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联合会的宗旨:沟通、协调、自律、服务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城贸联)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根据国家经贸委要求,全国城贸联改组改造为国内展览业的行业组织,目前拥有一大批有影响、有实力的展览企业会员。在商务部的直接指导下,全国城贸联积极推动中国展览业的改革和发展,着手制定了中国展览业第一个行业标准,参与并组织承办业内相关论坛活动,宣传中国展会,树立中国展会品牌,在促进我国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联合会面向国内外,热诚为展览企业服务,并愿与国内外展览界的朋友们友好合作,共同推动中国展览业的兴旺发展进而走向世界。 主要业务范围1.宣传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并指导展览业正确贯彻执行。 2.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共同利益。 3.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情况,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4.加强行业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5.积极促进展览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提高展览业的国际化程度。 6.组织专家对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为企业培训提供服务。 7.加强展览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行业的素质。 8.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组织机构名誉会长 胡平 全国政协常委、原商业部部长 高级顾问 邸建凯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司长 杨军 经济日报社新闻发展中心主任 会 长 覃业竣 中国旧货业协会副会长 全国城贸联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高级顾问 常务副会长 徐敏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处长 陈德超 重庆工业品贸易中心总经理 方仲模 原上海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王世成 中国轻工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楚修齐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秘书长 佘鲁林 中国医药集团总经理 秘书长 徐敏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处长(兼) 副秘书长 马开立 中联展览有限公司总经理 范君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副秘书长 陈涛 华星集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雯海 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昆萍 国药展览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部门设置: 秘书处、办公室、行业部、培训部、信息部、开发部、展览专业委员会(筹) 常务理事: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徐敏处长 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中心发展部 华星集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中商联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中国旧货业协会 中国汽车工业配件销售公司 中联展览有限公司 国药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国内展览办公室 通用技术集团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重庆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 原上海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方仲模 理事: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徐敏处长 国药展览有限公司 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中心发展部 华星集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中联展览有限公司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中国旧货业协会 深圳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上海一百集团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国际展览中心 青岛国际展览中心 中国石化国内展览办公室 中国汽车工业配件销售公司 北京中商联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通用技术集团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北京雅森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安徽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畜牧业协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The Federatiooh Of Consumer Porkucts Trade Center Of All China Cities)以下简称“城贸联”。 第二条:全国城贸联是流通体制改革的产物,它以城市为依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心和改革开放的方针,由全国各个城市的工业品贸易中心牵头联合其他从事商品流通的工商企业或者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组成联合性协会。 第三条:全国城贸联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推动工贸中心与各地工商企业之业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横向经济联系,信息交流和各方面的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流通体制的建设。 第四条:全国城贸联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城贸联的住所:重庆市南坪北路12号(工贸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全国城贸联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围绕党和国家的经济工作中心任务,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开展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如实向国家国内贸易局及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工业品市场情况。为上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开展各种经济协作; (四)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加强信息交流,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六)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七)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出国考察;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全国城贸联的会员种类:凡全国城市中有一定辐射力和吸引力,能为商品流通提供多功能服务的企业,不论其行业、部门、所有制、归口和隶属关系是否打工贸中心招牌以及经营范、经营实力的大小,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全国城贸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城贸联的章程; (二) 有加入城贸联的意愿; (三) 在商品流通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有会员单位介绍;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分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全国城贸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城贸联的活动; (三) 获得城贸联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城贸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全国城贸联的决议; (二) 维护城贸联合法权益; (三) 完成城贸联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城贸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全国城贸联,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城贸联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全国城贸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届三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城贸联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全国城贸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发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一般由单位的法人代表出任,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同级干部作为代表。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全国城贸联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全国城贸联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城贸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全国城贸联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全国城贸联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加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全国城贸联理事长(会长)为城贸联法定代表人。 城贸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全国城贸联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城贸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全国城贸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全国城贸联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全国城贸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单位1000元、理事单位1200元、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 第三十二条:全国城贸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全国城贸联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全国城贸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全国城贸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全国城贸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全国城贸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仅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全国城贸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全国城贸联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人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全国城贸联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全国城贸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全国城贸联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全国城贸联终止前,须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全国城贸联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全国城贸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 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全国城贸联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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