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内蒙古物流协会 |
释义 | 概况内蒙古物流协会于2006年元月10日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一年多来,在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工商联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主持活动2006年4月份,自治区工商联在该协会召开了各行业协会现场观摩会; 5月份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行业商会项目考察专家组到该协会进行了访问交流; 8月份协会被内蒙古党委统战部、工商联联合表彰为直属行业商会先进集体; 9月份与自治区发改委合作,成功举办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届物流论坛。 2007年4月协会被自治区民政厅授予“全区先进民间组织”称号。协会已取得物流师培训认证,并已成功举办了两期物流师培训班;A级物流企业评估也已取得资质认证,已开始对企业的评估工作;协会还建立了网站,为协会与会员、企业与企业间的信息沟通提供了方便;协会成立了《现代物流报》内蒙古记者站。一年多来协会已与全国各省市包括港澳台物流协会建立了联系,并经常交流经验;协会聘请了法律顾问,无偿为会员提供服务;第一届物流论坛后,为落实自治区领导的讲话精神,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内蒙古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协会与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工商联共同评比出了内蒙古物流行业10强企业和28家诚信企业,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对协会取得的成绩,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领导和山东、上海、广东等省市物流协会领导给予了高度评价。 机构发展一、 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工作的主动权。 商会协会就是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发挥好这个作用是商协会的主要职责之一。为此我们重视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请示汇报,得到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认可和重视。尤其像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工商联等部门在工作中给予了很多的支持。比如,内蒙古第一届物流论坛的成功召开,就是与发改委合作的。这两年发改委只要是牵扯物流业的事,就不忘记物流协会,无论是物流规划设计、物流政策出台、还是召开全区物流工作会议,都能做到征求物流协会意见,通知物流协会参会。去年十一月张海峰会长还参加了讨论物流规划的自治区主席常务办公会。我们与商务厅合作,建起了内蒙古物流人才库,随时调用这些专家学者、发挥他们的作用。工商联是行业协会的直接管理者,我们坚决落实他们的各项指示,积极参与他们组织的各项活动。仅去年就先后多次组织物流企业人员参加了十七大精神、全国工商联十次代表大会精神传达学习会,党在我心中歌咏比赛、演讲比赛,招商推介会等多项活动。关系行业的大事和企业反响强烈,我们也认为有必要反映的事我们就积极向有关部门谏言献策。两年多来,我们先后提出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与政府共同开展A级企业评比,优化城市配送成立青城配送中心减免物流园区土地税等意见和建议,均受到各有关部门的重视。现在可以说,有关行业的重大事情政府能够想到我们,有关行业的文件等能够及时发给我们,协会地位明显提高。 二、 强化服务意识和功能,积极为企业服务 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是协会的根本宗旨。因此我们始终把服务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放在了搞好各项服务上。 一是编印简报。我们每两月印发一次简报,宣传党的有关政策法规,反映物流业的动态和会员企业的意愿。简报的发放范围很广,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外,还发到各省物流协会。 二是建立了协会网站。为协会与会员、企业与企业间的信息沟通提供了方便。所建网站容量还比较大,主要内容有:协会介绍、信息中心、政策法规、教育培训、物流专家、青城配送、人才招聘、会员展示等。网站的建立能够及时发布党和国家、中物联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物流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重要信息、会员和企业还可通过留言板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广泛的交流。截至目前网站做到了发布信息快捷,每周有新内容,点击率还比较高。 三是聘请了法律顾问。为维护协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会员服务,协会从赛罕区法律服务所聘请了该所主任法律服务师董金奎和嘉泽律师事务所丁换生律师为协会常年法律顾问。为协会和会员企业单位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常识培训、提供相关法律信息,解答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等。二位律师热心为企业服务,已为两家企业帮助解决了官司纠纷。 四是校企会合作办学。由协会推荐合适的企业作为学校的物流实习基地,使学生能理论实践相结合,学校为企业培养所需人才,协会承担起学校学生物流师资格证培训这一部分。目前,协会已同内蒙古机电职业学院、内蒙古财经学院签署了合作协议。 五是培训人才。协会自2006年6月29日取得了中物联物流师职业资格的培训中心资格后,共举办了4批物流师资质考试培训,聘请了内大、财院物流系主任、教授进行考前培训,现已有上百名学员参加培训,通过考试率达到60%多。下一步在人才教育培训上,协会扩大方向,同政府部门、学校、企业合作。在同政府部门合作上,举办一盟(市)一班培训,以政府名义支持,协会组织专家教授组负责到盟市培训,具体培训内容可根据培训对象而定。同企业合作上,进行两种模式的培训教育,一种非学历教育。1、组织公司员工参加物流师培训2、根据企业自身需要,组织专家组到企业中给员工培训。比如企业需要计算机方面的培训,协会可组织计算机方面的老师专门到企业给员工统一培训。二种学历教育。协会已同南开大学取得联系。企业经理人可参加南开大学的物流工程硕士班,参加考试,毕业后有文凭。 六是建立了内蒙古研究所(研究所情况介绍在本网站之中)。可以说这个研究把内蒙古有关物流方面的专家学者全部汇聚到一起,能够做些大事。 三、 加强行业自律,稳步推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为了落实内蒙古第一届物流论坛上自治区领导的讲话精神,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内蒙古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协会与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工商联共同开展了内蒙古物流行业10强企业、诚信企业的评比活动,在企业踊跃参加,上报数量较大的情况下,协会专门组织审核调研组到企业核实,经过层层选拔,评选出了内蒙古物流行业10强企业、诚信企业。二是协会成立的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已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成联合审核组,依据《物流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对我区申报的赤峰中昊集团、通辽第一运输公司、包钢集团鹿畅达物流公司、金州物流公司、乌海凯顺物流公司等公司的资产、经营、管理、服务、人员素质进行了全面评估,现已有三家企业,近期还有四家企业申请参与A级企业评比。