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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区域性国际组织
释义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为了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而结成的国际组织.

简介

基本上按地区组成的国际组织。它们的成员是特定地区内的若干国家,在历史、文化、语言等方面往往具有一定的联系,或者具有共同关心的问题或共同的利益,因此,它们在和平解决争端、维持本区域和平与安全、保障共同利益及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等方面,有进行协调、广泛合作并结成永久组织的需要。在区域组织中,有些是政治性的,有些是专门性的。但是,一般区域组织从其基本活动来看,不仅具有政治方面的职能,也具有调整和促进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专业方面的作用。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提到“区域协商”,但没有关于区域组织的明确条款。1945年《联合国宪章》则以专门条款确认了区域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同联合国的特殊关系,规定联合国并不排除“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的区域协定或区域机构的存在,但这类协定或机构及其工作须“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因此,某些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组织,如侵略性的军事集团,严格地讲,不算是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区域组织。

特点

这种国际组织具有国际组织的一般特点,也具有其独有的特点:第一是地理性,因其成员国基本上是特定区域内的国家;第二是成员国具有共同的利益和政治背景,因它们在民族、历史、文化、语言、宗教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上有共同关心的问题,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第三是区域性组织不仅具有维持和平与解决争端的职能并具有促进和调整区域内社会、经济及其他领域的关系的职能。

区域性国际组织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活动构成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活动的一部分,但区域性国际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之外的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它具有独立的组织约章、成员国、组织机构和活动程序,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只是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与联合国保持合作而已。

任务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区域组织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①和平解决争端,即设立区域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争端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之前,应通过区域组织,力求争端的和平解决。②协助联合国安理会实施依安理会权力而采取的强制行动,此项行动必须以安理会的授权为限。但《联合国宪章》规定,会员国在遭到武力攻击时,在一定条件下得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此外,区域组织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进行的活动,不论何时均应向安理会作充分报告。可见《联合国宪章》已把区域组织纳入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制。

重要组织

美洲国家组织

现存区域性组织中历史最久的组织。其起源可溯及19世纪初期中南美独立解放战争。1826~1889年,美洲国家曾举行过11次国际会议,导致“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的成立。在此后将近60年中,美洲国家会议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条约和宣言,并使该组织的职能从偏重商务逐渐扩大到了政治、司法、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到1948年,在波哥大召开的第 9届泛美会议,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波哥大宪章》),将该组织确定为现在的名称即“美洲国家组织”。它的总部设在华盛顿,到1982年7月,有成员国31个。

阿拉伯国家联盟

成立于联合国建立之前。1944年9月,阿拉伯各国外长在亚历山大举行会议,决定成立阿拉伯国家联盟。1945年3月,叙利亚、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黎巴嫩、埃及、也门(现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等7国代表在开罗举行会议,签订了《阿拉伯国家联盟公约》,阿拉伯国家联盟正式成立。其总部原在开罗,1979年3月巴格达会议后,迁往突尼斯,到1983年,有成员国22个。

欧洲共同体

西欧各主要国家的组织,包括欧洲煤钢联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1951年 4月,法国、 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6国在巴黎签订《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建立煤钢共同市场;1957年3月,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与《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嗣后,6国又于1967年7月,决定把欧洲煤钢联营、欧洲原子能联营并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欧洲共同体的主要机构,除部长理事会、共同体委员会和欧洲共同体法院外,还有一个欧洲议会。根据1976年 9月各成员国签订的关于直接选举的协议,欧洲议会于1979年在各成员国进行了第一次普选。罗马条约生效后,欧洲共同体建立了关税同盟,实行了共同农业政策,设立了新的欧洲货币体系。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三国加入,使共同体扩大到9国。1981年希腊加入,使这个西欧的组织扩伸到了东南欧。

非洲统一组织

当前区域组织中成员国最多的组织。1963年5月,非洲31个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代表,在埃塞俄比亚举行会议,通过了《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宣告非洲统一组织成立。至1983年,该组织成员国已超过50个,总部设在亚的斯亚贝巴。非洲统一组织成立以来,已开过19次首脑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捍卫各成员国国家主权和维护民族经济的重要决议。

东南亚国家联盟

1967年8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的外交部长在曼谷举行会议,通过了《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在1961年7月泰国、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组织的东南亚联盟的基础上成立了东南亚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后,成员国间加强了区域合作,在政治、外交、贸易、生产、航运和金融诸方面的合作都有较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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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9: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