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请禁妇女裹足折 |
释义 | 《请禁妇女裹足折》是康有为上奏满清皇帝的一本关于中华女子天足的重新回归的奏折。该折康有为列举了应该废除缠足的种种理由,从国家、从民族、从人类的角度详实论证了缠足的危害,笔触凄婉,朴实,而又不失其批判的锋芒,情感真挚,颇有意趣,令人扼腕叹服。 中文名:《请禁妇女裹足折》 作者:康有为 朝代:清朝 历史事件:戊戌变法 涉及陋俗:缠足风俗 作品背景谁说红颜多薄命?洗尽铅华得天足。中华女子天足的重新回归,应该说始于康有为。 到了晚清,“折骨伤筋,害人生理”的缠足,受到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和外国传教士的强烈抨击和批判,都大力倡导天足。到戊戌变法时,康有为奏上《请禁妇女裹足折》,实际上是推行自上而下的天足运动。康有为首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革除缠足陋习,为中国天足运动的成功开展立下了头功。 在文中,康有为列举了应该废除缠足的种种理由,从国家、从民族、从人类的角度详实论证了缠足的危害,笔触凄婉,朴实,而又不失其批判的锋芒,情感真挚,颇有意趣,令人扼腕叹服。 作者小传康有为(1858年-1927年),广东南海县银塘乡人。因是广东南海县人,人们尊称为康南海或南海先生。家为广东望族,世代为儒,以理学传家。康有为7岁能文,被目为神童,是近代著名的文学家。他是戊戌变法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中国近代史上向西方学习的中国人之一。 作品原文奏为请禁妇女裹足,以全肌肤,而维俗化,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惟汉臣贾谊上《治安策》,谓“大臣以簿书期会为大故,至俗流失、世败坏则不知怪”,此诚知治乱之体要者也。夫为政之道,本末兼该,而莫大于保民;圣化之隆,纤悉备举,而莫先于正俗。方今万国交通,政俗互校,稍有失败,辄生讥轻,非复一统闭关之时矣。吾中国蓬荜比户,蓝缕相望,加复鸦片熏缠,乞丐接道,外人拍影传笑,讥为野蛮久矣,而最骇笑取辱者,莫如妇女裹足一事,臣窃深耻之。 夫刖足者,为古肉刑之一。刑者,成也,一成不变。后王恐波及无辜,犹为废之,史称其美。女子何罪,而自童幼加以刖刑,终身痛楚,一成不变,此真万国所无,而尤为圣王所不容者也。夫父母抚子,以慈为义,女子体弱,尤宜爱护。乃乳哺甫离,髫发未燥,筋肉未长,骨节未坚,而横絷弱足,严与裹缠,三尺之布,七尺之带,屈指使行,拗骨使折,拳挛霊霊,跼地雸天,童女苦之,旦旦啼哭;或加药水,日夕熏然,窄袜小鞋,夜宿不解,务令屈而不伸,纤而不壮,扶床乃起,倚壁而行。富人苦之,贫家尤甚,亲操井臼,兼持馈浣,下抚弱息,上事病姑,跋往报来,走无停趾,临深登高,日事征行,皆扪足叹嗟,愁眉掩泣,或因登梯而坠命,或因楚病而伤生。若夫水火不时,乱离奔命,抚夫抱子,挟物携衣,绝洞莫逾,高峰难上,乱石阻遣,荆棘钩衣,多有缢树而弃生,坠楼而绝命者,不可胜数也。即使治世承平,富家大吉,婢妪盈前,安坐而食,而人伦不礼,疾病不时,仰事俯畜,接亲应友,能无劳苦乎?