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瑞士型权利要求 |
释义 | “瑞士型权利要求”(Swiss-type claim)或称“瑞士型的用途权利要求” (Swiss-type use claim),是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一种撰写形式,是指覆盖某种已知的物质或化合物的第二种或随后的医学用途(或指征)的权利要求。由于最早在瑞士工业产权局适用而得名。其一般的表述形式为”物质A在制备治疗疾病B的药物中的应用“。由于当前世界各国大多不给疾病治疗方法以专利保护,瑞士型权利要求是保护医学用途发明的主要途径之一。 例如:考虑一种化合物,如果它已经被普遍认识,并且也具有一种医学用途(例如医治头痛)。如果之后它被发现具有第二种医学用途(例如修复脱发),那么发现这种属性的人也会想要通过获得专利来保护这种新的用途。然而,该物质本身是已知的,它不具有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同时一种医学配方的一般概念也不能包括这种化合物,这是由第一种医学用途得知的,因此它也不具有新颖性。只有治疗方法是新的。然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人体的治疗方法不能获得专利。这个问题首先在瑞士得以解决,这种权利要求被瑞士知识产权局1984年的一项行政裁决所确认。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通过允许权利要求保护“在制造治疗情况Y的医药中使用物质X”而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既符合法律要求(它主张的是制造,而非治疗方法),同时也满足了制药行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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