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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帕特里克·德富林
释义

帕特里克·德富林爵士(Patrick Arthur Devlin, Baron Devlin, PC 1905年11月25日--1992年8月9日)是英国法学家,曾担任英国上院大法官。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张法律可以强制执行道德,曾与实证法学派的哈特展开过著名的辩论。

“沃尔芬登报告”以及哈特与德富林的论战

提示: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命题向来是无法回避的,耶林曾将其称为法理学中的好望角,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过去的一个弯儿。虽然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当代西方法学界在法律与道德关系上仍然存在重大分歧,并导致了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的长期争论。这些争论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三场论战:哈特(H·L·A·Hart)和富勒(Lon Fuller)关于法律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的论战,哈特与德富林(P·Devlin)关于国家有无权力强制实施道德的论战,哈特与德沃金(R·Dworkin)关于规则模式中是否包括蕴含道德价值的原则的论战。下面这则阅读材料就简要介绍一下“沃尔芬登报告”以及由此引起的哈特与德富林的论战。

1954年,英国国会组成了沃尔芬登委员会,调查及研究现行的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以对国会提出有关这方面立法的建议。1957年,委员会提出了“沃尔芬登报告”(Wolfenden Report),建议法律不应该禁止成年人之间在私下自愿进行的同性恋行为,也就是说,应该将这种行为非刑事化。该报告认为刑法的功能是: 保持公共秩序和社会良俗(decency),保护公民免受侵犯或损害,并且为公民提供免受他人剥削和败坏的足够的保障,尤其是为那些特别脆弱的公民,因为他们年轻、身心脆弱、没有经验,或者在生理上、身份处境上以及经济上处于一种特别的状态需要依赖他人。按照我们的观点,法律的功能不是去介入公民的私人生活,或试图去强制推行任何特定的行为模式,法律的功能不超过为推行上述概括的任务所需要的限度。……社会和法律应该给予个人在与私人道德有关的领域以选择行动的自由,……这样说并不等于宽恕或鼓励私人的不道德。

1959年,英国上议院的司法议员德富林对这份报告作了猛烈批判,同年,哈特教授对德富林的观点作了反批评。德富林认为,在很多罪行中,刑法的功能就是为实施道德原则而不是为了别的什么。社会不仅是一个物质的共同体,也是一个观念的共同体。社会的共同道德是维系社会存在的看不见的纽带,如果这个纽带过于松弛,社会成员就会游离出社会。当共同道德不被遵守时,社会就会分裂、崩溃。因为不道德的行为扩散开去,后果就不堪设想,个人酗酒是隐私,但假设有四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人口每天晚上酗酒,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对于政府立法镇压叛乱和煽动叛乱的权力没有理论上的限制,那么我认为,立法镇压不道德行为的权力同样也不能有理论上的限制”。因此道德不仅仅是一个私人问题,存在社会的公共道德,界定公共道德的标准就是任何一个明理的人(reasonable man)的正常判断,如果某种行为让一个明理的人、进而让公众感到难以容忍、愤怒、甚至厌恶,就足以构成对其进行惩罚的根据。同性恋行为就是这样一种公共道德无法容忍的行为,“平静地和不带感情地注视它,我们认为它是这样一种令人憎恶的邪恶,以至单单它的出现就是一种对我们的侵犯”。

作为法律道德主义典型代表的,除了德富林的理论,还有社会学大师涂尔干(E.Durkheim)的理论。涂尔干认为社会的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是维系社会的有机纽带,这个纽带的松弛就会危及社会的存在,“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但是涂尔干的这种理论是主要用来描述初民社会的特征的,德富林的社会概念几乎与涂尔干如出一辙,哈特指出这种社会概念是十分混乱的,纯粹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法,没有任何经验的证据可以表明集体意识或共同道德对任何社会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而认为道德的转变就等于社会的解体,这种说法更为荒谬,照这种逻辑,我们就没有办法说一个特定社会的道德发生了转变,而必须说“一个社会消失了而另一个社会代替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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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