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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释义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54号),组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在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市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国土资源听证等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宁波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土地、地质矿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农用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指导、组织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标准农田建设。

(五)统一管理宁波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等工作。

(六)对宁波市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终止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政府收购储备工作;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宁波市地价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对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确认和备案登记管理。

(八)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批准后的跟踪检查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和使用工作;统一管理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九)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报批;负责用于商业经营的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核发采矿许可证;培育和管理矿业权市场;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矿山企业年检工作;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

(十一)筹集、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二)负责宁波市国土资源的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对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协助县(市)、区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宁波市政府交给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政务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负责局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牵头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牵头协调落实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议的议定事项;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政务公开、宣传、保密、新闻发布、保卫、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牵头落实扶贫、联系社区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指导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及国土资源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按规定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对外交流、科技合作等工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出国人员政审等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基层国土所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编制落实年度财务预算,编报年度财务决算,组织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经费及政府土地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下拨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四)调控与监管处

执行国家、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负责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对相关业务处室的业务监督;组织国土资源重大政策课题调研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政策研究;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和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研究;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村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研究。

(五)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处

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及有关政策;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及具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导、审核县(市)区、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空间衔接;组织指导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承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承担市本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材料汇总编报;负责全市批次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农用地转用报批受理、审查及汇总上报工作;组织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开发造地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牵头组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拟订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关政策并指导和监督执行;负责和指导协调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争议裁决。

(六)土地利用与地籍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工作并拟订相应管理规定;负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承担转制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的处置管理;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拟订土地市场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贯彻实施供地政策;承担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或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的制定、审核工作;承担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调整审核和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承担土地评估价格的初步确认,组织地价会审;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政策规定;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统计及动态监测;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终止等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牵头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社会查询服务;组织指导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七)行政审批处

负责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包括注销抵押)、拍卖核准和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协助司法查封(解封)等行政事项的审核(审批);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具体项目供地、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复核验收、房地产开发在建项目转让、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等事项;牵头组织市有关投资项目会商、会审活动;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相关业务工作。

(八)法制监察局

牵头协调国土资源立法规划、计划工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咨询、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及全系统的依法行政情况;负责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重大国土资源信访和协调指导日常信访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协调指导有关听证工作。

(九)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承担矿业权和选矿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和采、探矿权出让所得经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矿业权权属争议、纠纷;组织指导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评价地质环境,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管理办法。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4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7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影响通航条件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市水利局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由市水利局负责,在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水上执法监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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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