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权力下放 |
释义 | 权力下放主要是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权力过分集中,既有同一个层次上横向的权力集中问题,也有上下级之间纵向的权力集中问题。就横向集中来说,旧体制的特点是行政、经济、文化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集中于几个书记,书记的权力集中于第一书记;就纵向集中来说,是一切下级的权力集中于上级,全国的权力集中于中央。因此,要解决党和国家体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既要从横向上,也要从纵向上将权力下放。 概念权力下放 : quán lì xià fànɡ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针对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集中于领导机关的弊端而提出。权力下放的总的原则是,凡是适宜于下面办的事情,都由下面决定和实行。这里所说的“下面”,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指地方;在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上,指企业事业单位;在党和政府同群众组织的关系上,指群众组织。 原则它原则上由国家使用,如法国1852年3月28日条例的动机解释部分所说:“我们可以从远处管理得同近处一样好”。它是权力分散的一个对立和完善。 下放的人员和职能由他们的上级负责,等级控制施加于人员(任命、纪律等)以及他们的行为(上级可以取消下属的决定、向他们发布指令或是修改他们的决定)。权力下放后的机关仍然维持一个机构的完整性,使得法人能够介入管理行为中。 因此,它提供国家以更高效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如奥迪隆·巴罗(Odilon Barrot,法国十九世纪政治家)所形象化的:“这是用同一把锤子捶,但是我们缩短了它的柄。” 范围在法国,权力下放政策被非常有效地推广,95%的行政人员服务于下放机关,占总经费的三分之二。 它在地理范围内行使: 大区,région 一般法的施行界限 省 département 区 arrondissement 乡 canton 市镇 municipalité 它同时也在各个领域中施行,如上诉法院、各学会以及军区。 应用权力下放的实现在法国由《权力下放宪章》(Charte de la déconcentration)提出的原则所指导,如1992年2月6日法的补充原则规定了下放的权力机关拥有一般法的权能。 英国在英国,除了位于伦敦的英国上议院外,现在苏格兰、威尔斯和北爱尔兰都拥有自己的议会,这些议会中的部分议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虽然这些二级政府拥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权限,他们的权力还是无法足够大到能与英国议会抗衡。三个地方议会之间的权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苏格兰议会拥有立法权,而威尔斯议会政府则只能决定具体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给威尔斯的预算。此外,这些议会的存在不受宪法保障,它们的具体权责范围也可由英国议会决定增大或缩小。 因此,英国被认为是一个权力下放的单一制国家。这与联邦制国家是不同的。在联邦制国家中,地方议会的地位得到宪法承认,其权限范围和职责都有明确保障,中央议会无权随意剥夺这些权力。 英国政府目前的政策是继续下放中央权力。在未来的几年中,英格兰部分地区的民众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是否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政府领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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