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冉思东 |
释义 | 女,四川宣汉人,法学硕士,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研室支部书记兼副主任。 主要经历1982.9-1986.7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1986.7-1998.3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年级辅导员。 1998.3-现在 西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研室教师。 主要论文1.“试论公民参政权及其实现”,《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 2.“论强化人大廉政监督权若干问题”,《广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3.“和谐的宪法化与宪法的和谐化”,《广东社会科学》2005第4期(“和谐社会与和谐广东”征文3等奖)。 4.“论中国宪法的人权表达”,《法学家》2006年第3期。 5.“宪法的自由逻辑进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8期。 参编教材1.《宪法学新编》,朱福惠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 2.《宪法学新编》,朱福惠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 3.《宪法学》,邓建宏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 4.《中国宪法学》,莫江平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 5.《宪法学》,邓建宏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6月版。 6.《宪法学教程》,文正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版。 和谐的宪法化提要和谐与宪法的辩证互动关系,当包括和谐的宪法化与宪法的和谐化两个方面。和谐的宪法化属于比较宪法学的横向考察范畴,关注的是不同国家宪法对于和谐理念的确认;宪法的和谐化属于比较宪法学的纵向考察范畴,关注的是同一国家宪法对于和谐理念的不断超越和更新。宪法和谐维度主要有三,即人人和谐、人物和谐、人己和谐,三者构成一统合体。人人和谐表现为和平宪法,人物和谐表现为绿色宪法,人己宪法表现为自由宪法,人人和谐体现的和平与人物和谐体现的绿色都呈现为一种过程与手段,其终极指向则是人己和谐所体现的自由。 关键词和谐 绿色 和平 自由 [中图分类号]DF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14X(2005)04-0172-06 和谐是一种审美判断。宪法的和谐审美探讨的是和谐关系的宪法实证化及宪法规范的和谐应然化。以人为考察视角,和谐关系可分为人物(即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人(即个人、类人彼此之间及交互之间)的和谐、人己(即人与自身)的和谐,由此构成宪法的三个属性,即宪法的绿色化、宪法的和平化、宪法的自由化。 正文和谐象征着一种秩序,而秩序作为法价值之一种理应成为法之永恒追求。宪法作为众法之法,它所追求和固定的宏观秩序凝结为最高程度的和谐,是为和谐的宪法化。 撇开莱布尼茨具有神秘性质或神恩性质的前定和谐论调,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和谐是一种普遍的事实存在。作为宪法追求的价值一维,法的秩序价值必然包含了价值判断的指涉,因此,宪法化的和谐秩序并不意指一切事实性的秩序状态,而是限于其中的、渗入了立宪者主观审美判断的秩序状态。宪法既为宪政之法,并不仅指“宪政”,依宪法行政,更重要的还是“限政”,即限制政府权力,因之,宪法所要探讨的秩序价值首要的、也是最根本的即为公民与国家、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关系。举凡诸国之宪法概莫能外,惟其差别在于和谐点之具体审度与厘定。 先以美国宪法为例,美国1787年制定的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由一个序言和七条正文组成,它以“宪政护民”为逻辑起点和精神旨趣,作了“公民(作为个人的公民)第一,人民(作为公民集合体的人民)第二,宪法第三,宪法派生之法第四,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第五”的秩序安排①,并据此精心打造出分权制衡结构,即横向层面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纵向层面的联邦系统与州系统之间的分立与制衡。无疑,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一种和谐秩序,这种宪法化的和谐首先表现为制度架构上的和谐,并通过由此种形而下的和谐达致国家与公民对决中公民优先的形而上的和谐。如果放宽观察问题的视域,早期美国宪法体现和确认的和谐仅仅表现为“人人和谐”之一维,而更为广义的和谐内涵并没有得到体认。 再以我国宪法为例。马列主义是我国的立国和立宪理念,而马列主义经常性地被学者误读为关于斗争的哲学,是一种“冲突范式”②,但本质上,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和谐的哲学,斗争仅仅是达到和谐目的的手段。对和谐精神的挚爱是马克思一以贯之的学术立场,而最直接表明马克思主义和谐精神的论据则广泛散见于马恩著作之中,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作了精辟的阐述和判断。马克思主义的和谐理念同样反映在了我国宪法之中。以1954年宪法为例,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18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确立了人民与国家对决中人民优先的和谐关系。