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房地产业协会 |
释义 |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山东房协。英文名称:SHANDONGPROVINCEREALES-TATEASSOCIATION,缩写:SDREA。山东房协是山东省各市、县(市)房地产业协会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市场交易、房产评估、修建装饰、中介服务、房地产金融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的、全省性的房地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改的总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和谐社会,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意图,反映企事业单位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和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方面做好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山东房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山东房协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业务范围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行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联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行业发展,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日常性、事务性具体工作;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示、展览、展销活动,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协助会员单位培训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同行业民间和社会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加强与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促进相关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时沟通信息,相互取长补短、实现共同发展;承办政府部门、相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山东房协。英文名称:SHANDONG PROVINCE REALESTATE ASSOCIATION,缩写:SDRE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山东房协是山东省各市、县(市)房地产业协会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市场交易、房产评估、修建装饰、中介服务、房地产金融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的、全省性的房地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改的总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和谐社会,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意图,反映企事业单位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和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方面做好服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山东房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山东房协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山东房协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行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联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行业发展,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日常性、事务性具体工作;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示、展览、展销活动,开展咨询服务;(五)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协助会员单位培训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同行业民间和社会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加强与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促进相关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时沟通信息,相互取长补短、实现共同发展; (八)承办政府部门、相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山东房协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房地产企业单位必须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法人单位,房地产事业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核准的事业法人单位,各地房协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核准的社团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核准的社会组织;个人会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身份。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请求本协会对自己的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有权要求本协会对行业间出现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 (六)有权对本行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会员单位进行指导和服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行业较广泛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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