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沙里亚法院 |
释义 | 伊斯兰教历史上国家司法机关的统称。亦称卡迪法院、伊斯兰法院。约于8世纪上半叶产生于伍麦叶王朝末期,阿拔斯王朝前半期其机构建制日趋完善,后为历代伊斯兰王朝所沿用,为主要的执法机关。近代以来,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一些伊斯兰国家被世俗法院所代替。 沙里亚法院(al—Mahkamah al—Shar‘iyyah) 司法机关中世纪伊斯兰国家的沙里亚法院是唯一的司法机关,审理穆斯林当事人间的民事、商事、刑事诉讼。法院一般由一名执法官(即卡迪),外加两名助手组成。其司法审判权因时代而异,通常取决于任命时的规定。伍麦叶王朝时,卡迪由地方总督指定,为总督部下的下级官员,除执法外,还兼管某些行政工作。但其权限较大,有独立审判权,总督通常不过问宗教法律事务。阿拔斯王朝时,为加强中央集权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完善的沙里亚法院制度,任命熟悉经、训的教法学家为卡迪和大卡迪,为司法官员。最初卡迪由哈里发亲自任命,后来哈里发亦亲自执法,设有最高权限的“上诉法院”(即穆札里姆),而首席大臣(即维齐尔)和地方总督亦有权任免卡迪。卡迪的司法权主要有两类:一是无限审判权,即有权以合法的方式(保护一切合法权益,制止一切非法行为),受理教法范围内的一切诉讼,或通过仲裁调节纠纷,或通过判决明确责任。二是有限审判权,即仅有权受理某一领域(如婚姻家庭或遗产继承)或某一辖区内的案件。此外,卡迪只能按所属教法学派的司法传统办案。 讼审判程序和证据制度沙里亚法院有一套诉讼审判程序和证据制度。其审判席应设在宽敞的大厅,听审时需有证人和法律顾问在场。如事实清楚,应当即作出判决。如情况不明,则需先查明案情,再行判决。基本程序是原告举证,被告盟誓。卡迪听取原告诉词后,如认为理由充足,即要求被告就所诉事实作出解释。被告如表示承认,则作支持原告的判决。被告否认所诉事实,则要求原告举证。如原告提不出证据,则要求被告盟誓否认,然后宣布被告诉胜。除债务诉讼外,法院一般不接受书面证据,而以证人的证词为主要证据。法院只接受成年穆斯林自由人的证词,奴隶或非穆斯林无权作证,妇女没有完全的证人资格,在民事诉讼中两名女证人相当一名男证人。证人须具有诚实、高尚的品行,这项要求出自一种宗教道德信念,相信一位虔诚的穆斯林绝不会在庄严的“安拉之法庭”面前讲假话、作伪证。证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涉及证人的身份和一贯品行。关于穆斯林身份问题,通常以本人的声明为据。而品行问题,则须经过一段秘密的调查以后才能作出结论。 传统司法制度近代以来,由于传统司法制度与时代钓发展不相适应,许多国家都对之加以修改。二次世界大战前,改组法院工作主要是在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下,由西方殖民统治当局自上而下强制进行的,同其间伊斯兰教实体法的修改一脉相承。其基本趋势是通过颁布行政立法、诉讼程序法和新的实体法来限制法院的权限,属人法以外的民事、商事、刑事诉讼,不再由沙里亚法院受理,而转归各国新设立的世俗民法法院。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了某些新的证据法和审判程序法,作为卡迪的审判依据。二次世界大战后,伊斯兰国家又在现代法制改革过程中,对传统司法体制加以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大致有3种类型:(1)撤销沙里亚法院,代之以世俗法院的国家(如土耳其、埃及、叙利亚、突尼斯、利比亚等)。(2)仍以沙里亚为基本法,设有由多名卡迪组成的多级沙里亚法院和上诉制度的国家(如沙特阿拉伯和海湾国家)。(3)大部分伊斯兰国家则把沙里亚法院纳入全国统一的国民司法体系,沙里亚法院为辅助性的第一审法院,以调节民事纠纷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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