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世界经济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山东省世界经济学会于2009年10月31日在济南大学成立,是由山东省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实务部门和企业的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学术研讨、编辑书刊、承接课题、提供咨询、举办讲座、表彰优秀,包括:组织会员研究世界经济理论、国别(地区)经济和中国、山东省对外经济关系中的重大实际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承接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培训国际经济管理人才;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资料;评选优秀科研成果。 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为济南大学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 范跃进教授。 山东省世界经济学会第一届会员130人,其中理事82人、常务理事42人。 学术委员会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学会秘书处经过大量调研,参照各会员单位的推荐意见,提出学会学术委员会初步名单。经2010年10月23日在淄博山东理工大学召开的2010年山东省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山东省世界经济学会首届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规划本学会的主要研究方向,科学合理地对山东省内各会员单位的研究方向和分工进行布局、协调,精炼和凝聚山东省世界经济领域的研究特色。(2)组织实施学会内部的学术评价。主要包括评奖推荐、课题评选等学术活动。 山东省世界经济学会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 一、主任委员 范跃进 二、副主任委员(共3名) 卢新德、范爱军、李平 三、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共17名) 1.巨荣良(聊城大学) 2.方慧(山东财政学院) 3.孔庆峰(山东大学) 4.卢新德(山东省社科院) 5.曲建忠(山东理工大学) 6.刘冰(山东工商学院) 7.李平(山东理工大学) 8.李雷鸣(中国石油大学) 9.时英(山东经济学院) 10.张宗斌(山东师范大学) 11.范爱军(山东大学) 12.范跃进(济南大学) 13.赵丽娜(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14.顾春太(山东省社科院) 15.徐修德(青岛大学) 16.黄兴年(济南大学) 17.戴桂林(中国海洋大学) 四、秘书(共1名) 陈学中(济南大学)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山东省世界经济学会(英文名称:Shandong Society of World Economics;缩写:SDSWE。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学会是山东省从事世界经济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人员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密围绕山东省对外开放的需要,组织和推动会员及其他立志于从事世界经济方面研究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进行调查研究和探讨,为山东省搞好对外开放,全面组织和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贡献力量。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济微路106号,秘书处设在济南大学经济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主要围绕山东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别是组织和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进行各项活动。业务范围: (一)组织世界经济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承接课题研究,参加省内外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调查研究,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决策依据; (二)举办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和中小型专题学术研讨会,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举办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繁荣山东省在世界经济领域的学术研究氛围; (三)开展或参与对外经济交流和合作,为山东省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服务; (四)开展人才培训; (五)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六)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编选和出版有关研究成果; (七)组织、协助省内对外经济项目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八)开展省内对外经济、国际经济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优秀论文、学术著作、调研报告等的评选活动; (九)承担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承担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交办的有关调研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从事对外经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志愿加入学会的; (三)从事对外经济研究、教学、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影响、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志愿加入学会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学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惠订阅或无偿取得学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优先在学会出版的书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五)对学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 (六)享受为完成学会委托的学术研究和调研任务所需的各种帮助; (七)企业单位会员可优先享受学会提供的项目评估、咨询、可行性研究等服务;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协助学会举办有关活动;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工作经验和有关资料; (五)当入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及时向学会报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会的工作方针和规划; (五)推举名誉会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对外经济事业。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和会员企业捐助;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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