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从而确立了族群与族群对决中族群平等的和谐关系;宪法序言宣称:1954年宪法“……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从而确立了多党对决中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的党际和谐关系;宪法序言同时宣称:“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从而确立了民族国家对决中彼此平等的国际和谐关系。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而确立了个人与个人对决中人人平等的人际和谐关系。应当看到,我国第一部宪法与美国第一部宪法一样,仍然仅仅确立了人人和谐理念,但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和谐关系没有得到体现。 无须过多阐述其他国家宪法的和谐理念,比较宪法学的横向考察必将得出结论:和谐的宪法化是诸国宪法的必然性特征。究其原由,作为宪政依据的宪法其最本质规定,即在于通过对国家和公民关系的厘定达致一种和谐以保障公民之根本利益。余下的问题则是,如何提升和完善宪法的和谐,即宪法的和谐化问题,包括增加和谐的内涵和提升和谐的指数。 二、宪法的和谐化 宪法是冲突利益的衡平和妥协的结果,对于这一结论的默示接受,无论是浪漫化的“社会契约论”,还是悲情化的“阶级斗争论”都大抵如此,并且,宪法不同阶段表现为不同程度的和谐。就此而言,宪法的演进历程似可化略为和谐指数不断提升的过程,也即宪法的和谐化进程。 宪法的和谐化首先表现为和谐维度的增容,即和谐维度的提升从人对人扩展到人对物、人对自身。人人和谐不独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融洽,同时也涵纳了个人、类人群(即社会、党派、民族、国家)彼此之间以及交互之间的和谐。诸国宪法的原初阶段一般都仅仅关注人人和谐维度,而对人物和谐和人己和谐规定较少,个中因缘除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人类认识能力等条件的约束外,还应当从立宪的历史背景中寻求解答。宪政肇始于人类对专制制度的苦痛体验并进而作出的制度反应和创新。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来,宪法的出现乃是人人关系解构和再结构的成果,既然宪法不过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而权利又是人人关系的结晶,则宪法的初始或者最重要的表现即为对人人和谐的度量。如此,诸国宪法无不以关注人人和谐维度出发。以我国宪法为例,我国1954年宪法基本上探讨人人关系,未对人物关系以及人己关系作出允诺。随各国经济发展加速,在充分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生活便利的同时,人类在与物(环境等)对话中牺牲掉了人物之间的和谐,将隐藏着的人物非和谐关系变得越来越突出和尖锐。因此,各国宪法相应地从关注人人和谐转向了同时兼容人物和谐的阶段,绿色宪法开始出现。将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与1954宪法相对比,最为突出的亮点之一,即为后者总纲第26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一条款突出表明我国宪法已经不单纯强调人人和谐,人与环境的人物和谐开始进入国家最高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至于人与自身的和谐问题,本身更属于道德范畴,诸国宪法往往不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宪法贯彻与时俱进的精神增加了人己和谐的内容。人与自身的人己和谐突出表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以及宪法第24条:“三个代表”是纯粹党性的集中体现,其入宪的这一变动则是要求人与自身在思想与行动上保持高度的一致,实现身心的人己和谐;宪法第24条规定同样也是对我国公民的身心和谐提出了要求。 宪法的和谐化,其次表现为和谐指数不断攀升,即各和谐维度更加和谐。首先,就人人和谐而言,人人更加和谐是我国宪法首要关注的,实际上,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这充分表明人人更加和谐不仅是党执政的重要理据,更是党执政的重要目标。2004年宪法第27条展现的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更加和谐关系,它要求精兵简政、反对官僚主义、更密切联系群众并倾听人民意见和建议;第14条第四款要求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展现的是人与社会的更加和谐,等等。其次,就人物和谐而言,人与自然的对话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然崇拜,第二阶段为人与自然的对抗融合,第三阶段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就我国目前而言,尚处于第二和第三阶段的转折与过渡时期,尽管我国现行宪法相对于1954年的宪法而言将人物和谐的指标契入了宪法文本,开创了从无到有的局面,但是关于人物更加和谐的规定却很难从现有规定中引申出来,我国执政者也提出并践行体现人物更加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但进入宪法仍然只能留待未来。再次,就人己更加和谐而言,我国现行宪法更加注重公民的理想教育和道德教育,以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完全自由为宗旨。