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欧爱民 |
释义 | 一、个人简介 欧爱民,男,1969年生,湖南武冈人,法学博士,民进会员。1999年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1999年至2003年在湖南文理学院法学系工作,2003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学术刊物发表文章50余篇。出版专著2部,合著1部,副主编《宪法学》3部,参编《宪法学》3部,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湖南省社会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多项。2008年来,经常针对湖南省法治进程中所发生的个案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潇湘晨报》、《法制周报》、《长沙政法频道》等新闻媒体发表法律意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并当选为2009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的法治人物、2010年度湘潭市十大新闻人物、CCTV2011法治人物湖南十佳。 二、社会兼职 1、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 2、湖南省青年委员、三峡大学特聘教授 3、民进湘潭市委委员、民进湘潭大学支部主委 4、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湖南省摩托车商会法律顾问 三、获奖情况 1、湖南省2009年度最有影响力的法治人物(湖南省依法治省办公室,2010年); 2、CCTV2011法治人物湖南十佳(华声在线,2011年); 3、湖南省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 4、湖北省优秀博士论文奖(湖北省人民政府,2008年); 5、第五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中国法学会,2008年); 6、三等功(常德市人民政府,2001年); 7、2010年度湘潭市十大新闻人物(湘潭晚报,2010年); 8、湖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省教育厅 2010年); 9、教学成果一等奖(湘潭大学,2010年)。 四、主持的科研项目 1、《中国宪法事例分析的类型化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9BFX016); 2、《宪法实践技术路径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06JA820035); 3、《部门法的宪法规制——以违宪审查为视角》,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3SFB2029); 4、《二元宪法论》,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办课题(06ZC69); 5、《中国宪法事例的分析方法研究》,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09A098); 6、《教育行政案件类型及其诉讼程序研究》,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 7、《行政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教育厅一般课题; 8、《宪法诉讼研究》,湘潭大学博士启动项目; 9、《法律实践性教学“当事人模式”研究》,湖南省教育厅教改课题; 10、《法学实践性教学当事人模式的理论与实践》,湘潭大学教改课题。 五、著作、教材 1、《破译宪法的实践密码——基本理论·分析方法·个案考量》,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宪法实践的技术路径研究——以违宪审查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行政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合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宪法学》(副主编),中南大学出版1998年版; 5、《宪法学》(副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宪法学》(副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7、《湖南省“五五”普法2008读本》(副主编),海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另外参编《宪法学》教材2部。 六、代表性论文 自1999年来,共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20余篇,核心期刊20余篇。 1、《论宪法实施的统一技术方案——以德国、美国为分析样本》,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2、《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宪法适用的技术方案》,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 3、《论法律明确性原则的宪法适用的技术方案》,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 4、《聚众淫乱罪的宪法学透视——以制度性保障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5、《论基本权利保障的技术方案——基于数学思维的分析框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 6、《德国宪法制度性保障的二元结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7、《论市民宪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1期; 8、《立宪主义语境下对我国宪法权利属性的考问》,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 9、《我国犯罪概念的宪法学透视》,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10、《修正的思想市场理论与言论的双轨保护》,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2期; 11、《违宪行为的法理分析》,载《求索》,2005年4期; 12、《借鉴与建构:行政诉讼客观化对中国的启示》,载《求索》,2004年8期; 13、《论行政诉讼客观化》,载《求索》,2004年7期; 14、《言论的类型化及其法律保护》,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第6期; 15、《权利与原则:撩开说话的法律面纱》,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 16、《财产权入宪路径及其民主检验》,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期; 17、《不当联结之禁止原则》,载《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18、《法律品格的宪法保障》,载《湘潭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19、《我国刑事没收的宪法学透视》,载《湘潭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20、《住宅权宪法保障的类型化分析——比较法的视角》,载《湘潭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21、《上海、重庆试点开征房产税何以能通过宪法之门》,载《湘潭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22、《现代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特点——兼与我国相关制度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七、教学改革 在传统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的基础上,创立了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当事人模式”。该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在研究当前热点问题的基础上,以当事人的身份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并通过各种途径推动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该教学模式实现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转变:从课堂到实战,具有“真实性”、“公益性”、“参与性”等特点,并融“理论研究”、“实践操作”、“关注民生”于一体,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职业技术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与社会责任感。 当事人模式在湘潭大学法学院实施得较为顺利,废除“驾考合一”制度、删除“身高歧视”、挑战“出租车特许经营”、质疑“国家药监局医院自制医用氧红头文件”、取消“夫妻投靠户口不合理条件”、申请“湘潭市两大职能部门公开财政预算与决算”、质疑“武冈禁摩令”、建议启动“天价过路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程序”等教学事例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成为该教学模式的经典。对此,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湖南都市频道、长沙政法频道、法制日报、湖南日报、京华时报、潇湘晨报、法制周报、湘潭晚报等数十家全国主流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对于由欧爱民教授所创立的当事人模式,《半月谈》、《中国教育报》、《法制日报》、《团结报》、《湘潭晚报》、《湘潭大学报》等给予了专题报道,在全国的影响力逐渐扩大,并被其他院校所借鉴。。 在推进当事人模式的同时,积极开展该教学模式的理论研究工作,一年来,在《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师》、《湘潭大学报》发表了《法学实践性教学当事人模式论纲》、《论法学实践性教学当事人模式》等一系列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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