家单位录用。尤其是旅游类专业毕业生更是供不应求,2006年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已经全部被用人单位聘用,就业率达到100%。

教学理念

学院立足山西,面向全国,为旅游事业及经济建设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形成了“厚德、修身、勤业、创新”的校风,“言传、身教、启迪、疏导”的教风和“敏思、笃学、求索、奋进”的学风。学院取得的成绩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山西省模范单位”,被省直工委授予“文明单位标兵”,被省教育厅授予“省文明学校”,被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荣记“集体一等功”,1998-2005年连续八年被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取得荣誉

1998-2005年连续八年被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学院位于省城太原高校云集的学府区,有着浓厚的文化氛围。学院占地约200亩,校舍建筑面积72000平方米,校园景色优美,环境宜人,是读书治学、修身养性的理想之地,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为园林化学校。学院现有容纳1300人的大礼堂;有建筑面积1287平方米的体育馆;以及科教馆、图书馆、报告厅、体育场等教学、文化设施。为适应科学发展理念和人才强国战略,学院增设和配备了大批先进的教学、实训设备,现已拥有旅游景区景点示教馆、旅行社、形体训练室、大型现代化演艺中心、珠宝检测中心、实习饭店,以及多个计算机室、21世纪远程教室、多功能电教室、计算机组成原理实习室、视听教室、电子阅览室、电子电工实习室、模拟法庭、汽车驾驶模拟室和训练场等实习场所。国家和省政府确立的山西七大高校“日元贷款”项目之一就在我院实施。目前,总投资4000多万元、建筑面积14000多平方米的旅游模拟实习、实训大楼即将开工建设,这也是山西省规模最大、设施最全的旅游模拟实习实训基地。学院还与50余家优秀的对口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现任领导

郑子全: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赵贤松: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何乔锁: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王碧波: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国际交流

为进一步适应迅猛发展的旅游业对人才的需求,加强国际合作,为广大考生提供广阔的出国留学、深造学习的机会,学院已与新加坡、法国、韩国等国外大学进行了广泛的交流。现已与法国马恩河谷高等商业语言学院和法国马恩河谷大学签订了双方合作意向,进行旅游专业本科和研究生层次的合作办学。

办学特色

学院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过硬的实践技能,能满足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学院形成了以全日制专科教育、函授本科与技能培养相结合的成人教育和产业化基地教育“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形成了“坚持一条主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能满足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一线工作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把握两大关键(“双师型”高职教师队伍建设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突出三个环节(招生、培养、就业),做到四个对准(对准市场设专业、对准岗位设课程、对准实践抓教学、对准未来育人才),实现两个目标(旅游人才集散地、旅游科研制高点)和一专多能(专业过硬、能讲外语、能操作计算机、能做导游、能驾汽车)”的具有学院自身特色的办学思路。

就业

学院毕业生较高的综合素质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和欢迎。据山西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学院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92%,在全省同类院校中位居前茅。许多优秀毕业生先后被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钓鱼台国宾馆、晋祠宾馆、山东净雅餐饮集团、珠海港中旅海洋温泉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山西中国国际旅行社、山西三晋国际饭店、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海世界大酒店、江南餐饮集团等多家单位录用。尤其是旅游类专业毕业生更是供不应求,2006年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已经全部被用人单位聘用,就业率达到100%。

学院荣誉

学院立足山西,面向全国,为旅游事业及经济建设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形成了“厚德、修身、勤业、创新”的校风,“言传、身教、启迪、疏导”的教风和“敏思、笃学、求索、奋进”的学风。学院取得的成绩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山西省模范单位”,被省直工委授予“文明单位标兵”,被省教育厅授予“省文明学校”,被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荣记“集体一等功”,1998-2005年连续八年被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系部设置

成教院

旅游文化与艺术系

旅游管理系

法学系

旅游外语系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经济管理系

计算机科学系

公共教学部

系统设置简介

旅游文化与艺术系 是我院重点建设的特色系部。现开设有文物鉴定与修复、航空服务、表演艺术、宝玉石鉴定与加工、广告设计与制作、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装潢设计、珠宝首饰工艺与鉴定八个专业。专业特色鲜明,定位准确,就业前景广阔。

