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民政厅 |
释义 | 机构简介机构名称:山东省民政厅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 邮政编码:250012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工作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计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地区社团和涉外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定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省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省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际、县(市)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省标准地名图书质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内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十二)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订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批全省新建福利企业;负责全省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婚姻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负责全省儿童收养工作,监督各地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负责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 (十六)负责全省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省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 (十七)管理国家和省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办公室(挂信访处、政策法规处牌子) 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办、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挂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牌子) 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并承担依法对其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优抚处(省双拥工作办公室与其合署) 拟订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因公伤亡人员褒扬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核准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核准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省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全省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转业士官、复员干部、跨省异地安置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审核和移交,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省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救灾处 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并承办中央和省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承办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设区的市际边界争议;承办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审核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际、县(市)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定本省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承担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全省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社会事务处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外送养儿童材料的审核及涉外收养登记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承办全省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负责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领导信息张国琛 厅长、党组书记。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规划财务处。 杨丽丽 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分管救灾处、社会救助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李玉亮 巡视员。 分管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省慈善总会办公室、省民政信息中心。 石贤芹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优抚处、省双拥工作办公室、省革命烈士事迹编纂办公室、省荣军总医院、省泰安荣军医院、省青州荣军医院。 周云平 副厅长、党组成员。 借调到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 秦守政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事务处。 刘同林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政策法规处、区划地名处、省地名研究所。 王建东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联系省社会工作协会。 唐晓军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分管人事处、监察室。 李光杰 副巡视员。 分管信访稳定工作,协助石贤芹同志分管优抚处、省双拥工作办公室、省革命烈士事迹编纂办公室、省荣军总医院、省泰安荣军医院、省青州荣军医院,协助秦守政同志分管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齐航建 副巡视员。 主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协助李玉亮同志分管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 历史沿革1945年8月,山东省政府成立,设立民政厅,民政厅内设一、二、三科,分管民政、土地、内务工作。 1949年3月,山东省政府改称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设民政厅。省人民政府规定民政工作的职责和业务是:组织建设、人事行政、市政建设、行政区划、户籍登记、土地管理、优抚工作、社会救济、婚姻登记、民族工作、宗教信仰、改革礼俗等。同时规定,省民政厅设秘书室、民政科、战勤科和社会福利科,原属省府秘书厅的人事处归民政厅领导。 1955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改称山东省政府民政厅,内设办公室、人事处、民政处、社会处、地政处、优抚局、经费处。 1967年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成立,撤销民政厅。 1970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山东省民政局,11月改称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民政局下设办事组、政工组、优抚组、社会组。 1979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改称山东省民政厅。 1987年,山东省民政厅主管业务是: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等。 1996年,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救灾工作;社会救济;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城乡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改革;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等。 2000年,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社团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救灾工作;社会救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福利;婚姻管理;殡葬改革;儿童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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