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业税常年产量 |
释义 | 简介常年产量是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它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在正常年景下所收获的农产品产量。所谓土地的自然条件,一般是指土质、水利、地势、气候、风向、阳光等条件。所谓当地一般经营情况,是指当地一般农业生产对土地所耗费的劳力、畜力、肥料、种子和机械能力以及耕作技术水平等。 所谓种植习惯,是指在自然条件和一般经营情况下种植农作物的次数和品种。常年产量确定以后,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变更,作为计征农业税的依据,所以又叫农业税计税产量。常年产量不同于实际产量,按这次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一般是以农作物前5年的实际产量的平均数作为依据。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办法核定。这样基本上考虑了各种年景的不同情况。常年产量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既体现了对农业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也有利于简化农业税征管手续。 评定标准中国根据农业税法所定标准评定的计算农业税额的产量。又称计税产量。 常年产量(1957年以前称“常年应产量”)的评定标准是,各种田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条件及种植习惯,在平常年景下全年所应收获的产量。①田地自然条件,指土质、水利、地势、气候、风向、阳光等;②经营条件,指当地一般农民用于田地的劳力、畜力、机械、肥料及耕作技术等;③种植习惯,指各种自然条件的田地在当地一般农民的经营条件下,每年种植的次数和种植的作物。 常年产量一律折合成当地的主要粮食(简称"主粮")以市斤(合0.5公斤)为单位计算。常年产量评定后,在一定年限内稳定(1953年时称“固定”)不变。 中国农业税的常年产量,是在1949年冬至1952年冬的查田定产运动中评定的。1953年执行稳定农民负担政策,宣布“固定”常年产量。195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在降低税率的同时,调整了常年产量,全国平均提高14%。1960年农业遭受严重挫折而减产,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在降低税率的同时也大幅度调减了常年产量,使之接近当时的实际产量。1977年和1978年又把常年产量调整到1958年的水平,同时降低了税率,农民负担并未增加。由于农业生产发展,1989年常年产量只相当于实际产量的32.9%。常年产量已不能代表“平常年景”的产量,只是计算农业税的产量,故称“计税产量”(见农业税实际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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