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著名品牌实施细则 |
释义 | 本标准中的“山东省著名品牌”是指在山东省域内或同行业中较有影响力的品牌。2008年山东品牌文化节成功举办之后,为了进一步挖掘山东品牌潜在力量,推进山东品牌创新发展,加快品牌兴省战略,推动山东由品牌大省向品牌强省跨越,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备案,由山东省经济学会、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山东省管理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品牌文化节组委会共同发起成立山东省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并负责山东省著名品牌申报组织工作。 重点培育推广“山东省著名品牌”实施细则 (本标准及细则2010年3月15日修订、施行) 第一条、培育范围及条件 (一)培育范围 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的会员单位及区域性知名企业。 (二)基本条件 1)在山东省内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名优企业,拥有国内商标; 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4)有较先进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 5)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6)近三年无不合格产品出厂,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7)售后服务健全,有较高的用户满意度; 8)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信誉良好; (三)培育时间 重点培育的“山东省著名品牌”不搞终身制,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满延续培育者需重新申报。 第二条、提供资料要求 1)填写《重点培育“山东省著名品牌”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注册商标复印件: 4)企业概况及产品介绍(图片、说明); 5)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特种行业证书复印件); 6)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7)产品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8)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9)地市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销售量、销售额证明; 10)产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证明或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额证明。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培育目标 重点扶持创新型品牌、成长型品牌、民族特色型品牌等。依据我国实施名牌战略方针,逐渐培育出名牌企业群体,努力培育出具有高知名度、美誉度的山东名牌。 第四条、基本程序及实施方案 (一)申报流程: 企业自愿申报-相关部门推荐-初审(科学公开公正评价)-媒体公告公示-正式批复-咨询-培育-发布成果-跟踪服务 (二)实施方案 1)参加重点培育“山东省著名品牌”的企业,须是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的会员单位; 2)严格按照实施名牌战略的要求审查申报企业及产品,对符合条件者组织申报、立项; 3)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山东省著名品牌”牌匾和证书(不收取评审费用); 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品牌山东》杂志和网站上对企业品牌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监督。 5)候选名单进行公告公示后,专家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复审,最终确定山东省著名品牌名单。 6)发放重点培育推广“山东省著名品牌”牌匾和证书; 7)获得“山东省著名品牌”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广告宣传中使用山东省著名品牌专用标志。 9)企业使用著名品牌的标志,图形必须准确,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式样,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10)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山东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咨询服务; 11)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国际交流、参观、考察和培训进修; 12)邀请品牌问题专家到企业进行走访或进行讲座; 13)在新产品开发、项目合作、技术支持等各方面为企业提供帮助和服务; 14)帮助企业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先进管理模式,确定产品市场定位,制定争创名牌的发展规划。 (三)培育终止 在培育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终止培育,责任由该企业负责: 1)产品质量降低,不符合国家、行业及企业标准规定,将伪劣产品投放市场; 2)被消费者投诉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 3)企业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影响品牌市场信誉的; 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5)培育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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