马克思主义哲学或许可以冠之以关于“解放”和“自由”的哲学,而要达到人的彻底解放和彻底自由,人类唯有认识自己并使自己身心相符,即人己和谐的彻底吻合。在这一终极意义上,宪法的人己和谐及其和谐指数的提升不仅仅是其他和谐的基础更是其他和谐的目的。三、宪法和谐维度的展开与统合 宪法以人为轴心构建了三种和谐,即人人和谐、人物和谐和人己和谐;在这三种和谐之中,人己和谐是基础和目的,人人和谐、人物和谐是条件和保证。 (一)宪法和谐维度的展开 1.“人人”和谐。人人和谐包括三层含义,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微观和谐,个人与类人群之间的和谐,以及类人群与类人群之间的宏观和谐。类人群的概念显然包容性极大,按照不同的关于“类”的标准,这一概念至少可以划分为三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子群,即党群、族群与国家,由此构成了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宪法重点确立的人人关系为限,本文论述限于以党群为基点的人人关系,以国家为基点的人人关系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人人关系。 首先,以党群为基点的人人关系主要是指党际关系。党际关系是宪法的重要规制内容,而党际关系的核心概念是政党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与西方资产阶级政党之间的不和谐党际关系不同,我国各政党之间已经结成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新型社会主义政党关系。我国党际关系的和谐融洽早在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中得到确认,随着国内国际政治局势的变幻,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取得了新的突破和发展。2005年4月26日至5月3日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率领国民党大陆访问团跨越60年来从未逾越的台湾海峡与中国共产党进行具有深远意义的握手和合作;而台湾亲民党主席宋楚瑜随后访问大陆更展现了宪法多党合作制度的成功实践。 其次,以国家为基点的人人关系主要是指国际关系与国民关系。国际关系的和谐程度不仅决定着一国国际政治地位的高低,而且也深刻影响该国的国内发展环境。对比2004年宪法与以前的几部宪法,强调国际关系的和谐融洽是现行宪法的突出特征,我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补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宪法明确将中国的命运与前途放置于世界大背景中,表现出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构建和谐国际社会的愿望和努力。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纵深发展,各国法律体系的融通性呈强化趋势,彼此之间的关联性和依赖性形成一个个越来越紧的连接键,多样性向统一性迈进;与此同时,在全球化段发展进程中,民族性和世界性相互交织,相辅相成,多元并存将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在这多元与统一、融通性与民族性共存的世界背景下,确定民族国家在世界上的坐标从而建构和谐的关系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当代使命之一。 至于国民和谐问题,这是一切宪法所关注的重心,我国宪法也不例外。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我国宪法的和谐理念可以高度浓缩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它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必须为人民服务。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纳入宪法,从而将国民和谐关系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再次,至于公民之间的人人和谐关系问题,我国宪法第二章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界定,在该权利义务对等设定的范围内,公民彼此之间的人人和谐关系得以确立。 2.“人物”和谐。人物和谐关涉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融洽问题。中外古人对自然都怀着一种由衷的敬畏和景仰,这其中朴素的“天人”和谐关系明白无遗地表达在他们的创作之中。如中国哲人老子就提出过“道法自然”的观念,被誉为“浪漫主义运动之父”的卢梭提出过“返归自然”的理想。但是,朴素的人物和谐关系被科学的发展切断,科学发展益发导致人类对自然的自负,现代化取得的辉煌经济成就在两个方面改变了我们的生存,“一个是改变了理想社会的方向,我们传统的理想社会是人的和谐,更注重精神性,而现在则是经济指标决定一切,……第二是在全球范围内改变了物质和能量转化的方式,把准闭环变成了开链。这个转化链的前端是森林、矿藏和天然水体,末端就是垃圾,广义的。”③中国近年来成为“世界工厂”,对世界原材料的需求急剧上升,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与资源供应不足的紧张,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人们耳熟能详的生态环境破坏。因此,人物和谐问题理应获得国家宪法的关注,实际上,我国宪法已建立起了基本的人物和谐保障依据。 人物和谐问题在我国宪法中的出现表现为一递进过程,1954年宪法基本未对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作出规定;1982年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两条款在宪法中建立了基本的人物和谐框架;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仍然沿袭这一框架体系而未作实质的变更或增益。 