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村金融发展 |
释义 | 农村金融发展是宁波大学商学院熊德平教授在其著作《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研究》以及论文《农村金融与农村金金融发展:基于交易视角的概念重构》中,针对既有农村金融定义的缺陷,重新定义了农村金融概念与农村金融发展的概念,并基于该定义,形成了系统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理论,构建了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与模式,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该概念及其基础上的成果,值得农村金融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和实际部门借鉴和思考。 宁波大学商学院熊德平教授在其著作《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P66-80)以及论文《农村金融与农村金金融发展:基于交易视角的概念重构》(《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2期,P8-13;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7年12期P120-126)全文转载)中,针对既有农村金融定义的缺陷,重新定义了农村金融概念与农村金融发展的概念,并基于该定义,形成了系统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理论,构建了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与模式,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该概念及其基础上的成果,值得农村金融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和实际部门借鉴和思考。 引用以下内容,请按上述提示查阅并注明准确出处,以维护和尊重作者知识产权。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解释 “农村金融发展”在逻辑上既是“金融发展”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延伸,也是“经济发展”[i]在“农村金融”上的体现。但简单地将“农村金融发展”定义为“农村的金融发展”或“农村金融的发展”无助于深入领会其本质含义。研究发现,和“农村金融”定义一样,我国既有“农村金融发展”也是在Raymond.W.Goldsmith“金融发展”[ii]上冠以“农村”的简单定义。无疑,Raymond.W.Goldsmith范式的方法论意义是极为深刻的,但本研究同时也注意到,这一定义侧重反映的是金融发展的数量方面,是基于传统发展经济学理论对“金融发展”外在表现的反映[iii],没有真正揭示金融发展背后的制度因素,与Von Mises和Hayck“发展就是分工和交换的扩张”以及Douglass.C.North“发展就是制度变迁”的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并不一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还只是“增长”意义上的“农村金融发展”。 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内涵,不仅要借助Raymond.W.Goldsmith范式,把握其“量”的方面,而且“金融发展应力求解说金融机制、金融制度总体如何发生变化,金融结构应包含金融制度、金融交易模式或交易机制”。因此,还必须从交易视角,深入到制度层面把握其“质”的方面。本文在定义“农村金融”概念内涵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金融交易的扩张,农村金融交易扩张不仅表现在交易量和交易活动范围或空间领域的扩大,以及交易手段--农村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且更表现为农村金融交易主体对交易的“规模收益”与风险损失权衡后的选择。在农村金融交易通过“规模经济”获得的收益大于交易的风险损失和用于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风险的交易成本之和,即农村金融交易的规模净收益为正时,农村金融交易就扩张。换句话说,农村金融发展是以规模净收益的存在为前提的,当农村金融交易的规模净收益为零时,农村金融发展停滞。因此,“规模经济”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原动力,风险损失和交易成本是农村金融发展根本限制。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提高“规模经济”的收益和降低风险损失与交易成本。 农村金融交易的每一次扩张,都使得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交易的不确定性或风险随之加大,进而使交易的“信任程度”难以得到确认和保证,判断农村金融风险和收益的难度增加,农村金融交易成本增加。为降低交易成本,农村金融交易中的信任关系从交易双方发展到对交易对象——农村金融工具的信任,从而推动了农村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对不断出现的农村金融工具的“合理性”及其风险的判断,需要依靠具有专门化知识和能力的“专家”——农村金融中介机构来提供服务。这样,对农村金融工具的信任转化为对农村金融中介——“专家”的声誉和其专业化知识和能力的信任,农村金融交易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信任程度越高,委托——代理效率越高,交易成本越低,农村金融的“规模效益”越好,农村金融规模净收益又进一步促进农村金融交易发展和扩张,为了持续维持这种发展和扩张,就必须监督和强化委托——代理中的信任关系。这种监督无非是“自我监督”、“双向监督”“第三方监督”。这样农村金融监管以及相应的规则——农村金融制度以及实施制度的专业化农村金融监管机构便产生了。农村金融便从原始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活动,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体系——依靠制度增进信任,促进农村金融交易活动不断扩张,追求规模净收益最大化的资金集中、流动、分配和再分配系统。 分析农村金融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是由“特殊主义信用”[iv]向“普遍主义信用”[v]的发展,实体经济中规模经济的存在和经济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任、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持续信用形成的信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减少农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农村金融交易风险和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保证,农村金融发展归根到底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同样,在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制度属性的基础上,还必须结合农村金融的功能、特征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从功能范式意义上理解“农村金融发展”。(1)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在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作为促进资本形成的重要方式,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发展就是要通过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借贷成本,提供足够资金,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通过为其使用现代化技术提供资金支持,以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为其分散存在于生产和经营等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其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2)农村金融发展必须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适应。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主要面对的是大量的分散小农和农村中、小企业,不仅交易规模小、次数频繁、缺少担保或抵押,难以获得建立信用所必须的信息,而且,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等特点,还要求金融服务简便、灵活、及时,加上农村经济尤其是农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不稳定、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并存、比较利益低下等特征,使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资金使用成本和交易风险高,而收益又比较低。现代化的、有组织的正规商业性金融,不仅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而且,在追求规模经济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有效规避风险的制度和方法,还阻碍甚至禁止农村金融交易。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并不表现为金融机构、工具和制度的现代化,而是表现为与农村经济的适应性。