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马铃薯协会 |
释义 | 山东省马铃薯协会是在省政府领导亲自关怀下,经省农业厅、民政厅依法注册的省级专业协会,于2006年11月27日在主产区滕州市成立。省马铃薯协会现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名誉会长4人、顾问10人,现有会员336人,其中行政领导20人,农业专家22人,脱毒种薯繁销123人,种植大户46人,马铃薯加工储藏出口78人,专用肥料农药41人,专用机械6人。 协会宗旨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以马铃薯相关产业的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服务三农、科技创新、创建品牌、出口创汇、增加效益和做大产业为目标,组织和协调马铃薯产业各环节之间的关系,深入调查研究,搞好技术服务,促进和推动全省马铃薯的生产经营向专业化、集团化、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开展大生产、进入大市场、实行大流通,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贡献力量。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业务范围(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协会规章制度,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执行国家行业标准或制定实施全省行业标准。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解决会员和政府、国内外相关组织、监督管理部门等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各类纠纷和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政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解决贸易争端。 (三)为会员提供马铃薯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服务,向会员和薯农推介优质种薯、优质农资,协助政府规范全省种薯市场,协助政府制订全省马铃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农技人员为会员和薯农提供生产技术服务,与科研部门合作,实施新产品、新技术引进和开发。 (四)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深入开展本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发展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五)开展合作交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马铃薯科研、技术推广、贮藏加工等技术经验交流与合作,引导、推介、协助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横向联合,促进会员间、行业间技术经济合作。 (六)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组织行业科技成果展示推广和名优品牌的认证、新产品推介等。 (七)编辑出版协会刊物,收集并传播国内外马铃薯的相关信息、交流经验、推广技术,发表优秀论文,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省协会成立以后,在省农业厅、民政厅关怀指导下,省协会领导团结带领全体会员,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办会,狠抓自身建设,按照协会《章程》卓有成效地开展活动,在行业自律、会员培训、信息服务、调查研究、技术培训、对外交流、开拓市场、宣传推介等方面,较好的发挥了协会作用。 协会管理山东省马铃薯协会会员入会须知1. 会员范围: ⑴ 从事马铃薯科研人员,农技人员或单位; ⑵ 从事马铃薯繁育与供应的人员或单位; ⑶ 从事马铃薯种植、储藏、加工、购销人员或单位; ⑷ 从事马铃薯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人员或单位; 2. 会员条件: ⑴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⑵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⑶ 在马铃薯行业领域及其相关行业(科研、生产、加工、销售、储藏、出口等),具有实际业绩和较大的影响; 3. 入会程序: ⑴ 提交入会申请书; ⑵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⑶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4. 会员权利: ⑴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发表权; ⑵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⑶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新品种、新技术和产品销售等信(包括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新闻媒体宣传、组织参加展销会、马博会、种薯交易会、法律援助、技术讲座、协会刊物、产品认证、国内外交流合作、绿色通道证等多种服务措施。) ⑷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⑸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 会员义务: ⑴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⑵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⑶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⑷ 按规定交纳会费; ⑸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山东省马铃薯协会选举办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马铃薯协会章程》,按照有关法定程序,现将山东省马铃薯协会选举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理事的选举 (一)山东省马铃薯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 (二)根据协会筹委会的研究意见,推荐山东省马铃薯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交本次大会讨论选举。 (三)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本届理事会。 (四)不同意的当场发表意见,无意见的以鼓掌方式通过,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二、常务理事的选举 (一)山东马铃薯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 (二)根据协会筹委会的研究,推荐山东省马铃薯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候选人,交理事会讨论选举。 (三)参加选举的理事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产生本届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四)不同意的当场发表意见,无意见的以鼓掌方式通过,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 (一)山东省马铃薯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根据协会筹委会的研究,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选举。 (三)参加选举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产生本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不同意的当场发表意见,无意见的以鼓掌方式通过,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山东马铃薯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马铃薯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好协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政府、农业厅、民政厅和山东省马铃薯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一)会员或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二)主管部门资助;(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四)协会开展的各种有偿服务收入;(五)开办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件《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协会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常务理事原则上不少于2000元/年,理事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00元/年,理事原则上不少于600元/年,会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500元/年,会员原则上不少于200元/年。为资助协会活动,协会直接向会员或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各会员或会员单位可以以所在单位的名义交纳或赞助(捐赠),协会鼓励多交或捐赠,每年度十月底前交清。 第四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围绕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1、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考察、调研观摩、宣传、培训等费用; 2、会议费: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工作会; 3、办公费:协会秘书处日常办公、通讯、差旅、设备购置及维修、报刊杂志等; 4、其他与协会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聘请专职财会人员负责财务收支管理,并按照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第六条 协会经费支出由会长审批,重大开支项目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有关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山东省马铃薯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山东省马铃薯协会 第二条 为了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山东省马铃薯产业的快速发展,全面协调马铃薯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更好的发挥专业合作组织在马铃薯种薯、生产资料、标准化生产、科技服务、商品贮藏、加工和销售等各环节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薯农的收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经充分酝酿、科学论证,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马铃薯生产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协会由从事马铃薯科研、种薯繁育与供应、生产资料购销、种植、技术服务、商品薯贮藏加工、购销运输、交易市场、信息服务等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以马铃薯相关产业的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服务三农、科技创新、创建品牌、出口创汇、增加效益和做大产业为目标,组织和协调马铃薯产业各环节之间的关系,深入调查研究,搞好技术服务,促进和推动全省马铃薯的生产经营向专业化、集团化、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开展大生产、进入大市场、实行大流通,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贡献力量。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省农业厅、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驻所在滕州市龙山西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协会规章制度,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执行国家行业标准或制定实施全省行业标准。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解决会员和政府、国内外相关组织、监督管理部门等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各类纠纷和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政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解决贸易争端。 (三)为会员提供马铃薯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服务,向会员和薯农推介优质种薯、优质农资,协助政府规范全省种薯市场,协助政府制订全省马铃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农技人员为会员和薯农提供生产技术服务,与科研部门合作,实施新产品、新技术引进和开发。 (四)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深入开展本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发展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五)开展合作交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马铃薯科研、技术推广、贮藏加工等技术经验交流与合作,引导、推介、协助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横向联合,促进会员间、行业间技术经济合作。 (六)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组织行业科技成果展示推广和名优品牌的认证、新产品推介等。 (七)编辑出版协会刊物,收集并传播国内外马铃薯的相关信息、交流经验、推广技术,发表优秀论文,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马铃薯产业领域(科研、生产、加工、销售、储运等)具有较好的业绩和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和发表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新品种、新技术和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间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成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职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协会活动计划和经费收支。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请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拟聘情况,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协会注册的证明商标管理和产品认证费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即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和业务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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