分别被评为国家4A、3A级物流企业,这也是内蒙古首批进入国家A级物流企业的几家企业,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举办的“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审核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秘书长鲍牧人介绍了开展A级物流企业评估工作的经验。三是着手建立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诚信是物流行业的命根子。去年内蒙古第一届物流论坛上余德辉副主席曾经强调要加强诚信建设,今年发改委下发的2007—2010年物流业若干政策中又将建设诚信体系单独列为一条进行强调。而从我区物流业的情况看,虽然没发生大的携款逃跑等事件,但是货物不能按时送达,损坏货物不能按价赔偿,客户举报等现象经常见诸报刊。因此我们在去年执行的企业发生不诚信问题及时曝光和全行业通报的基础上,下大力度抓了诚信企业评比、A级企业评比等活动,促进了企业的诚信经营,现正在进一步研究健全物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以此促进物流行业进一步规范化运行。 四、 做好内引外联,不断扩大协会的影响力 一是加强与中物联的联系。我们虚心向中物联学习、请教,并认真完成所交办的各项任务。去年9月协会帮助中物联在锡林浩特市召开了全国50多家代管协会工作会议,不仅让与会人员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又结交了不同行业协会的许多新朋友。中物联丁俊发、周林燕副会长评价说,内蒙物流协会是办实事的协会。去年11月在中物联第四届理事大会上内蒙物流协会被选举为中物联常务理事单位。二是加强与各省市物流协会的联系。目前我们已与全国各省市物流协会都建立了长期联系机制,互通情况,互相学习交流。今年成都建立物流协会时,特邀我协会秘书长前去传授办会经验。我们遇到问题也及时向做得好的省市协会请教。比如,为了成立青城物流配送中心一事,我们在全国范围调研,先后与浙江、山东、广东和青岛、苏州物流协会联系,学习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写出了既有分析,又有可操作性的报告。三是加强与区内各行业商协会的联系,互相帮忙,取长补短,仅今年就有4个协会的人员来我协会学习取经。四是加强与学校和科研单位联系。现在我们已与内大交通职业学院、内蒙古财院、工大机械学院、包钢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院和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有了全面的合作。五是加强与会员和企业的联系。我们与会员企业的关系十分融洽,企业有问题都愿意找协会商量。比如中储物流、铁通物流、鑫长旺等。 五、 搞好自身建设,促进协会的正规化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协会成立之初我们就统一了这样一个思想认识,就是从起步阶段开始我们的各项工作和活动都一定要正规,倡导发扬民主,增加透明度,这就必须用制度来作保证。为此,我们先后研究制定了协会《章程》、《会员行为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和会长、秘书长工作职责和各机构工作职责。统一设计印制了公文格式、信纸信封和文头,建立了会员个人档案,设计制作了协会工作栏。为了确保正规化起步,我们舍得投入,购置了复印机、传真机、电脑、保险柜、会议桌椅。目前我们的办公条件在行业协会中是比较好的。上述规章制度的落实也进一步促进了我们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加强学习锻炼,不断提高素质。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重大政策出台,遇影响力大的活动,我们都及时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来指导具体工作。今年以来,党的十七大召开,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会,自治区颁发2007—2010年物流发展规划和若干政策等,我们都及时组织协会人员学习讨论,消化吸收,及时掌握大的政策动向,提高政治觉悟和敏锐性,为做好工作打下牢固的政治基础。为搞好内蒙古物流产业及相关行业的宣传报道工作,我们与现代物流报联系,现已成立了“内蒙古记者站”。去年11月17日,由我们组稿,中国现代物流报集中报道了内蒙古物流业的18篇文章。两年多来,近50篇稿件被各种媒体采用,有一篇宣传自治区60年成就的稿件还被广东一家报刊和网站刊登。三是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开创协会工作的新局面。协会的工作可以说是真正的摸着石头过河,基本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而经费又比较困难,因此我们只好迎难而上,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和满腔的热情主动找事做,把平常事干好,把小事当大事来做,所以才有了今天的局面。 章程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内蒙古物流协会。 英文名称: INNER MONGOLIA LOGISTIC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IMLA 第二条 内蒙古物流协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相关组织和事业单位、各种经济成分的物流企业、批发市场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企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区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20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改造与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流通经济理论以及物流、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理论与务实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交流会、报告会,促进流通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本地区行业标准的修订,组织行业企业进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物流产业队伍的素质。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跨地区的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兴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产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流通的现代化。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资料和出版物。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由内蒙古自治区相关组织和事业单位、各种经济成分的物流企业、批发市场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部分现代物流行业的知名人士、学术专家组成。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产业内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捐赠及社会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3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领导成员会长: 张海峰 常务副会长: 刘兴顺 赵金军 周云海 副会长:韩国义 内蒙古物流协会副会长、通辽市物流协会会长 赵正清 秘书长:鲍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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