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人民公安机关 |
释义 | 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国务院设公安部省,自治区设公安厅,专署设公安处,市设公安局,县设公安局(城市区设公安分局),城镇街道,农村乡级单位设公安派出所;铁路,交通,林业等系统设专门的公安机关。在人民公安机关内部设置政治保卫,经济文化保卫,刑事侦查,预审,治安,警卫,消防,边防等专业工作部门 公安机关主要职权(1)打击和防犯反革命分子和敌视社会主义分子的破坏活动; (2)打击和防犯各种刑事犯罪,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 (3)加强治安管理,消除和减少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不安定因素; (4)预审工作和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5)做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确保首脑要害部门和经济,文教,科研部门的安全; (6)做好警卫工作,确保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会议,重要外宾的安全; (7)做好对外国人的出入境的管理工作;(8)公安干部,民警的教育,考核和管理等. .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属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负责追究犯罪,实质上也就是在执行追诉职能。公安机关的控诉职能,其表现形式同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是有区别的,但是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的工作内容和实际所起的作用是相符的,所以应该属于广义的控诉职能的范畴。从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工作、执行控诉职能的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又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属于我国司法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是主要的诉讼主体,这主要是从这样一种意义上讲的,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同样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在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还始终处于指挥者和主持者的地位,是这个阶段刑事诉讼得以成立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没有公安机关,这些案件的立案侦查就无从谈起,刑事诉讼也就不会开始。所以,从广义上讲,公安机关也应该是构成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任务,就是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工作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奠定事实基础。此外,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还要负责部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等等。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我国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是:国务院设公安部,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地区设公安处,省(自治区)辖市设公安局;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公安,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城市街道和县属区、乡、镇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级公安机关。在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等系统设公安局或公安处、军队系统设保卫机构。?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国家成立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等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4条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应该认为,就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而言,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性质和地位同公安机关是相同的。国家安全机关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上级安全机关领导下级安全机关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还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就这两类案件而言,实际上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也具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性质。? 此外,根据1982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单位内部的保卫工作机构,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有侦破一般案件的职权,可以进行勘验现场、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等活动,但没有逮捕、拘留、搜查、没收、罚款的权力。 (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及时完成侦查任务,有效地揭露犯罪,法律赋予了它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2.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 3.有权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4.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5.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出起诉的意见;? 6.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公安机关行使上述侦查权的活动,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一般是指在决定立案以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初步查明犯罪事实。第二阶段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进行预审。一般是在侦查部门调查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或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起,案件由侦查部门移送预审部门,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采取其他手段,进一步收集、核实证据,查清犯罪事实。经侦查终结后,提出起诉意见或决定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除行使侦查职权外,还负有执行的职权。人民法院判处的刑事罪犯,大多数都是通过公安机关交付执行,然后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负责监管,对少数判处短期徒刑以下的罪犯,仍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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