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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
释义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技兴国”的战略方针和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由原国家科委、教委、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组织建立了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协作组织(简称全国高协组织、英文缩写为CHC)。一九九九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信息产业部、公安部、航天工业总公司、国家石油与化学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再次确认或新增为核心成员单位。全国高协组织为强化食品领域高科技产业化协作的工作力度,规范促进我国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批准设立“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食产委,英文缩写:CFI)。全国食产委是在全国高协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全国食品产业化发展的非独立法人、非经营性活动的协作(委员会)机构。

第二条 全国食产委努力为促进我国高科技食品产业的良性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繁荣昌盛和全民健康做出贡献。全国食产委的基本工作模式是:政府行为推动、市场模式实施、动态联盟协作、促进产业升级;主要协作联盟服务对象是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全国从事食品产业六大类,即农副食品加工产品、食品加工、饮料酒类、烟草、烹饪、加工设备(及38个中类、177个小类)等生产和经营的团体。

第三条 全国食产委坚决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求实创新的方针,接受“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协作组织(CHC)”的领导和监督,并同时注册北京高协高科食品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全国食产委的业务配套执行机构,受理有关的经济、法律和业务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全国食产委按照“政府行为推动,市场模式实施,动态联盟协作,实现产业升级”的工作模式,开展以下工作:

1、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在食品产业领域大力推进有机农业基础业、有机食物、有机食品、功能食品、保健食品的产业化发展工作。

2、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食品产业企业、产品进行项目评估、评价、评定和科技成果鉴定,制定科技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企业的建设与发展,科学规避投资风险,推动食品产业升级。

3、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为在食品产业经济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产品,搞好品牌塑造,进行典型引路,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介和表彰。

4、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搞好企业自律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标识、标准、质量认证工作,依法保护所属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咨询、承办法律事务。

5、为全国食品领域的产业化协作成员单位,提供政策指导、行业信息、协调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6、组织全国食品产业领域相关单位,开展国内外学术研讨、专业培训、科技推广交流等活动,提高食品产业发展水平。

7、组织全国食品产业领域相关单位,广泛开展食品科学知识普及等专项活动,推广科学饮食方法,建设从餐桌开始的“把住病从口入”管理体系,提高全民身体健康素质。

8、组织全国食品产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编纂、出版食品学术科研成果期刊、专著,制作具有高品位的经典食文化影视作品,推动食文化事业发展。

9、为有实力、有能力、有业绩的企业家、科学家搭建研究院(所)、研发基地、产业中心等专业平台,提升企业和产业发展高度。

第五条 凡模范遵纪守法、认同全国食产委管理规程、符合全国食产委协作工作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与全国食产委相关工作,成为合作或协作成员。合作成员的主要形式为集体成员,集体成员单位可申请组建区域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委员会,申办全国食品产业领域内的相关(专业)产业发展中心、专业委员会或成员单位。

第六条 成员条件

1、区域委员会、地方委员会 凡愿遵守全国食产委规程、积极参加全国食产委活动的食品行业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全国食产委区域委员会和省、自治区地方委员会,负责区域范围内的高科技食品产业各项工作。(主任任期三年、专业合作三年)

2、专业委员会、产业发展中心 凡愿遵守全国食产委规程、积极参加全国食产委活动的食品行业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全国食产委XX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本专业领域的产业化协作工作。(主任任期三年、专业**产业发展中心合作三年)。按照全国高协组织规定:区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必须于批准成立后三个月内,在全国食产委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参与下,设立经工商局注册的各专业委员会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独立法人单位)后,方可开展工作。

3、成员单位 凡愿遵守全国食产委规程、积极参加全国食产委活动的食品行业生产和经营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全国食产委的成员单位。

4、委员、专家委员、顾问委员 凡愿遵守全国食产委规程、热心支持高科技食品产业工作的食品行业的专家、企业家或社会活动家,均可聘为全国食产委委员或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委员、顾问。每位任期三年,届时,凡符合条件者,继续聘任;凡违反全国食产委管理规程或触犯刑律者,将被免去聘任资格。

