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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工商联种业发展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山东省工商联种业发展商会是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直属的、由全省种业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科研院所组成的非营利性商会组织。其前身山东省工商联种子商会成立于2003年9月6日,2009年12月24日换届并更名为现在名称。 商会实行理事制。现有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4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36名,理事83名。

秘书处是商会办事机构。现有专职工作人员3人,兼职工作人员1人。

商会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引导和教育全体理事爱国、敬业、守法、奉献;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代表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理事积极参政议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促进种业持续健康发展;团结全省广大种子工作者,加强交流与合作,壮大山东种业整体实力,促进山东种业的规范化、产业化和集团化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提升山东种业发展水平,促进山东种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为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主要任务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引导理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2、维护理事合法权益,反映理事的建议和要求,帮助理事排忧解难;

3、为理事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4、组织理事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5、广泛联系国内外的商会组织和机构,组织理事开展交流、互访和考察等活动,促进种业的国际贸易;

6、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理事的优秀事迹以及理事单位的发展动向、先进经验和成果技术;

7、创办《山东种业报》和行业门户网站,组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8、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行业协调管理事项的调研、评估,承办理事委托的合法事宜,积极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9、举办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经济界、法律界、传媒界、学术界等各方面有关人士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和联谊活动,为理事搭建起与各方面沟通的桥梁,并通过相互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

10、组织理事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委托交办事项。

商会章程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种业发展商会章程

(2009年12月24日山东省工商联种业发展商会第一届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种业发展商会(简称山东省工商联种业商会,英文名称:Shandong FIC Seed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山东省工商联种业发展商会是山东省工商联领导下的,由全省种业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科研院所组成的非营利性商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引导和教育全体理事爱国、敬业、守法、奉献;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代表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理事积极参政议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促进种业持续健康发展;团结全省广大种子工作者,加强交流与合作,壮大山东种业整体实力,促进山东种业的规范化、产业化和集团化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提升山东种业发展水平,促进山东种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为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引导理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维护理事合法权益,反映理事的建议和要求,帮助理事排忧解难;

(三)为理事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四)组织理事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联系国内外的商会组织和机构,组织理事开展交流、互访和考察等活动,促进种业的国际贸易;

(六)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理事的优秀事迹以及理事单位的发展动向、先进经验和成果技术;

(七)创办《山东种业报》和行业门户网站,组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行业协调管理事项的调研、评估,承办理事委托的合法事宜,积极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九)举办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经济界、法律界、传媒界、学术界等各方面有关人士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和联谊活动,为理事搭建起与各方面沟通的桥梁,并通过相互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组织理事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理事种类:

(一)企业理事:经营和生产种子及其相关产品为主的企业或科研院所;为种业的科研、生产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二)团体理事:种子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理事:种子业的经营者、投资者、科研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具有较强的实力;

(四)符合第七条关于理事种类的规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理事

1、书面或网上填写《山东省工商联种业发展商会理事登记表》和《企业情况表》;

2、呈交营业执照、学历、职称等证明文件;

3、经商会秘书长审核,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即可成为理事并发给理事证。

(二)常务理事

1、常务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在理事会成员中推选,或由各地市工商联推荐,经会长会议讨论确定,可成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2、常务理事的确定:常务理事候选人需经理事会进行表决通过后,方可正式成为常务理事。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1、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由会长会议讨论确定,报山东省工商联审批,可成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候选人。

2、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确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候选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正式成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并主动交回理事证,本会收到申请与理事证后发出回执,理事完成退会。

理事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理事资格,并收回理事证。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办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责和权力:

(一)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七)批准商会全年财务预算,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事项,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以连任,但须报山东省工商联批准同意、并经理事大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和权力: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会议决定聘任;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山东省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山东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山东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理事大会追认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东省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工商联指导下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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