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普宁市流沙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在中共普宁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全市各工商企业的关心和参与下,普宁市流沙商会于2010年7月正式成立。流沙商会是经普宁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由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各工商企业、专业市场,以及各相关行业的企业、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号:普民社证字第062号) 商会宗旨流沙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各工商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市场规则,做好为会员、为社会、为政府的服务,引领会员立足普宁,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繁荣和发展普宁市经济作出贡献。 成立意义流沙商会的成立,是贯彻中共普宁市委工作思路,创建富有活力的“商贸名城”的一大举措,是实施品牌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优化企业服务的内在需求。商会的成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架起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引导和扶持产业发展,加强行业整合与商贸交流,加强企业在各领域的互惠合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经营秩序,更直接、更有效的服务企业,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发展目标流沙商会提出的口号是“同心协力,共图发展”。目前,商会已登记入会的会员单位达300多家。商会全体同仁在会长陈志彬的带领下,积极履行各项职能,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工作效果,为商会会员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努力把商会建设成凝聚力强、影响力大的品牌商会。 集体荣誉2011年3月,普宁市流沙商会获得由中国内衣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内衣行业2010年度突出贡献奖”。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普宁市流沙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各工商企业、专业市场,以及各相关行业的企业、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各工商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市场规则,做好为会员、为社会、为政府的服务,引领会员立足普宁,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繁荣和发展普宁市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普宁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普宁市环城北路国际商品城北侧,邮编:515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总的是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商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一)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企业、经济科技社团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 (三)组织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推行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公平竞争,发扬爱国敬业精神,提高行业信誉; (五)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七)组织本行业的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招商会,以及组织企业赴外地参展等活动; (八)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 (九)开展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 (十)发行和创办行业刊物、网站、开展咨询服务; (十一)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与委托事项; (十三)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有违反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作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其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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