旅游管理系

是我院建立最早的旅游类专业系部,在校生1300余人,也是我院最大的系部,现有旅游管理、导游、景区开发与管理、酒店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五个专业,我系长期以来注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行产、学、研一体化办学思路,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学生以综合素质高、动手能力强、外语水平好,受到各用人单位的关注,在省内乃至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用人单位纷纷上门预订毕业生。

我系学科规范、成熟,师资力量雄厚,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和办学实力,平时注意捕捉最先进的信息,创新办学理念,加强和国内外、省内外旅游院校、旅游企事业单位(旅行社、酒店、景区景点)、旅游科研院所交流,已经形成非常稳定的业务联系,为师生交流、学生实习、科研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开辟了毕业生就业通道。 山西旅游职业学校

目前我国不仅是世界重要的客源国,也是世界重要的旅游目的地,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引起旅游人才的极大需求,据统计全国旅游直接从业人员980万,平均每年新增50万人,缺口至少200万,山西是旅游资源大省,目前我省高级导游、高层次的旅行社、酒店管理人才、星级酒店的厨师长、出境游领队极其缺乏,专业就业前景十分广阔。我系承诺保证100%为学生推荐就业单位。

法学系

成立于1985年,并在省内职业院校中首家创办经济法律事务专业,也是省内首批招收高职三年制法律专业学生的院系之一。20年来,法学系各专业建设工作始终走在同类院校(系)前列,并形成了成熟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模式。在很多方面,代表着山西省乃至全国同类院校同类专业的先进水平,在全省同类院校同类专业中起到了骨干示范作用。建系以来,已为社会输送合格毕业生2000多人。

学生在校期间可在学院成教院的统一安排下同步学习本科课程,成绩合格者可同步取得本科文凭。

法学系严把教学质量关,毕业生具有较高的综合职业能力和素质。自1988年以来,据法学系历届毕业生跟踪调查情况表明:法学系毕业生在所从事的五种主要工作岗位上均能满足职业岗位能力要求,且自我发展能力较强,60%以上毕业生被工作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21%以上毕业生担任基层部门领导职务,且涌现出了被郑社奎书记命名为“青年先锋”的孙仲杰等优秀毕业生。法学系首届高职毕业生中的80%已于2003年6月取得大学本科学历。

毕业生主要面向政法、律师业、法律服务业、经济管理等部门从事诉讼纠纷处理、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运用法律机制管理经济等工作;旅游环境保护与管理专业的学生主要面向各级政府、旅游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与管理方面等工作。毕业生就业方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公安、司法局、纪检委、审计、统计、工商、税务、财政、环保、旅游等其他政府部门及银行、保险、公司企业等。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建立于1987年。在19年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始终推崇“严格管理、育人为本、诚信服务、质量取胜”的办学理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就业有特长,创业有能力,升学有希望,发展有基础”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19年来,国贸系为山西乃至全国培养出3000多名高级实用型人才。现有26个班级,学生总数达1261人。毕业生分布在省内外行政事业单位及外贸、银行、超市等企业单位,并在各自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绩,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国贸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成熟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完备的模拟实习场所、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师中副教授占50%,具有研究生学位的占65%。专业教师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而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双师型教师占到教师人数的80%以上,教师不仅具有教师技术职称,而且具有包括注册会计师、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税务登记师、国际商务师、企业管理咨询师等多项专业技术职称。国贸系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在校学习期间能获得多项从业资格证书,毕业后能迅速适应工作需要。多年来,国贸系与太原市海关、太原市交通银行国际贸易部、山西威特食品有限公司(进出口贸易)等多家单位签约,并作为学生的校外实习基地。

经济管理系

始建于1984年,是建校初期设置的院系之一。现有专业教师14人,其中副教授8人,讲师6人,获得硕士学位3人,双师型教师6人,绝大多数都是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示范能力强,科研水平高,知识结构新。经管系在校内有模拟实训中心、统计调查咨询中心;校外有山西省统计局、太原市统计局、山西省建四公司、山西省海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美特好连锁超市等专业实习基地。每年都能科学、合理、有序地安排学生的毕业实习和课堂学习,实现了产、学、研有机结合,保证学生毕业后能够零距离上岗。20多年来,共培养毕业生3712人,毕业生就业率达99.3%。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为政府综合部门、事业、社会团体、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

计算机科学系

始建于一九八四年,在省内同类院校中首家创办计算机专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计算机科学系全体教师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按照“立足太原,服务山西,走向全国”的办学指导思想,狠抓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狠抓教学的各个环节,科学、合理、有序的安排学生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技能训练,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