3.“人己”和谐。人己和谐关涉的是人与自身的和谐,要达到人己和谐必得首先认识自己,认识人类,从而达到人的真正的完全自由和谐。显然,认识自己、认识人类或许是人们迄今为止尽管经历过无尽杰出人士无尽努力仍未达到的事业。康德在完成批判哲学体系和回答了“我能知道什么”、“我应当作什么”和“我可以希望什么”这三大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对自己长期哲学探索的回顾和总结,补充了“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问题:人是什么?”④康德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是:“人具有一种自己创造自己的特性,因为他有能力根据他自己所采取的目的来使自己完善化,因此可以作为天赋有理性能力的动物而自己把自己造成为一个理性的动物。”⑤卡西尔的观点是:人只有在创造文化的活动中才成为真正意义的人;也只有在文化活动中,人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卡西尔的结论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惊人地相似:“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文化,可以被称之为人不断自我解放的历程。”⑥马克思则说:“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⑦即人完整认识自己的本质之后全面地进行自我的占有和符合,从而完成人己和谐。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个人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作为类的个人,即自然意义上的个人;第二阶段是偶然的个人,即抽象的个人;第三阶段是有个性的个人,即真正的个人,即有个性的个人就是在扬弃了自然的个人和偶然的个人之后真正的个人,此时的个人“从最高的意义上回复自身,‘个人’概念也由此得以完全的实现。同时,个人的社会关系也得到全面的和解,个人在现实中达到对自身的完全占有。”⑧有个性的人即为完成人己和谐的人。 我国宪法体现人己和谐的规范主要集中在对共产主义信仰的塑造和对私有制的批判上。如2004年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24条则确立和提倡进行社会主义公德、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等理想教育。 (二)宪法和谐维度的统合 宪法和谐维度并不是松散的体系,三大和谐维度存在自身的统合逻辑。有学人提出和谐维度的层次论,撰文指出,个人身心和谐、人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是和谐文明的三种层次,其中,个人身心和谐是第一层次的和谐,是和谐的微观层面,也是基础的和谐,只有具备了和谐的道德人格,才能有人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离开了个人身心和谐,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成为空谈;而人人和谐是第二层次的和谐,是一种中观和谐,只有实现了人人和谐,才能塑造出和谐的人文生态,避免人人争夺,进而逼近人与自然的和谐;至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则是最高层次的和谐,是和谐的宏观层面,是和谐文明的根本标志⑨。 对此,笔者认为该观点显然只走到了半路。首先,将人己和谐作为其他两个和谐维度的基础,这是正确的。但如果仅仅认为人己和谐是基础而非目的或者根本不仅不能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解放这一终极目的相呼应,也未能与康德等道德哲学家所倡扬的“人是目的”这一伦理论断相激荡。更彻底地说,人人和谐、人物和谐不过是保障人己和谐和达到人己和谐的路径,人己内在的和谐才是真正的人之解放和自由,还是马克思切中要害:“共产主义是人向自己作为社会的即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本主义,作为完成了的人本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以及人和人之间的对抗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肯定、自由和必然、个体和族类之间的抗争的真正解决。”同时,将人己和谐仅仅当作基础也使得三大和谐维度丧失了严谨的自足体系,从而成为开放的零乱体系,相反,将人己和谐当作基础和目的、当作起点和终点则使得三大和谐维度逻辑严谨自成一体。其次,将和谐维度划分为三个层次,这一方法论也容易导致一种误解或者偏见,即层次越高,其权重越大。上已述及,人己和谐、人物和谐和人人和谐三者是一种首尾环衔的秩序安排,这种闭环体系不仅保证了体系的自洽属性,而且也消解了人类认识偏执,即习惯于以主次本末来框定事物。在这一封闭的环形体系中,每一和谐维度环环相扣,都是彼此互相依赖和不可或缺的一环,无所谓孰轻孰重,因为,任何一环之丧失都将导致整个和谐体系荡然无存,唯有各环协调共生才能达致真正的和谐。这实质为一“全有或全元”的博弈。 由是,笔者提出环状和谐论来统合此三大和谐维度。简言之,宪法的三大和谐维度是一个完足的自洽体系,其中,人人和谐凸现为和平宪法,人物和谐凸现为绿色宪法、人己和谐凸现为自由宪法;人人和谐体现的和平以及人物和谐体现的绿色都呈现为一种过程和手段,其终极指向则是人己和谐所体现的自由;与此同时,人人和谐与人物和谐两者既在保障和实现人己和谐的功能方面呈现为平行和互补关系,又在保障和实现对方的功能方面呈现为依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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