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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夏安徽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为更好地开展信息交流和商贸活动,满足在宁广大安徽籍企业界人士多年来的梦想,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给安徽籍企业家来宁投资办企业提供全面服务,搭建一个良好的协商、交流、合作、共创业绩的平台,众多安徽籍企业家和经营者们以开阔的战略眼光共同发起并在宁夏自治区各有关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经宁夏民政厅批准,“宁夏安徽商会”于2006年5月9日正式成立,并于2006年6月28日举行了隆重热烈的商会成立揭牌仪式。会员单位共160余家。理事会成员43人,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5人、副会长18人、理事18人、秘书长1人。 成立后的宁夏安徽商会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充分发挥在宁安徽企业的作用,有效整合在宁安徽工商企业界的资源与资金,利用皖宁两省区的资源和人才优势,按照互敬、互谅、互助、互利合作的原则,促进同乡之间,商界、会员之间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在宁安徽工商企业界引进新项目、开发新产品提供服务。同时,我商会作为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团体会员,积极发挥宁夏安徽商会的桥梁作用,建立起宁、皖两省有机的联系,优势互补,引进先进经验,将家乡安徽乃至海外更多的企业家吸引到宁夏来投资。

宁夏安徽商会将在理事会一班人的带领下,严格按照商会《章程》办事,坚持为全体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各会员在宁经营的合法权益,促进在宁安徽籍企业的健康发展,倡导独特的徽商文化和完整的商务理念,为宁夏的经济发展做出安徽人特有的贡献,相信宁夏安徽商会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宁夏安徽商会是安徽籍企业家交流成功经验、展现个性魅力的舞台,是宁夏与安徽企业界开展经贸合作与项目交流的互动平台。愿天下徽商继往宏业,成为新时期“有诚信的商人、有才智的文人、有爱心的善人”,实现科学发展观,齐建和谐新徽商!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夏安徽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安徽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是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其工作方针是:实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创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宁夏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指导、协调下,在商会党支部引导、监督下,充分发挥在宁安徽企业界的作用,更加有效的整合和利用在宁安徽工商企业界的资金,充分利用皖宁两省区的资源和人才优势,按照互敬、互谅、互助、合作的原则,促进同乡之间,商界、会员之间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在宁安徽工商企业界引进新项目、开发新产品提供服务。吸引、争取更多的安徽人来宁参与经济建设,为宁夏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使在宁安徽籍工商界人士健康成长,促进其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把本商会打造成宁夏、安徽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本会主动接受上列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

宁夏银川市中山北街456号黄河龙商务大厦10层10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觉依法经营。提高企业家的政治素质,塑造在宁安徽企业家和个体经营者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改善和提高在宁安徽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供服务。

(三)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市场信息,提交开发项目,进一步开拓企业市场。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四)大力宣传宁夏,吸引更多的安徽企业家来宁投资办企业,参与西部开发,为宁夏的经济发展服务。

(五) 介绍宁夏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宣传宁夏的资源优势和名牌产品。及时了解、通报宁皖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促进两地企业界的相互沟通、互利互惠、相互合作和相互发展。

(六)为引进全国各地的新项目、新产品,吸引资金、人才和先进技术提供服务。

(七)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徽商诚信为本、艰苦创业的精神,热心开展各项公益事业和对企业有益的其他活动。

(八) 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九) 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培养一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会员积极分子,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打响“安徽人”这一品牌,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分为特邀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宁党政军各级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安徽籍人士均可聘请为特约会员。

凡符合会员基本条件并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爱国爱乡、不搞宗派、不信邪教;

(四)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 在本商会所在地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六) 在本商会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有权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排忧解难;

(四) 有权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有权得到本会提供优惠的各项服务;

(五)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一届一次性交纳会费,多交不限;

(五) 不组织、不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六) 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积极协助本会发展开拓企业市场,筹措企业的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五)审议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工商联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领导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对会长提名秘书长进行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本会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常务理事会可聘请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帮助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位,以上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高威信和影响;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决策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五)热心为商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十)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工商联并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必要时可增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和主持本会工作(执行会长在会长授权下,会长不在时主持商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商会开展工作。会长办公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由执行会长主持召开,会后由执行会长向会长汇报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长办公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除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二)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增补;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本会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商会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办公会批准聘任。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负责组织本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负责组织本会各项活动,开展商会日常工作;

(四)负责本会对外联络联系工作;

(五)负责协调或解决为会员企业服务的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商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文秘、文档工作;

(七)负责编印《宁夏安徽商会信息》,交流通报情况;

(八)负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提交财务工作报告;

(九)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商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缴);

(二)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

(四)发展企业筹措的资金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本会办公费用的支出;

(二)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三)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差旅费等费用的支出;

(四)公益事业费用支出;

(五)发展企业所需资金的调剂;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领导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经过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费用开支,应在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量入为出,开源节流”的原则,做到收支平衡。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工商联和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15日之内,经自治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工商联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工商联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献于慈善机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宁夏安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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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