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因病、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的简称。
(一)、“三属” 享受定期抚恤的有关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1、“三属”享受定期抚恤的条件:a、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b、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c、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2、我县现行标准:烈属及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标准为:城镇每人299元/月;农村每人258元/月。病故军人家属的标准为:城镇每人294元/月;农村每人252元/月。
3、领取办法: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凭领取证按季度到所在乡镇民政办领取该季的定期抚恤金,领取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下旬。
(二)、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定期抚恤的有关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