(3)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农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和非正规金融成本过高而难以满足,农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扩张动力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市场机制失灵。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将处于低水平的均衡,进而进入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农村金融发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扩张”的一般内涵。无疑,政府干预对早期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重建并迅速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十分有效。但金融展开其自身的内在逻辑,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见的脚”,必然使政府对金融发展的干预,在经济发展对金融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宏观经济环境更加复杂的条件下,出现干预过度,进而越来越阻碍着农村金融发展,使农村金融发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场制度而停滞。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4)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宏观制度环境的影响和冲击。“农村金融发展”尽管有其自身逻辑,但无法超越经济发展战略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而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制度安排,则取决于经济发展目标、资源禀赋和外部环境。在工业化的初期,工业化所需资金只能来自以农业和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必须服从工业化战略。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只是手段不同而已,前者是国家对金融实施控制的强制过程,后者是以金融自由化为特征的市场自发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工业化过程中农村金融发展外生于农村经济发展。但经济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农业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依赖,农村金融发展的上述过程并不能持续,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保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这样,内生于农村经济的农村金融也必然客观地存在,“二元金融结构”就变得十分自然。内生于工业化战略的农村正规金融发展,因其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不一致,就会不断要求政府压制农村经济内生出来的非正规金融,进而在城乡金融呈现“二元”结构的同时,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也表现出“二元”特征。除此以外,政府对金融发展的审慎态度和外部金融发展后果的影响,也通过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影响着农村金融发展。我国建国后的重工业和城市倾斜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上的现实表现,都是理解“农村金融发展”内涵的最好的例证。 [i]发展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是指伴随着经济、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等全方位变革的经济增长,不仅意味着产出的增加,而且意味着随产出增加而出现的产出与收入结构以及政治、文化等制度因素的变化。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以往对经济发展原因的研究都集中在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及专业化与劳动分工等方面,而这些因素与其说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倒不如说是经济增长本身。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变迁,一种能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Douglass C.North,1990)。奥地利学派的Von Mises和Hayck等自由主义者认为经济发展就是分工和交换的扩张,即哈耶克称之为“合作秩序”的市场制度扩展或演进过程。在当代,“经济发展”又赋予了“追求生活质量、可持续性、公平分配和民主参与”的内涵,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文发展”的概念。 [ii]Raymond.W.Goldsmith(1969)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将金融现象归结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结构。认为金融结构是一国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的综合,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研究金融发展必须研究金融结构,并尽可能从数量关系上描述,而不是满足于对金融与经济关系的描述性说明。 [iii]R·I·Mckinnon和Edward.S.Shaw(1973)则将Raymond.W.Goldsmith的“金融发展”称之为“金融增长”。彭兴韵(2003:P181)把金融发展界定为“金融的功能不断得以完善、扩充并进而促进金融效率提高和经济增长的一个动态过程”。 [iv]指建立在对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人格化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通过血缘、亲缘、情缘、地缘、业缘等特定关系获得的,所以,这种信用基础上的农村金融通常只发生在某一特定的狭小范围,可以主要依靠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来保障。 [v]指独立于交易者或交易物身份特殊关系的,建立在对非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在外在力量有效的监督、强制与激励约束下获得的。所以,这种信用通常可以在一个较广泛的范围发生,其范围大小受制于外在力量监督、强制和激励约束的有效性,必须主要依靠法律规章和政策等正式制度来保障。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发展课题组,2008年10月):农村金融在我国一般是指在县及县以下地区提供的存款、贷款、汇兑、保险、期货、证券等各种金融服务,包括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限于农村金融服务主要由正规金融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2008)以及本文研究目的,文中农村金融机构专指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非银行类和其他形式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或网点,以及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组织、典当行等。 Rural Finance and its Development: Conceptional Reconstruction at the Angle of Trade Xiong Deping (Business College of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Zhejiang 315211) 【Abstract】In the light of the conceptional defect of “Rural finance” and “Rural finance development” in 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 of Rural finance, this article aims to reconstruct the conceptional connotation of “Rural finance” and “Rural finance development” from the angle of trade and with the methodolog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It attempts to deepen the comprehension of “Rural finance” and “Rural finance development” to establish the conceptional base for the rural finan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Rural finance; rural finance development; the angle of tra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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