且劳苦即不足道,而卫生实有所伤,血气不流,气息污秽,足疾易作,上传身体,或流传孙子,奕世体弱,是皆国民也,羸弱流传,何以为兵乎?试观欧、美之人,体直气壮,为其母不裹足,传种易强也;回观吾国之民,尪弱纤偻,为其母裹足,故传种易弱也。今当举国征兵之世,与万国竞,而留此弱种,尤可忧危矣。 夫父母之仁爱,岂乐施此无道之虐刑于其小女哉?徒以恶俗流传,非此不贵,苟不缠足,则良家不娶,妾婢是轻。故宁伤损其一体,而免摈弃其终身。此为一人一家之事,诚有茹苦含辛而无如何者。若圣世怀保小民,一夫之有失,时以为予辜,一物不得所,引以为己罪,而令中国二万万女子,世世永永,婴此刖刑,中国四万万人民,世世永永,传此弱种,于保民非荣,于仁政大伤,皇上能无恻然矜之,惄然忧之乎! 臣尝考裹足恶俗,未知所自。《史记》利屣,不过尖头;唐人诗歌,尚未咏久;宋世奄被,遂至方今。或谓李后主创之,恐但恶风所扇耳。宋人称只有程颐一家不裹足,则余风可知。古今中外,未有恶俗苦体,非关功令,乃能淹被天下、流传千年若斯之甚也。其可骇莫甚焉。以国之政法论,则滥无辜之非刑;以家之慈恩论,则伤父母之仁爱;以人之卫生论,则折骨无用之致疾;以兵之竞强论,则弱种展转之谬传;以俗之美观论,则野蛮贻诮于邻国。是可忍也,孰不可忍! 且国朝龙兴,严禁裹足,故满洲妇女,皆尚天足。凡在国民,同隶复帱,率土妇女,尤宜哀矜。且法律宜一,风俗宜同。皇上怜此弱女,拯此无辜,亟宜禁此非刑,改兹恶俗。乞特下明诏,严禁妇女裹足:其已裹者,一律宽解;若有违抗,其夫若子有官不得受封,夫官者,其夫亦科锾罚;其十二岁以下幼女,若有裹足者,重罚其父母。如此则风行草偃,恶俗自革。举国弱女皆能全体,中国传种渐可致强,外人野蛮之讥可以销释,其裨圣化,岂为小补!伏维皇上圣鉴。谨奏。 作品译文臣康有为所奏的是,请禁妇女裹足,以保全妇女肢体,维护良好的风俗教化,恭谨地缮写这封奏折,祈请皇上明察: 我想到西汉大臣贾谊的《治安策》说道:“大臣应该以案牍文书、例会最为要紧,至于风俗流荡淫逸,世道败坏则不以为怪。”这的确是知道国家治乱的精要所在。治理国家的内容,有根本的和次要的,而关键在于保护百姓;圣人教化百姓,有重要的和不重要的,而首先是整顿风俗。现在各国之间互相交往,人们对各国政教风俗互相比较,国家稍有失误,就常常受到别国的讥讽蔑视,已不再是大一统、闭关自守的时代了。我国百姓十分贫困,编草为门、织荆为户的穷困家庭相邻,衣衫褴褛者相望,再加上鸦片的毒害,乞丐遍地,外国人拍摄下来,传笑海外,我国人被讥笑为野蛮人已经很久了,最使外国人惊奇、最受外国人嗤笑和侮辱的莫过于妇女裹足,我为此深深地感到羞耻。 斩足是古代肉刑之一。古人说:刑,就是成的意思,一旦形成就永不会改变,这正是肉刑残害人体产生的必然结果。后代圣王害怕肉刑波及无辜,将肉刑废止,史书对此事给以赞美。妇女有什么罪!自童年就被施加和刖刑相似的裹足,终生痛苦,裹足形成的残疾一旦形成就永不会改变,这实在是世界各国所无,尤其为圣明的君主所不能容忍。父母抚养子女,应当慈爱有加,女子体弱,更应当多加爱护,竟然在刚刚断奶、胎发未干、筋肉未长全、骨骼没长硬的时候,蛮横地裹她们的幼嫩的脚,用三尺长的布、七尺长的带子将脚趾裹成弯曲,将趾骨缠断。她们走起路来步子小,缩手缩脚,年幼女童痛苦不堪,天天啼哭。