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波市勘察设计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宁波市勘察设计协会成立于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由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事勘察设计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目前成员单位112家,其中常务理事单位30家。 协会宗旨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全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的宗旨,协会紧紧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配合与支持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促进行业发展与进步,积极开展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创优评优、从业人员培训、ISO9000质量体系咨询与认证、市场监督管理与资质管理、行业科技进步、行业信息交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及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工作。九年来富有成效的努力,为协会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形象;在新形势下,本协会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勘察设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政府同行业间的纽带与桥梁作用,为宁波市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进程做出应有贡献。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宁波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Ningbo Association of survey and Design(NASD)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事勘察设计事业的人士自愿 组成,是全市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全市勘察设计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事业,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提高并推进全行业科技进步与现代管理水平,努力做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维护勘察设计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并配合市建设、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在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与勘察设计行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苍松路459号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调研工作,结合本市勘察设计行业实际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行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和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协会可按本章程进行处理并可建议或协助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三)密切联系和指导帮助会员单位,提高队伍素质,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装备水平,传递科技信息,教育培训人才,编辑出版会讯,组织勘察设计行业开展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四)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行规行约,积极开展勘察设计队伍职业道德、思想作风教育;开展创优、评优活动及其它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各类活动。 (五)接受市建设、民政等政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它各项活动。 (六)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提出加入本协会的申请; (三)单位会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证书”; (四)个人会员应是专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8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设计资历的相关人员; (五)与勘察设计紧密相关的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一般应由会员单位推荐或二个以上个人会员推荐);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和信息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经协会推荐或委派,代表协会参加国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 (六)当发生重大困难时,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寻求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关心协会工作,经常和协会保持联系,积极为会讯撰稿和提供科技情报等信息; (八)单位会员,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联络员,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报告,并办理确认手续。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三次及以上)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协会秘书处可报经理事长批准,责成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的单位与个人分别在三年及五年内不准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指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经1/3及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适时召开有关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办事公正、民主、清正廉洁、有较强的组织和领导能力; (三)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以下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龄不应超过70周岁。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秘书长提交的重大事项审议,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是本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并对其负责。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提交秘书处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重要事项必须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委托管理事项拨付的有偿服务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力,在市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12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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