第七条 审批手续

区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机构,由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资料),报全国高协组织审核备案,经全国食产委批准后,即可开展工作。

成员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资料),报全国高协组织审核备案,经全国食产委批准后,即可成为全国食产委成员单位。

委员、专家委员、顾问委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资料),根据本人从事食品行业的业绩,报全国高协组织审核备案,经全国食产委常委会批准后,即可聘为全国食产委委员、专家委员、顾问委员。

第八条 按照全国高协组织规定,全国食产委所属分支机构必须于批准成立后三个月内,在全国食产委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参与下,设立经工商局注册的各专业委员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独立法人单位)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九条 成员的权力和义务

1、权力:

(1)所属委员会成员有权使用“中国●食产”会徽标识。

(2)可对全国食产委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可优先参加全国食产委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可优先参加全国食产委或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会议;

(5)可优先在全国食产委刊物上发表论文并取得全国食产委编印的有关资料;

(6)可在本区域内开展全国食产委业务范围内规定的业务工作;

(7)可在自己的产品介绍中、在各种活动中冠以“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字样;

(8)可以享用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系统的各种信息资源;

(9)可以邀请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系统的专家顾问指导工作;

(10)可在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的“国家食品网、国家食品采购网”站上登载各成员单位的产业信息、动态。

2、义务:

(1)遵守全国食产委管理规程;

(2)执行全国食产委的决定、完成全国食产委委托的有关工作;

(3)积极参加全国食产委组织的会议和各种活动;

(4)积极在全国食产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5)按约定时间向全国食产委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支付管理咨询服务费用。

3、职责:

(1)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和全国食产委的各项规定,与各专业委员团结一道、合作共进;

(2)所属委员会在不直接从事经营情况下,积极推动、促进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有关工作,力争成为本领域学科带头人或专业优势单位;

(3)重要问题及时向全国食产委汇报。每年1月17日前,上报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

(4)凡召开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时,应提前将会议或活动计划上报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再下发通知;

(5)所属委员会副主任及部门领导有增减时,应及时上报委员会备案;

(6)所属委员会要监督保障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进行合法、有效的工作,并做到财务收支的公正透明,履行申办责任书上的承诺;

(7)所属委员会实行自主经办、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其业务执行机构要依法按时办理工商企业注册,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全国食产委所属成员配发统一标志及名片式样。

第十一条 全国食产委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报告全国食产委,并交回印章、任命通知等相关证件。退出后,不得再以本委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如继续活动,为不合法活动,全国食产委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全国食产委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全国食产委规程行为的,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全国食产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专业配套部门,承担全国食品行业高科技产业化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协作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食产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全国食产委各区域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协作单位。

第十五条 全国食产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修改全国食产委工作管理规程;

2、宣布任命选举和免去常务委员;

3、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全年工作计划;

5、审议有关决议;

6、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食产委常务委员,由委员推荐、上级任命组成常务委员会,其职权是:

1、在全体委员闭会期间,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2、审议和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协作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3、审议和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审议和决定免去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命;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7、向全体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国食产委对不同专业由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立产业(专业)委员会。各分支机构按全国食产委规程规定接受全国食产委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全国食产委根据需要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和相应工作人员,但涉及经济、法律事务全部由业务执行机构“北京高协高科食品技术有限公司”受理。

第十九条 全国食产委开展活动的费用主要来源有:

1、全国食产委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合法经营的收入;2、成员单位或个人自愿提供的赞助费3、上级单位及其业务执行机构的拨款。

第二十条 全国食产委标识由九颗红星、CHC和科技花组成。九颗红星呈上半圆均匀排列,代表发起组织“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国务院九个部委;CHC为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英文缩写;科技花表示高科技;下半圆的英文为China Food Industry (CFI)[“中国·食产”]。

第二十一条 全国食产委管理规程解释权属于全国食产委。规程中如与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协组织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协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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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