为了将女童的脚裹成三寸金莲,有的用药水洗脚,日夜用药熏,还让她们穿窄袜小鞋,即使睡觉时也不让脱掉,一定将女童的脚趾裹成弯屈,无法自然伸展,将脚裹成纤细弱小,导致她们只有扶着床才能站立,倚着墙才能走路。富裕人家都苦于裹足,贫穷人家的痛苦更加深刻:因为穷人家的女子要亲自打水舂米,又要做饭洗衣;下要抚养弱小的子女,上要侍奉有病的婆母,每日跑来跑去,没有停步的时候;有时还得跨越深溪、攀登高山,天天走远路。由于脚趾弯曲、足部羸弱,十分痛苦。她们都捧住脚叹息命苦,个个愁眉不展,掩面涕泣。有的因为脚小,从梯子摔下来,命丧黄泉;有的因为脚小,内心痛苦,竟然自杀。如果要逃避水火灾害,或在战乱中逃命,扶着丈夫,怀抱幼子,又要携带着衣物,深涧过不去,高山登不上,乱石挡路,荆棘刺破衣服,在树上上吊自杀、跳楼自杀的不可胜数。即使时局长期太平,生在富贵人家,供役使的婢女很多,可以安坐而食,但人伦中有一定的礼仪要遵守,时常会生病,要孝敬公婆,抚养儿女,接待亲戚,应对朋友,足小行走困难,怎么能不感到疲劳痛苦呢?就算劳苦不足道,而对于人的养生确实有伤害,足部血气不流通,气味难闻,脚病易于发作,向上传染到身体其他部分,有的甚至遗传给子孙,代代身体衰弱,这都是我国国民啊!病弱流布很广,哪还有身体强壮的人可以当兵呢?我们看看欧美人,身体挺直,胆气又壮,这是因为他们的母亲不裹足,繁衍的子孙容易强壮。回头看看我们国民,病弱纤细,弯腰屈背,因为他们的母亲裹足,所以繁衍的后代容易柔弱。现在是全国征兵的时期,我国要和各国竞争,却繁衍这样的弱种,就尤其使人感到忧虑危险了。 天下父母都疼爱儿女,又怎么会乐于将这种无道的虐刑加在自己幼女身上呢?只是因为坏的风俗流传,不裹足就不显得尊贵。如果不裹足,那么好人家就不娶这样的女子做媳妇,连奴婢、小妾都看轻她,所以宁愿伤残自己的一部分肢体以免自己的一生都遭到遗弃。这虽然是一人或一家的事,但实在是自己不得不忍受的苦难。圣王时代爱护小民,哪怕只有一个百姓流离在外,也常常认为是自己的罪过;哪怕只有一件事情没有办好,也认为是自己的罪过。但是使二亿女子世世代代忍受这样的刑罚,使中国四亿人民世世代代繁衍这样的弱种,这对于圣明君王保护百姓的本意来说,真是没什么值得夸耀的地方,对于圣王的仁政是莫大的损失,皇上难道能够对此不抱着深切的怜悯之心,难道能够对此丝毫不感到心绪不宁吗?我曾经考证裹足恶习,没考证出来源。《史记》中有“利屣”,就是尖头舞鞋;唐朝人的诗歌,还没有描写过裹足;宋朝时广泛流行起来,于是延续到现在。有的人说是后唐李后主首倡,恐怕是已经败坏的风俗煽动的结果。宋朝人说宋朝只有程颐一家的女子不裹足,那么这种风俗的流行之广就可以想象了。古今中外,没有一种恶俗像这样摧残人的肢体、却又并非出于法令所规、却能流布于天下、绵延近千年,达到这种严重的程度。令人惊骇的莫过于此了!从国家的政治法律考虑,是残酷的刑罚滥及无辜的女子;从家庭中父母对女儿的慈爱看,是伤害了父母对女儿的仁爱之心;从人类养生的角度看,是无缘无故地折断人体骨骼以致残疾;从军事上竞争看,是劣质的因素在人种遗传中的延续;从风俗中的美丑看,是给予邻国嗤笑我国为野蛮的把柄。这些都可以忍受,还有什么是不可忍受的! 况且我大清建国以来就严禁裹足,所以满族妇女直到现在还是天足。凡是我国国民,都应在皇上的庇护之下,全国妇女都应该同样受到皇上怜悯。况且法律应当统一,风俗应当一致。皇上要怜悯这些弱女子,拯救这些无辜的人,就应该马上禁止这种残酷的刑罚,改变这种恶劣的风俗。