在专业建设和课程设置上尽可能符合职业的岗位需求,“按市场设专业,按岗位育人才”,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强调动手操作能力。在教学体系上尽量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在“特色”上下功夫,在“新”字上做文章,在“职业”上细琢磨,取得了良好的办学效果。

公共课教学部

始建于1984年(原基础课教研室)下设政治理论教研室、理化教研室、数学教研室、体育教研室。现有专职教师23名,其中副教授10名,讲师7名,助讲4名,教学辅助人员2名。

教学部面向全院各专业开设公共基础课程。

政治理论教研室开设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哲学基础、经济基础、职业道德与就业指导、西方经济学、世界历史等;

数学教研室开设课程:高等数学、线性代数及线性规划、数理统计、数学、离散数学、运筹学、应用数学等;

理化教研室开设课程:物理(五年制)、化学(五年制)、科学发展史、电路基础等;

体育教研室开设课程:乒乓球、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健美操、体操、田径等;

还开设有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文学欣赏和语文(五年制),以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管理机构

院办公室 纪检 党办公室 教务处 学生处 人事处 计财处

院长办公室

学校改革与发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修改完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协调、指导产业、后勤部处有关政策、规章工作;参与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纪检

对党员的党纪教育、监督、违纪查处;对监察对象的党纪教育、监督、违纪查处

党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是校党委的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党委、行政系统的公文处理;校内外协调和接待工作;校友联络;信息管理;学校发展规划研究;学校领导交办的事务;驻京办事;负责起草全校党政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决议、规章制度等文件,安排好党政会议;负责落实上级党政机关和学校党政会议的指示,决定,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或对学校党政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围绕党政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组织各单位拟定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进行工作总结; 组织、协调与几个单位有关的综合性工作;负责校内外的联系、公共关系,文件收发、打印、文档、通讯、保密,群众来信来访,综合统计等工作; 完成学校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职责

在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综合协调党委各部门的工作,为校党委当好参

谋和助手。 党委办公室主要工作是制发党委文件、负责党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的草

拟、审核、校对、上报及下发工作;负责安排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做好会务和会议文件工作;

了解和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指示和校党委决议的情况;结合党委的中心工作,

开展调查研究,对带政策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向党委提供意见和建议;负责信息工作,认真做好上

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负责机要安全、保密工作、负责保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党务

方面信访工作;做好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务处

学院学生教学与学籍管理;学院学生教学改革研究与课程建设;学院学生教学质量监控;教材建设与规划

学生处

学院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学院学生招生及就业指导;全院团员和青年工作;组织学生二课活动、业余文化生活;管理学生奖贷;组织军训。

学籍管理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切实加强学籍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规定的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本院的学生,应当持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院学生处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各系查阅本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院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院学生处研究处理意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校徽。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院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系主管领导同意,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院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院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内(含两周)不注册的,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专业每学期考试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第七条 考试、考查课均采用百分制和学分制并举记分;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等均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八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病、残疾申请免修体育课某项目、申请免除某项目考核的,应当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建议书,经公共课教学部研究审核同意,并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而不上课、不考核者,按旷课、旷考论处。

第十条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假。因病申请缓考(包括考试过程中生病),应当持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院医院所出具的诊断书办理缓考手续;事假原则上不批准缓考。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旷考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重考。

第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除给予一定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重考,毕业前视其认错态度由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机会。

第十二条 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由学院统一安排重修。重修重考成绩一律按60分计。重修重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因病(事)请假并已办理缓考手续者,不参加重修,只参加重考时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年由学生处统一组织进行一次,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1.学生一学期课程考核达四门不及格者;

2.连续两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包括重修、重考课程)不及格者;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

3.一学期内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而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第十六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留、降级后经教务处核准后允许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后,如下一年级原专业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每学期对应作出留、降级处理的学生,在开学后一周内,由各系提出处理名单和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须将留、降级学生名单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向学生处、计财处等有关部门通报。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在册学生一般不得要求转系(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经学院认可),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院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有权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应当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所在系主管领导和拟转入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学生处、教务处办理手续。

