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安徽商会 |
释义 | 概况山东省安徽商会是由安徽在鲁投资企业、安徽籍企业家自愿发起成立的全省性、非营利性、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安徽人在山东投资、合作、发展的平台。 本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切实履行服务企业和企业家的职责;本着“团结、诚信、互助、发展”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安徽驻鲁企业、工商业户服务;加强安徽驻鲁工商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充分发挥商会桥梁、纽带的作用;沟通信息,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为会员搭建事业发展、协作共赢的平台;维护安徽驻鲁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安徽工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安徽工商企业在鲁的信誉,展示安徽人的良好形象,促进鲁、皖两地经济发展,为创建经济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商会致力于继承和弘扬“艰苦创业、勇于开拓、诚信守则、崇尚文化”的徽商精神,为会员创造学习交流的机会,搭建事业发展的平台,发挥整体优势和服务、协调、维权的作用。通过开展合作交流,携手共进的各项活动服务山东、服务安徽、服务企业、服务会员,使会员企业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安徽商会(英文名称为: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dong 缩文ACC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商会是由安徽在鲁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切实履行服务企业和企业家的职责;本着“团结、互助、诚信、发展”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安徽驻鲁企业、工商业户服务;加强安徽驻鲁工商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充分发挥商会桥梁、纽带的作用;沟通信息,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为会员搭建事业发展、协作共赢的平台;维护安徽驻鲁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安徽工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安徽工商企业在鲁的信誉,展示安徽人的良好形象,促进鲁、皖两地经济发展,为创建经济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厅。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会员与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 对安徽在鲁企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加强安徽工商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培训、人才招聘等信息咨询服务; (四) 建立健全并全力推行行约行规,倡导职业道德规范,诚信守法,鼓励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山东、安徽增光添彩; (五) 组织开展鲁皖两地经济技术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山东省安徽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二) 安徽籍人士或安徽企业在鲁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驻鲁分支机构; (三) 自愿加入本会,执行本会的决议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会员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材料; (二) 由本会秘书处组织考察,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申请,并交还会员证。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报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本会筹备委员会经过充会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均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热心为会员服务的贡献精神,认真履行职责;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相关的重要事项;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分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列席理事会; (三) 监督常务理事以上的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 监督商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报经理事会同意,对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五) 对违反本会纪律的会员及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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