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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仁怀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释义

《仁怀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遵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编制,旨在有效预防、及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遵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保障应急人员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1.3.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1.3.3 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1.3.4 平战结合。贯彻预案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疫情预防、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体系。

1.3.5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3.6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防控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要广泛依靠群众,全民防控,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成立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畜牧事业局局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畜牧事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武装部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2.3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指挥扑灭Ⅲ、Ⅳ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配合协助上级政府扑灭Ⅰ、Ⅱ级疫情。

2.4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畜牧事业局,主任由市畜牧事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指挥部提出疫情处置和损失补助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Ⅲ、Ⅳ级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5 市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高致病性禽流感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报遵义市、贵州省畜牧局作进一步诊断;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6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政府办:负责禽流感防控和疫情处置的协调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好各自职责,上下相关信息的传递,完成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畜牧事业局:负责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现场核实和报告、通报;作好疫情的监测、诊断,采集病料送检;负责疫情报告期间的紧急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方案;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迅工具等;培训防疫队伍,组织成立、培训、演练疫情处理预备队。

市卫生局:加强对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卫生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卫生部门要与畜牧部门及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处理疫情,并指导处置人员做好自身防护。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禽流感防控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主要负责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及市乡动物防疫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市经贸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器械和应急药品的生产及运输需要;合理规划布局管理禽类屠宰场(厂、点),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场(厂、点)的防疫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经费,保障应急防疫储备资金和应急防疫物资所需经费,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和协助其执行任务。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禽类及产品运输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市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

市工商局:负责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日常管理。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禽类产品生产加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救济药品、医疗器械及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鸟类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鸟类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开展对鸟类禽流感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禽流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扑灭控制措施。

武装部、武警中队:组织人员配合政府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禽流感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分队,负责本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和应急协助处置工作,搞好疫情处理预备分队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1 疫情监测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禽类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各乡镇、各村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观察员(监测员),负责规定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信息畅通,接到群众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3.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观察员、所在乡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观察员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以内将疫情情况报市畜牧局和市人民政府,并逐级报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畜牧局应当及时通报市卫生局。

3.3 禽流感疫情报告内容

3.3.1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3.2 染疫、疑似染疫禽类和数量、同群禽类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3.3 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3.3.4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3.3.5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疫情认定

4.1.1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疫情报告期间,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1.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省畜牧局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

4.2 疫情级别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疫情:

① 在地市级区域内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② 在地市级区域内有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③ 一次疫情发病禽类达5000只以上。

④ 一次疫情疫点达25个以上。

⑤ 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Ⅰ级疫情的。

4.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疫情:

①在地市级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且发生乡(镇)达10个以上;

②在地市级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③一次疫情发病禽类在2500只以上。

④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为Ⅱ级疫情的。

4.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疫情:

①在本市内发生疫情,且疫点在10个以上20个以下,发病禽类在1000只以上。

②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Ⅲ级疫情的。

4.2.4 市内发生疫情或确认疑似病例的,为Ⅳ级疫情。

4.3 应急响应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处置。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持续处于启动状态。发生Ⅳ级以上疫情时,立即启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部可以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4 基本应急程序

4.4.1 疫情发生后,市畜牧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统一领导、指挥疫情应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4.4.2 毗邻县(市、区)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市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市应急预案的建议。

4.5 应急措施

4.5.1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4.5.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①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组)划为疫点。

②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③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以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5.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扑杀所有染疫禽和易感染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②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清洗消毒,消灭病源。

4.5.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②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对扑杀的禽类以及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关闭禽类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疫区。

④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⑤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4.5.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①对所有禽类采取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③对禽舍、活动场地、通道等进行消毒。

4.5.6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对全市所有存栏的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和全面消毒,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4.6 Ⅲ、Ⅳ级疫情的应急处置

4.6.1 Ⅲ、Ⅳ级疫情发生后,按照基本应急程序启动本预案及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6.2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畜牧兽医、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6.3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4.6.4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疫情现场;听取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科学、有效。

4.6.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4.7 扩大应急

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4.8 新闻报道

市畜牧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疫情相关信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9 应急终止

4.9.1 自疫区内最后一只禽类处理完毕起,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市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4.9.2 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9.3 现场指挥部指定疫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市畜牧事业局在2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处置

5.1.1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由市畜牧事业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畜牧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5.1.2 补偿

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业主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2 救助

5.2.1 政府救助

疫情发生后,民政、公安、农业、畜牧、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求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5.2.2 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2.3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5.3 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禽类养殖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投保意义,开发新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疫情发生后,按照保险责任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或畜牧兽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市畜牧事业局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6.2 物资保障

市畜牧事业局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用品、防疫诊断监测物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无害化处理设备、封锁设施和设备、通信工具等应急物资。

6.3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控经费。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负担,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负担。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灭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4 技术保障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提出科学合理建议,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 宣传和培训

7.1 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控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基础常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关社会团体要在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4.9.2 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9.3 现场指挥部指定疫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市畜牧事业局在2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处置

5.1.1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由市畜牧事业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畜牧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5.1.2 补偿

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业主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2 救助

5.2.1 政府救助

疫情发生后,民政、公安、农业、畜牧、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求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5.2.2 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2.3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5.3 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禽类养殖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投保意义,开发新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疫情发生后,按照保险责任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或畜牧兽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市畜牧事业局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6.2 物资保障

市畜牧事业局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用品、防疫诊断监测物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无害化处理设备、封锁设施和设备、通信工具等应急物资。

6.3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控经费。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负担,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负担。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灭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4 技术保障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提出科学合理建议,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 宣传和培训

7.1 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控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基础常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关社会团体要在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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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8: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