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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潘锦芳传
释义

作品概况

作品名称:潘锦芳传

创作年代:清代

作者:施补华

作品体裁:散文

作品原文

潘锦芳,湖州卖酒翁也(1)。少习拳勇技击(2),谊心直气(3),市井无赖咸惮之,已而折节为善(4)。谦谨畏事,犯而不校(5)。晚年酒益雠(6),家富,子孙内赀为品官(7),翁称封君(8),而谦谨加甚。每入市井,伛偻旁行(9),与庸保语(10),兄之弟之。郡县大夫与缙绅之佂而归者,敬翁为人,诣之(11),匿不敢见。为人平争斗,偿逋负(12),事解不居其名。

咸丰庚中(13),粤贼攻湖州(14),赵忠节公以乡兵守城(15),指翁告入曰:“此游侠之雄也,惜乎老矣!”辛酉之(16),贼陷会城(17),围湖州益亟(18),而江苏巡抚驻军上海,忠节作血书乞援。募能犯围出者,翁请独行。及陈血书,议以松江提督曾秉中帅水师绝太湖而西(19),为外内合攻之计。乡人贾于上海者,聚资十万饷之(20)。行有日矣,有尼之者,中变(21),翁乃流涕言曰:“老夫出城时,城中粮已尽矣,兵一日两粥,民食草根树皮,空巷敝庐,死人相枕(22)。生者数老夫之行(23),日暮待援,惧不相保。城外贼如麻,登高叫呼,兵在城上与之应答,岌岌将为变(24)。

老夫病且死,犯围为此行;乡人贾于此者,念在围城父兄子弟、宗族姻连,其情愁急,恨水师无翮而飞也(25);彼尼之者,何其不仁乎!呜乎,吾不复见赵公矣!”举拳击案,大呼呕血以死。死之六月,为同治壬戌五月(26),湖州城陷,翁家亦破。翁之诸孙,至今以酒为业。

施氏曰:同治壬申、癸酉间,重修湖州府志,余言潘锦芳事,宜附壬戌殉节诸君之后,或以卖酒者少之(27),遂不得书。乌乎,翁卖酒者也,赵忠节公识之矣。

作品注释

(1)湖州:府名,治所在乌程(今浙江吴兴)。

(2)技击:搏击、刺击一类的武艺。

(3)谊:通“义”。

(4)折节:改变往日的气性行为。

(5)校(jiào):计较。《论语·泰伯》:“犯而不校。”

(6)雠(chóu):售。

(7)内赀:即“纳资”,交纳钱款捐官,买官职。

(8)封君:子孙贵显,父、祖因而受到封典的,称封君,也称封翁。

(9)伛偻(yǔ lǚ):曲背,躬着身子,表示恭敬。

(10)庸保:佣人,雇工。庸,通“佣”。

(11)诣:前往,去到,指拜访。

(12)逋负:拖欠的税赋或债务。逋,拖欠。

(13)庚申:1860年(咸丰十年)。

(14)粤贼:对太平天国革命军的蔑称。

(15)赵忠节:赵景贤,号竺孙,浙江归安(今吴兴)举人。湖州城陷而死,谥忠节。

(16)辛酉:1861年(咸丰十一年)。

(17)会城:指省城杭州。

(18)亟:急,迫切。

(19)绝:穿过,越过。

(20)饷:馈赠,赠送。

(21)尼(nì):阻止。

(22)相枕(zhèn):互相枕靠而卧倒。此形容死者极多。

(23)行(háng):辈。

(24)岌岌:很危险的样子。

(25)翮(hé):羽毛。

(26)壬戌:1862年(同治元年)。

(27)少:轻视。

作品赏析

为全城人的生死存亡突围求援,替当局卖命,结果还因为是卑贱的卖酒人而不得名列地方史册,作者为潘锦芳作传,对此是很有些感慨的,这也是文章可取之处。

作者简介

施补华(1836—1890),原名份,字均父,浙江乌程(今吴兴县)人。1870年(同治九年)举人,官山东补用道员。有《泽雅堂古文》、《岘佣说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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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