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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制冷学会
释义

山东制冷学会是山东省制冷空调行业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设计院、公司、生产制造等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不同所有制形式、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中国制冷学会的指导。

学会简介

山东制冷学会于1983年成立,挂靠在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原山东省商业厅)。

学会下设4个工作委员会,即:学术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科普教育委员会;冷库技术协作工作委员会;

学会下设8个专业委员会,即:低温专业委员会;制冷机械设备专业委员会;冷藏冻结专业委员会;冷藏运输专业委员会;空调热泵专业委员会;冷冻医疗专业委员会;气调保鲜专业委员会;小型制冷设备与低温生物专业委员会。

主要任务

山东制冷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制冷空调行业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2.编辑出版《山东制冷空调》、技术资料和科普读物;

3.组织制冷空调技术和业务培训,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

4.接受山东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制冷空调技术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有关制冷空调科技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推荐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进行项目论证,制冷空调技术鉴定;产品的质量论证;制冷技术水平与技术职称评定及制冷空调科技文献和制冷空调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编译,为有关部门发现和推荐人才;

5.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产品展览会和推介会,促进我省制冷空调技术的发展;

6.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活动;

7.加强与企业的技术合作,依靠科技发展制冷空调产业,举办制冷空调信得过产品推荐活动,推动行业争创名优、名牌产品;

8.创造条件兴办实体,依法登记,照章纳税。

学会由96个单位会员和近2000名个人和学生会员组成,他们分别来自我省制冷空调行业的教学、科研、设计、施工、管理、经营、生产制造、用户及省外企业驻山东办事机构等,会员的组成覆盖了山东制冷空调行业所有领域,荟萃了一大批制冷空调行业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方面的人才。

山东制冷学会以积极构建科学技术平台,热忱为用户服务为宗旨,真诚欢迎社会各界与山东制冷学会紧密联系,加强联合与合作,互通信息,为推动制冷空调行业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组织机构

山东制冷学会第五届理事会

理事长:凌沛学

常务副理事长:孔繁彬

副理事长:喻子达、李永安、刘立新、李丰桐、王培栾、杨东堂

秘书长:李丰桐

副秘书长:韩广钧、焦明先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志杰、王学德、王国利、王培栾、王德林、尹纲领、孔维栋、孔繁彬、匡奕珍、毕研文、朱传堂、朱洪光、刘书广、刘向群、刘立新、李丰桐、李永安、李建林、杨东堂、杨培毅、赵家龙、张业涛、郭柱道、凌沛学、韩广钧、喻子达、蔡新连

理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志杰、丁明光、丁明瑞、马好岗、王玉涛、王学德、王国利、王红身、王沛涛、王洪山、王培栾、王瑞华、王室元、王承祥、王福敏、王新民、王德林、尹纲领、孔庆盛、孔维栋、孔德磊、孔繁彬、田茂诚、匡奕珍、毕研文、朱传堂、朱洪光、吕超、刘乐、、刘天玉、刘书广、刘向群、刘立新、刘京胜、刘学来、刘学亭、刘德刚、戎卫国、毕勇、孙玉荣、孙放鸣、李丰桐、李永安、李白萍、李建林、李遵悦、汪之现、杜卫东、邵长波、陈正立、吴少勤、赵永贞、赵家龙、赵宝凯、张兆清、张业涛、张君诚、张跃鹏、张增祥、苏刚、、宗成璋、杨吉民、杨前明、杨东堂、杨培毅、单伟坤、姜夕武、胡松涛、郭柱道、凌沛学、黄昕、崔维龙、焦会先、焦明先、喻子达、韩广钧、韩俊、翟捷、蔡新连、潘荣国、鞠博

学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培毅

咨询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韩广钧

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匡奕珍

冷库技术协作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向群

深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学德

制冷机械设备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朱洪光

冷藏冻结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孔繁彬

冷藏运输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丰桐

空调热泵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永安

冷冻医疗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毕研文

气调保鲜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国利

小型制冷设备与低温生物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孙放鸣

办公室主任:张秀华

学会专家

姓名  专业(专长) 职称 学会职务

楚广明  制冷空调  研究员 

王强  制冷空调  副教授 

刘学来  制冷空调 教授 理事

刘学亭  制冷空调 副教授 

王洪山  制冷空调 高工 

田茂诚  制冷空调 教授 理事

王峡  制冷空调 高工 理事

宗成璋  制冷空调 高工 理事

刘乐  制冷空调 高工 理事

韩晓东  制冷空调 高工 理事

苏刚  制冷空调 高工 

胡松涛  制冷空调 教授 理事

吕迎智  制冷空调 高工 理事

黄昕  制冷空调  高工 理事

孟庆云  制冷空调 高工 

宋雷  制冷空调 高工 

董培亭  制冷空调 高工 

学会章程

山东制冷学会章程

(2009年3月1日山东制冷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山东制冷学会

英文译名为ShongRefrigerationAssociation缩写为SDR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省制冷空调科技工作者和大专院校、科学研究及设计院所、制冷空调公司、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学术技术性、专业性、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制冷空调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业务上受中国制冷学会的指导。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制冷空调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思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学会挂靠在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4号(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制冷空调领域适用技术的宣传推广、经验交流、协作攻关、产品开发,咨询服务等活动,提供本行业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系,促进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二)组织会员单位推行质量管理和以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率为目标的现代化管理。开展争创名优产品活动,受政府委托组织名优产品的评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三)开展科学普及、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组织各类制冷空调技术培训;

(四)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制冷技术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有关制冷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推荐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项目论证;制冷技术鉴定;制冷产品的质量认证;制冷技术水平与技术职称评定及制冷科技文献和制冷标准的制定、修订、编译;

(五)组织会员出席国内外制冷学术会议,参观或参加国内外制冷展,举办技术交流会、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和产品展览会等,推广制冷行业的科研成果和经验,促进我省制冷科学技术的发展;

(六)加强会员单位的横向联合,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经济、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中的问题。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编辑出版制冷空调类的信息性、科普性、专题性刊物和技术资料;

(八)创造条件兴办实体,依法登记,照章纳税;

(九)认定会员资格,发现和推荐人才,开展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有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学生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个人会员要具有本学科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制冷科技事业的人员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工作者(高级会员须具备高级职称);

(三)单位会员应具备在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相当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单位;理事单位会员还应具备在制冷空调业内经济势力较强、知名度高、生产能力大并在本团体有任职理事的企事业单位;

(四)学生会员应是大学本科高班学生(进入专业课程学习)及在读硕士生、博士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高级会员和单位会员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委托各(市)地制冷学会按第八条的条件发展省制冷学会所属的个人会员,并报山东制冷学会登记管理;

(四)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利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及作学术报告,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热爱本团体,关心本团体工作,维护本团体声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委托代表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而十四条本团体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理事会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本团体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由常务副理事长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对为本团体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学会领导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收取会员费的标准,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山东制冷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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