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元月7日,泉州市是福建省重要食品生产基地,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文富当选为首任会长。成立大会上,与会代表向泉州市全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出安全生产诚信经营倡议书。这个由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引起了福建省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专家希望此举能为以民营食品企业为主体的福建各地的食品企业起到示范作用,使民办协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各地食品行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泉州是福建省乃至全国重要的食品生产基地之一,泉州的糖果、饼干、膨化食品等在全国占有重要的市场份额,茶叶、水产加工业、调味品行业、果蔬加工业等在福建省均名列前茅。目前,泉州市食品行业工业企业有近千家,年总产值超百亿元。近几年,全市一大批食品企业通过改制改造、引进外资、引进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等方式,迅速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全市食品行业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业有26家,其中超亿元的8家,已获中国名牌产品5件,福建省名牌产品17件,福建省著名商标21件,泉州市知名商标30件。泉州食品行业的相关配套产业已比较完善,产业链也较完整,产业集群特点突出,品牌知名度较高。但由于泉州市食品行业企业点多面广,缺乏有效引导、协调,行业内部竞争无序,产品相互仿效、压价,同行业合作少,信息交流少,已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影响了食品产业集群的壮大。广大食品行业企业意识到组建全市性食品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亲亲食品、金冠食品、惠泉啤酒、达利食品、宏发食品等企业率先发起向市乡镇企业局、市经委申请成立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广大食品企业的积极响应。经过多方的努力,组织健全、目标明确,充满活力和生机的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终于成立。 当选的吴文富会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协会将在发挥凝聚企业、扩大交流、增进合作、开创商机、共同发展方面起积极作用,协会将认真执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协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把"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作为协会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引导行业企业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进步为动力,合理规划食品产业布局,加快制度创新,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迅速壮大产业规模,全面提升泉州食品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Quan Zhou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 QZFA)。 第二条本团体是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市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以食品工业企、事业单位、食品专业协会和热心于食品工业的领导、专家、学者自愿组成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面向全市食品行业开展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的职能作用。当好政府部门决策的参谋和助手。协调维护企业利益,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反映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需求;为食品行业企业服务,协调和发展食品各专业间、区域间、部门间、企业间的联系和合作;加速食品工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促进我市食品工业产业结构优化,推进我市食品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于泉州市区温陵南路148号粮食局大楼四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职能与任务) 本协会职能与任务综合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 (一)开展食品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营销等方面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食品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政策、法规建议。 (二)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活动,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积极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先进技术装备,推动企业创新,促进食品工业发展。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三)依照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订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并监督执行。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企业间的关系,协商解决企业间争议纠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调查、分析行业动态并发布产、学、研、销等方面的信息,办好食品行业信息刊物,做好专业指导和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五)参与制订、修订食品行业有关标准、行业管理规范,并组织企业贯彻、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六)开展行检行评,推荐行业名、优、新、特产品以及产品质量监制、宣传工作。 (七)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组织会员企业进行技术、信息、管理经验以及企业文化等的相互交流,共享信息、双赢发展;举办新工艺、新产品展览、展示会,促进学习交流;举办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食品产业的整体素质。 (八)加强与国内外食品行业的联系和合作,推动多边、双边领域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 (九)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引导会员企业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本市各县(市、区)食品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从事食品工业生产、流通、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对发展食品工业做出贡献的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热心支持食品行业发展的工作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个人会员应热心于食品行业的各项事业并为之做出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获得协会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以及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报告,技术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五)可以要求协会对生产技术或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共同性问题组织检查、分析和帮助改进;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并确定协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聘请协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事宜;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推荐食品工业优秀学术论文、重要发明创造、专刊、重大科技成果;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协会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和事业的发展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应本着节省开支的原则,做好收支平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9月25 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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