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萨维尼 |
释义 | 人物简介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果(1764~1844)的学生。贵族家庭出身。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 代表作品《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一书,是他在19世纪初就是否应制定全德统一法典的一场论战中写成的,该书系统地陈述了以他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当时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A.F.J.蒂鲍(1772 ~1840)从民族主义出发,强烈呼吁德国各邦利用当时战胜拿破仑的机会,从速制定一部全德国适用的,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在内的法典。萨维尼对此强烈反对。他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法学家固然有独特的知识,但这仅是法的技术成分,而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它是法的政治成分。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它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制造的。所以,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当时德国也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他的这些观点在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历史条件下,代表了一种历史复古主义的思潮。著有《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制度》。 历史贡献萨维尼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 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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