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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释义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人口和计划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法定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有关证件工本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内容及有关办事程序;办理相关证件或实施行政许可的时限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

(二)公示方式:

1、公开发行的报刊;

2、政务公开栏;

3、公开场所或办事大厅、办事机构;

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的公共网站。

(三)公示内容: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

2、人口和计划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5、有关证件工本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6、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内容及有关办事程序;

7、办理相关证件或实施行政许可的时限;

8、办理结果。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还应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1、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2、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

3、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4、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三)听证由作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或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组织。

(四)符合条件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理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告知通知书必须盖有作出听证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听证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方式送达。

(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申请听证。

(六)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八)听证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

2、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3、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理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4、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5、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6、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至两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十)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作出听证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一)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本制度第十项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2、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应在举行听证前向组织听证机关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3、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5、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十二)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理的建议,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十三)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理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3、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4、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5、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4、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3、听证进行中,当事人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

4、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十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组织听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听证经费在办案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评议意见作为评议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其内设机构及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每年都应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4、规章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5、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6、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7、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五)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

1、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2、听取群众自治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评议意见;

3、上级或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

4、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评议意见;

5、特邀社会监督员的评议意见;

6、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考评相结合,采取百分制计分的办法。

自查自评的结果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7、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评议考核结果,每1—2年表彰、奖励一批行政执法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制定并实施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评估主体,以公众是否满意作为评价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总体目标。坚持绩效评估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持钩、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挂钩、与行政执法人员的奖惩挂钩,奖优罚劣。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官方评估与民间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设置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及时信息收集、分析。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包含主要指标: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越权执法;

2、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是否履行备案审查程序;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情况;

5、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违法情况;

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7、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采取如下方式: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自我评估;

2、随机抽查;

3、平时接到的经过查实的举报案件;

4、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6、发放行政执法调查问卷;

7、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

8、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评议;

9、聘请人口、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评议。

(五)建立行之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奖惩机制,严格奖励和责任追究与淘汰制度。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是指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包括对被检查监督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其内容主要是:

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

6、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

3、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4、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备案;

5、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6、重大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案件督办;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统计;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各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施行后,每隔一至二年,应对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配套措施的制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向上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六)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重点是: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4、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5、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6、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七)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情况紧急、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中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处理通知书》;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应作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建议书》。

被通知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部门;被建议部门收到检查监督建议书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部门。

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九)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应当上报备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检查或复查。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界限,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确定。

(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和举报。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有关机关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禁止压制、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十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持证履行职务时,可以要求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介绍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被监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十二)设区的市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成立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员,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公民不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而提起的复议申请。

(十三)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倡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重视司法建议,自觉、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十四)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及各省(区、市)的具体规定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对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各级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规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案卷。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公民有权要求查询。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案卷应包括:

1、立案审批表;

2、调查(询问)笔录;

3、作出数额较大罚款或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还应有听证申请书或当事人在听证告知书上签署的要求听证的意见、决定听证告知书的回执;

4、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5、行政处罚或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

6、相关证据材料。

(五)行政许可案件案卷应包括:

1、行政许可申请;

2、生育许可案件如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须有法定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3、行政许可审批表;

4、行政许可决定书;

5、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6、相关证据材料。

(六)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案卷应包括: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处理决定;

3、调查(询问)笔录;

4、行政复议决定书;

5、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报告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案件是指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不当造成行政执法相对人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二)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应分别在案件发生后2、6、24小时内上报到县(市、区)、市、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案件发生后48小时内将案件基本情况上报到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省、市、县必须在接到报告后迅速派人前往调查或协助调查。

(四)查明原因后,须提交调查报告,写明案发原因、事件发生经过,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五)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的地方,对其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各单项工作评先资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六)有意瞒报案件或拖延不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包括: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

2、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应诉案件;

5、人口和计划生育申请非诉执行案件;

6、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恶性案件;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赔偿案件。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规范统计报表,每年统计一次。重大恶性案件随发随报。

(三)人口计生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四)报送每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一并报送本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六)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不按本制度填报统计报表的,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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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