2.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院校者,应当首先提出转学申请,经本院和转入院校同意后,由学院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还需省教育厅与拟转入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协商,省教育厅通知学院批准其转学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其他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者,在征得拟转入系和分管教学院长同意的情况下,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应当持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各门课程的成绩单、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材料、本人录审表复印件、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和本人档案,来我院接受审核;经拟转入系、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正式转入手续,须接到省教育厅的书面通知后办理。

学生转学后,其户口关系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有关转学批准手续抄送所在地区公安部门后方可办理。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教务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学生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我院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三年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5、五年制专科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者;

6、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7、某些特定的专业(如艺术类专业)等转入其它专业者;

8、无正当理由者;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需休学的,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需附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及学院医院意见),经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教务处同意,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主管领导和教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学院批准中途停学者,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户口关系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没有恢复健康者,不得复学;

2.学生休(停)学期满,须持批准其休(停)学的通知,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学生所在系审查符合复学条件者,报教务处审核并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相应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3.休(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提交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一学期课程考核达五门不及格者;

2.不及格课程经重考后各学期累计仍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不及格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学生第二次留、降级者。

5.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院学习时间超过学制两年者;

6.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延长休学手续者;

7.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8.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9.经过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10.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11.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上述第1—10条情形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第11条情形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教务处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及时向退学学生出具退学通知书。并发文送达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学生处、学生原所在系等有关部门应共同做好退学学生的善后工作。

2.退学学生收到退学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院手续离院。

3.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院的学生(包括入学前是在职职工),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5.经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退学学生无论考核成绩及格与否,只要学满一年,均按实际年、月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毕 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生处统一组织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为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考核和实习报告、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设计)均为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最后一个学期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不再组织重修,可统一安排重考。以前各学期重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由学院统一再安排一次重考。重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报告、调查报告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因为成绩不及格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两年内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两次,每年三月上旬申请,五月份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两年内不申请补考或经过两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仍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专业学生。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

第三条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引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学生各方面的积极性,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是指学生从入学到毕业阶段有关环节的管理,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可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二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反映问题应当通过正规渠道按组织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

学生在国内外实习实训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出有损于国家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系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班主任、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系班主任、系领导销假。

第十七条 学生请病、事假的请假条、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各系办公室备查。

第十八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并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学院统一安排的公寓住宿,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良好生活秩序,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外住宿,因特殊原因,学生个人确需在外住宿的,必须履行申请与报告及承诺与签约等有关手续。

凡未履行有关手续自行在外住宿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学生课外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以服务广大学生成才成长为宗旨,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目的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凡属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加入。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开展与其他院校和地方的联谊活动应当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院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十五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开展课余、假期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要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对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院优先提供参加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和社会公德,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行、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鼓励。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可分为以下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

第三十条 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学生,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刑拘或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问题性质和情节,可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3、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张贴大、小字报者;带头出版非法刊物或非法组织者;带头起哄、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者:

1、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经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和检查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可以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严禁赌博和观看、传播、复制淫秽书刊、音像以及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1、凡参与者,根据次数的多少、数额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提供场所或用具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策划、参与打架或为打架者提供凶器、作伪证者的处分:

(一)、肇事、打架者

1、以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和打架为首者,从重处理;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参与者

1、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提供凶器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或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条加重处分;

2、因作伪证或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犯有上述三款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当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如不按期交纳相关费用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对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犯其他校规校纪者的处分:

1、酗酒、寻衅滋事者,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对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情况予以经济赔偿;

2、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扰乱公共秩序、公共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走私贩私、转手倒卖和非法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私拆别人信件、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在教室、宿舍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以及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在同学之间,挑拨离间、污辱和造谣诽谤他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违反学院规定,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灾,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损失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对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情况予以经济赔偿;

8、在校内外做出有损于学院声誉或形象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未经保卫部门同意,私自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窝藏在逃罪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夜不归宿、翻越校墙或经常在熄灯之后返校,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随意破坏环境、楼道、教室、宿舍、食堂卫生和秩序,任意张贴海报、商业性广告等,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2、有违反宿舍、教室、食堂、门卫等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3、违反学院其他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4、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乱涂乱画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和就业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每学期旷课(包括上课、实训、社会调查、军训和劳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的处分:

1、10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视为自动退学处理。对旷课和擅自离校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四十三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对学生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直接批准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交书面调查材料及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交书面调查材料,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交本人(须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无法直接送交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学生基本情况、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处分决定以及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法律顾问、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处分。

第五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学院可采用简易程序,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学校地址

学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许坦东街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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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