请皇上特为此颁布诏书,严禁妇女裹足;那些已经裹足的人,一律放开;如果有人违抗皇帝的命令,她们的丈夫和儿子有官职也不能受封,无官职的,对她们的丈夫处以罚金;十二岁以下的幼女如果有裹足的,重罚她们的父母。这样一来,百姓要服从政府的命令,这种恶习自然就消灭了;全国的弱女子都能保全肢体,中国人种可以逐渐变得强壮,外国人讥笑我们野蛮的事也可以自己消失了。禁止裹足这件事有益于圣王的教化百姓,怎么能算小呢?我匍匐在地,请求皇上明察。谨奏。 影响与传播缠足风俗在中国流行了差不多一千年,确实可以称得上是中国的“国粹”。不过,唐以前的中国女人是不缠足的。李白有诗说:“一双金齿履,两足白如霜”,还能够欣赏到女子的天足。《南唐书》写小周后和李后主私通,“手提金履,袜潜来”。提着鞋子,穿着袜子步行的,应该不是缠足的女子。流行的意见大多认同《墨庄漫录》的意见,认为缠足始于五代南唐。传说李煜有位叫娘的宫嫔,纤丽善舞,“以帛绕脚,令纤小屈上作新月状”。从此成为一种风气,从宫廷席卷民间。南宋迁都临安(今杭州),缠足已经在上层社会流行开来,甚至北方的女真族女子也开始缠足。到了明代,缠足之风大盛。朱元璋将自己不共戴天的仇人张士诚的旧部编为丐户,男的不许读书,女的不许缠足。不许缠足竟已经成了一种惩罚,可见缠足已经被视为女子的一种权利,三寸金莲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审美。满清建国以后,虽然成功地让汉族男子剃去了顶发,编起辫子,对于汉族女子的缠足习俗却无计可施,最后只能约束旗人妇女不许缠足。 到了晚清,西方思潮涌入中国,缠足开始受到抨击。首先是外国传教士对女子缠足现象予以抨击,指出缠足是“自伤肢体”,“无故而加以荆刖之刑”。这显然是一项有力的指控,康有为的折子中也采用了这种说法。1874年,约翰·迈克高望牧师在厦门设立了中国第一个反缠足组织“天足会”,显然这些活动对康有为都有极为深刻的影响。康有为抨击缠足“折骨伤筋,害人生理”,他不顾族人的惊骇嘲笑的目光,坚持不为女儿缠足。1895年,他与胞弟康广仁在广州创办粤中不缠足会,1897年又推广到上海,由康广仁、梁启超、谭嗣同等设立天足会。该会章程约定,会员所生女子不得缠足,所生男子不得娶缠足之女,会中同志,可互通婚姻。由于解决了天足女子的婚嫁顾虑,加上梁启超、林琴南、黄遵宪等文化名流大力倡导,天足运动声势浩大,得到全国各地的热烈响应。到戊戌变法时,康有为奏上《请禁妇女裹足折》,实际上是推行自上而下的天足运动。康有为首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革除缠足恶习,为中国天足运动的成功开展立下了头功。 不过裹足风气真正扭转的时代还没有到来,虽然已经是遥遥可见了。民国成立以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通令各省鼓励禁止缠足,天足才真正成为一时时尚。今天,缠足只能在电视里看到,研究它也已经是学问家的工作,跟普通百姓没有什么关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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