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内在论 |
释义 | 历史编纂学和科学哲学中的一个流派,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与外在论相对立。内在论者继承了所谓的“科学理性史”、“观念史”的传统,把内在的、与认识本性相联系的因素视为科学发展的基本动力。 (一)概念说明:内在论是一种哲学立场,它主张人类经验就是确认(verification)的唯一终极来源。绝对的内在论坚持人的不假外求:人是万事万物的准绳,因为任何假定超越于理智的东西,就其定义本身,已经是「在理智以外的」,因此也在理性深入探索的范围以外。 (二)内在论可以分为形上的、存在主义的、伦理的、宗教的和政治的几种: (1) 形上的内在论(metaphysical immanentism)把实体限制于两种范畴:所谓实体或是经由感觉而获取的人类经验的与件,这派可以休谟(D. Hume, 1711-1776)及其承继人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为代表;或是人类思想的与件,这派则以主观唯心论(subjective idealism)为代表。同属于形上内在论的还有历史主义(historicism),其中就以狄尔泰(W. Dilthey, 1833-1911)和克罗桀(B. Croce, 1866-1952)的思想最能表现内在论的精髓:他们认为只有历史才是参考人类知识和活动的唯一场所,因此任何审断都必须以历史方法来确认,否则,便什么判断都不能作。 (2) 存在主义的内在论(existentialist immanent-ism)坚持人邂逅到自己为被「投掷」于世界中,他的所有行动都指向这一世界。因此,所有有价值的重要思想或行动都来自这个人发现自己的人类情况;而任何的存有形上学皆暗示人就是存有的说明─ 这种思想排除一切自能有的超越性。 (3) 伦理的内在论(ethical immanentism)否认有任何可以客观地陈述出来,而与人类所发现自己的内在或存在情况毫无关系的伦理道德。这立场与场合伦理(situation ethics) (参 481)渊源深厚,后者强调面临抉择时个人因素的重要性,甚至可以罔顾普遍的伦理原则。 (4) 宗教的内在论(religious immanentism)假定宗教经验与宗教经验的对象是不能分辨的,因此,信仰必须以人的回应为标准(詹姆斯W. James, 1842-1910)。另外,曾被教会谴责为异端的现代主义(modernism)也可以归属此类,它尝试把所有教义陈述都还原为主观的和历史的原因。 (5) 政治的内在论(political immanentism)主张国家涵盖所有事物,也否认人有超越政治秩序的可能性。这种理论潜在于波旦(J. Bodin, 1530-1596)及马基亚维利(N. di B. Machiavelli, 1469-1527)的思想中,却在霍布斯(Th. Hobbes, 1588-1679)的着述中清晰可见。黑格尔(G.F.W. Hegel, 1770-1831)坚持国家是唯一可以解除个人的疏离(正)及他在团体中的消失(反)的综合,也可以归属到这一类。最后马克思(K. Marx, 1818-1883)的共产主义(参 134)也采用了这种哲学立场,虽然在采用时不无修改。 (三)分析内在的概念,内在论的偏差便无所遁形了。内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逻辑上而言,它的意义只有在非内在或超越内在的面前才能够突显出来;换言之,内在的意义本身已经暗示它的限制。再者,人类认识的、意志的、和感觉的经验,在在都显明人的存在是相联于在它以外的实在界;他存在的意义来自「另一位」。换言之,他的存在是有意向的,是指向超越的实在界,也就是绝对的存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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