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乾县民政局 |
释义 | 机构概况乾县民政局是乾县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担负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建设、村民自治、民间组织管理、双拥优抚安置和专项社会事务管理等30多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民政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将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为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创新全县民政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最大的努力保障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内设机构1.办公室 1、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事务工作。 3、负责文秘、信息、简报、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局机关的行政管理、业务学习、综治、后勤服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全县民政工作会议的筹备及会务等工作。 4、负责民政理论研究与法制、宣传工作。 5、办理领导批办的事项。 2.财务股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宣传工作; 2、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3、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的审核、执行和监督。 4、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和组织各种财务统计报表的上报;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检查和审计计划的实施。 5、负责局属单位基建投资、物资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救灾救济股 1、主管城乡救灾救济工作,组织了解、核查并上报灾情。 2、组织抢险救灾、转移和安置灾民,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救灾款物,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3、组织赈灾捐赠活动。 4.优抚安置股 1、主管拥军优属工作和现役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工作,组织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2、承办评烈报批和组织开展褒扬悼念革命烈士活动;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3、主管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 4、负责农村退伍义务兵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军地两用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 5.社团管理股 1、负责全县社团的审批、登记、年度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社团活动,查处违法社团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 3、指导全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5、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度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6、研究提出并监督执行有关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 7、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8、指导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6.低保股 1、建立、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指导、督促各乡镇、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3、积极组织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4、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7.社会福利股 1、制定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督促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 3、负责审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社会孤老残幼、精神病人和农村退伍军人精神病人的收养救治工作。 4、指导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光荣院的管理与建设;制定和落实社区“星光计划”。 5、负责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6、负责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8.地名区划股 1、承办县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负责县、乡(镇)、村(居)委会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2、组织县际边界的勘定工作及县域的管理。 3、负责县际边界争议,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 4、收集、管理地名资料。 9.社区建设股 1、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2、组织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 3、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4、拟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 10.基层政权股 1、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下属单位1、乾县社会救助站 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受助人的需求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2、乾县殡殡葬管理所 1、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规和政策 2、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3、领导和管理殡仪馆(含火葬场)、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 4、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3、乾县婚姻登记处 贯彻执行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上报、撤消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倡导自愿婚前检查;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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