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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随迁人口的规定
释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随迁人口(以下简称随迁人口),特指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外迁安置时,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但必须随该移民户外迁的人员。户口在三峡工程淹没区以外,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谋生能力,必须由外迁移民赡养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外迁移民户和随迁人口。其他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人员不得作为外迁移民户的随迁人口。

第三条 迁入地政府应允许随迁人口落户,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增容”费用;随迁人口不享受外迁移民的有关政策,不进行生产生活安置。

第四条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户因部分承包土地受淹而导致部分家庭成员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由迁出地政府进行调剂,将其纳入移民安置规划并给予移民安置费后,以户为单位外迁安置。否则,不得安排该移民户外迁安置。

第五条 迁出地政府对随迁人中要从严审查、审核,并负完全责任,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入随迁人口名单,严禁隐瞒或伪造外迁移民户的户籍资料,严禁将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家庭成员与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计划处生育人口置换,严禁各种形式的假外迁和假移民,凡有既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又不符合随迁人口条件的家庭成员的移民户,不得安排外迁安置。迁入地政府对迁出地政府提供的随迁人口名单要认真复核,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拒绝接收,有关责任由迁出地政府负责。

第六条 迁出地、迁入地政府在签订《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协议》时,应就随迁人口名单达成共识,并写入协议。

第七条 随迁人口到达迁入地后自愿返回迁出地,不影响对迁入地政府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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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0: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