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青海省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标准 |
释义 | 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青政200640号),建设一批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需求,而制定的标准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青政[2006]40号),建设一批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需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主动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青海服务。在扩大招生规模、深化教学改革、积极开展东西部、城乡联合办学、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职业培训及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佳,毕业生就业率高,办学效益显著,在省内中等职业学校中起骨干、示范作用,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第三条教师队伍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办学思路清、创新意识强,团结协作好,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行政管理能力,学历、职称结构合理。 2、学校有与教育教学工作相适应、专兼结合、稳定的师资队伍,专兼职教师比例合理。专任教师在10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教师占80%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教师占20%左右。 3、专业课教师占专任教师的60%以上,“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60%以上;教师须具有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的能力。 4、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中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占专业课教师一定比例;专业课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活动;学校注重教师培训,有计划、有实施、有成效。 第四条 办学条件 (一)校园、校舍面积 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及非教学用房)不少于5.3万平方米(约80亩)。 2、校舍建设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及非教学用房)不少于3万平方米以上,学校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教室、实训基地及其他 1、有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的各类教室、实训设备,校内实训基地,有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有设施完备的专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等。 2、信息化程度高,建有功能齐全、覆盖面广的校园网及多媒体教学设施设备,拥有满足教学使用的计算机300台以上。 3、有图书馆和阅览室。学校藏书2万册以上(不含电子读物),报刊40种以上;教师阅览室座位数16座以上,学生阅览室座位数120座以上,电子阅览室座位数20座以上。 4、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校内有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 办学规模及毕业生就业 1、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3000人以上,非学历短期培训达1500人次/年以上。 2、积极开展东西部、城乡间校际、校企联合办学,规模较大,成效显著。 3、毕业生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80%以上,就业率达95%以上。 第六条教育教学 1、开设专业中应有三个以上与我省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和循环经济、生态保护等紧密结合的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骨干专业。 2、按教育部颁布的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组织教学,使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教材。特别是认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与法律、经济政治与社会、哲学与人生等四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必修课。 3、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专业课程(含顶岗实习)的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实验、实训(实习)开出率达85%以上。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各项管理比较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学校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重视办学模式创新、德育工作创新、管理工作规范。重视安全教育,近两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第八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体育、卫生类学校不在此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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