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曲阜摄影业商会 |
释义 | 简介曲阜市工商业联合会摄影业商会(简称曲阜市摄影业商会)是曲阜市工商联领导下的,由从事摄影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成的对全市本行业经营服务进行规范、监督、管理、认证的会员组织。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摄影行业新理念,弘扬中华民族先进文化,规范摄影行业管理,推动摄影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消费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商会接受曲阜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主要任务(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政议政。 (二)制定市内摄影服务及相关产业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摄影行业市场运作,组织会员开展行业评比,资格认证,企业资质考评活动,推动摄影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组织摄影文化和摄影产业的理论研究,掌握摄影行业发展的规律和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立法或制定政策的建议。 (四)举办摄影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更新理念、丰富知识、增强能力,经行业认定上岗资格,持证经营,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整体行业发展水平,使摄影行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五)开展摄影文化的宣传、知识普及和摄影咨询等工作;倡导文明 、健康、时尚的摄影模式,举办有示范意义的摄影及相关的大型活动,引导摄影行业的发展方向。 (六)建立摄影服务机构对摄影相关产业进行评比和表彰;组织市内的摄影行业的各项大赛,开发、认证、推介符合行业标准的婚庆产品。 (七)协调解决与摄影服务和摄影行业有关的各类纠纷,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愿,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摄影行业间的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教育会员参与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承办政府及曲阜市工商业联合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机构商会现有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4人、会员92人。商会各地分支组织中小雪、陵城、吴村、南辛、时庄、董庄、防山等镇摄影业商会分会已经成立。其他等乡镇分会正在积极筹备中。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曲阜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摄影业商会(简称曲阜市工商联摄影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曲阜市工商联摄影业商会是曲阜市工商联及曲阜市工商联礼仪庆典业商会领导的从事摄影行业及相关行业的非盈利、服务型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弘扬社会道德风尚,规范摄影行业管理,推动摄影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曲阜市工商联及曲阜市工商联礼仪庆典业商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必经曲阜市工商联批准。 第五条 本商会的驻所设在曲阜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职能: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促进行业自律。 (二)制定市内摄影服务及相关产业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摄影市场运作,组织会员开展行业评比,协助会员进行资格认证,职称申报,推动摄影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组织摄影文化的理论研究,掌握摄影行业发展的规律和动态。 (四)举办摄影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丰富知识,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整体行业发展水平,使摄影行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五)开展摄影文化的宣传、知识普及和摄影咨询等工作;举办有示范意义的摄影和庆典及相关的大型活动,引导摄影行业的发展方向。 (六)协调解决与礼仪庆典服务和摄影行业有关的各类纠纷,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愿,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倡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曲阜市工商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摄影行业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商会为企业会员; (二)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摄影行业的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商会为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摄影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研究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与喜庆相关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商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商会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会员种类之一。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会议; (四)获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五)获得会员间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维护本商会利益; (二)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接受本商会的监督指导;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主办或倡导的学术研究、信息交流、评比表彰、培训观摩、会议展览、社会公益服务等活动; (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商会成立时积极缴纳开办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商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每三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大会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曲阜市工商联审批。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其成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爱本商会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敬业精神,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驻外地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六)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曲阜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曲阜市工商联和市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 提出本商会名誉职务的聘任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由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大文件。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六) 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认真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议所做出的决议。 (二) 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助会长协调方方面面开展工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曲阜市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曲阜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曲阜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曲阜市工商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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