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 |
释义 | 山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成立于1981年,是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科技厅,研究会的会员主要来自地市科技局、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级以上科研院所、驻鲁大专院校和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其中有一批长期从事科技管理和政策研究的专家。 概况研究会主要开展科学学、科技管理与科技政策领域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决策咨询服务,举办函授进修班,编辑出版《科学与管理》杂志,普及和推广科学技术,为推动我省科学和科技管理事业的发展,促进决策咨询服务的繁荣和发展,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研究会还是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的地方会员单位,研究会推选的五名同志当选为全国研究会的理事。研究会现有地、市的地方会员单位18个,省直会员单位 32 个,现有5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会员465人。山东省科技厅厅长担任理事会理事长,省里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界的著名专家担任名誉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研究会挂靠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 研究会曾经先后与全国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联合举办“全国技术转移机制研讨会”,与省委调研室、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联合举办“山东省高新技术开发区对策研讨会”、与青岛研究会以及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科技产业商品化、国际化学术会议”等大型学术会议8次.,组织“山东省未来一二十年主导产业成长与科技一体的综合集成应用战略研究”等中、小型学术活动20余次。在省组织部、省科委、省科协的大力支持下,举办了“学习领导、管理”决策和“现代科学管理”函授进修班,参加培训的干部达5051名。按期开展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其中包括根据省科协安排的历届优秀科技论文评选,也包括本会组织的专题优秀论文的征集和评选。 研究会先后承担了“山东省人口的分流、转移、调整战略”、“民营科技企业第二次创业的现状分析和发展对策”、“无形资产评估及交易管理研究”、“主导产业对科技的需求分析及综合集成应用战略”、 山东科技中长期规划战略研究中《科技园区与创新平台建设问题研究》、山东省十一五发展规划研究中《高新技术发展暨新型工业化道路研究》、《山东省汽车电子工业及实施汽车计算平台工程调研报告》等几十项课题,这些研究均被专家给予高度评价,许多对策建议已被有主管部门采纳。 《科学与管理》杂志是伴随着本会的成立而诞生的,由省科委与本研究会联合主办,是全国创办较早的科学学和科技管理类期刊,1998年10月改为省科委、省科学院与本研究会联合主办。在省科委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编辑部同志的辛勤努力,已出版发行了119期,23卷,发表论文3600余篇,约230万字。并获得国家出版总局颁发的总体策划二等奖、省出版局的优秀期刊奖、省委宣传部的科技宣传先进单位,以及其他集体与个人奖励近30项。积极组建期刊理事会,理事单位达到100多家。 章程山东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章程 二OO 四年七月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东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我省热心研究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的管理工作者和科技人员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第二条本会承认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是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其领导,并接受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的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科学学界和科技管理与研究人员,积极开展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科技政策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为推动我省科学学研究,提高科技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做出贡献;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济南市科院路19号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办公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地方协作组和单位团体会员,积极负责地进行工作,努力完成下列任务: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2、普及本学科知识,推广本学科成果;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3、编辑、出版“科学与管理”杂志及其他科普书刊、会讯等。 4、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友好交往。 5、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专题研究、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等任务。 6、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发现并举荐人才。 8、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其他条件: 1 、个人会员:本学科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或自学成才具有同等学历,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践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研究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及企业界等各界人士。 2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3 、通讯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专业对口,对我国友好的外籍科技工作着。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或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行使法人代表权限;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2004 年 7 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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