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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
释义

概况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批准设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宁夏医药行业协会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的前身是宁夏医药商业协会。为了适应宁夏地区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经自治区政府部门批准,于2007年7月30日正式更名为“宁夏医药行业协会”。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区医药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企业与政府的中介机构,是自主性、自律性的医药行业管理组织。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面向行业,多做实事”的原则,正确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维护公平竞争,为促进宁夏地区医药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协同政府督促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培育和发展我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医药市场;依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诚信体系,加强行业的自律和监督,对行业中违法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研究医药市场发展趋势,开展医药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医药商品交流,促进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引导企业科学决策,规避风险;开展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文化与业务交流;组织产品展示、宣传与推广;为药品经营企业提供GSP认证的前期业务帮助;开展行业内专业人员的培训,职称培训、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医药物价员培训等;在全区实施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评审、发证等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事项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任务等。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实行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并存的会员制。凡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保健食品、生物制剂及相关业务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产品代理商和从事上述业务领域的营销人员、院校、所等均可直接加入本会,不受部门、地区、隶属关系、所有制限制。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内设秘书处、培训部、会员部等机构。面向全区开展章程规定和政府部门授权的具体业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内,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具体承担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办公地址在宁夏银川市。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夏医药行业协会(NingXia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NPPA

第二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区医药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宁夏医药行业协会以区内不同所有制的医药生产企业、医药经营企业及相关企业、院校、研究所、产品代理商为主要会员。本会是企业与政府的中介机构,是自主性、自律性的医药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面向行业,多做实事”的原则,正确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医药行业生产流通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登记主管部门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办公住所在宁夏银川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宁夏医药行业协会协同政府督促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培育和发展我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医药市场。为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规范守则、争创“两个文明”,积极开展工作,其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生产与经营行为,建立诚信体系,加强行业的自律和监督,对行业中违法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三)开展医药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市场发展趋势,组织和指导商品交流,促进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引导企业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五)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政府政策信息、医药经济信息、医药科学技术信息、市场商品信息、企业经营信息、价格信息等。进行国内同行业协会间和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

(六)搜集、统计、整理和反馈行业内企业经营的基础资料,开展市场调研预测,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数据。

(七)开展法律咨询,代表行业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与正义支持。

(八)开展行业职工技能培训、职称考前培训和岗前培训。

(九)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与发证。

(十)开展行业内企业间的文化与业务交流,定期进行文体活动,举办业务知识讲座、竞赛。

(十一) 创建文明行业,开展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推进诚信建设,建立会员单位诚信服务档案。

(十二) 积极吸引医药人才,建立人才资料库,为会员单位介绍推荐医药技术人才。

(十三) 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区内外考察与交流活动,拓宽视野,促进医药行业经济的发展。

(十四)组织企业产品展示、宣传与推广,代理医药产品和代办医药及相关产品广 告。

(十五)为药品经营企业认证进行前期的基础性业务帮助,提供规范、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六)为政府物价部门提供市场价格信息,接受委托,开展医药商品价格的调查、申报、初审及评价工作。

(十七)接受委托,申办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吸纳新会员,扩大覆盖面,增加代表性。

(十九)创办协会期刊,建立协会网站。

(二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任务。

会员第七条 本会采用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并存的会员制。凡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保健食品、生物制剂及相关业务的生产企业、商业批发、零售企业、产品代理商从事上述业务领域的营销人员均可直接加入本会,不受部门、地区、隶属关系、所有制等限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或授权秘书处)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审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企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项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6 日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注:核准日期为20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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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4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